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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臺灣大學新聞研究所學生會會長選舉罷免法 2009.3.2 草案 2009.3.10 會員大會通過 第一條 法源 本法依據「國立臺灣大學新聞研究所學生會章程」第八條、第九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 、第十七條訂定之。 第二條 選舉時間 會長選舉由學生會幹部在每學年度下半學期期中考週後辦理。(依照臺灣大學公告行事曆 之期中考週為準) 第三條 投票方式 會長之選舉方式以普通、平等、直接及無記名投票法行之,得委託行之。實際投票執行方 式及期程由幹部會議討論行之。惟投票會員數目應超過本會會員總人數之三分之一,該選 舉始為有效。 第四條 當選條件 會長應個人競選,以候選人所得之有效票較多者為當選。票數相同者,一週內擇不同天舉 行第二次投票。若第二次投票仍同票,則以抽籤定之。 第五條 同額競選 會長候選人若同額競選時,應就同意或不同意兩面行之,以同意票數多於不同意票數者當 選。 第六條 無人參選 若該學期至選舉人登記截止日,未有任何候選人登記參選,則在登記截止日後一週內,由 現任會長召開幹部會議,於幹部會議協商後,從本會會員中提名之。 第七條 內閣/交接 新任會長當選後,應在兩週內提出內閣幹部名單(含副會長人選),並於期末考週前交接 完畢。 第八條 罷免辦法 罷免學生會長或幹部案,應由三分之一以上會員連署,連署書應載明連署人學號、姓名及 日期,連同罷免理由書,向學生會登記。 第九條 罷免表決 學生會應於罷免案登記三十日內,由無涉罷免事宜之幹部召開臨時會員大會舉行複決投票 ,臨時會員大會應有三分之一會員出席始為有效,罷免案之複決經出席會員三分之二以上 同意通過。 第十條 施行細則 本法施行細則由學生會幹部會議訂定之,並於選舉公告上公告之。 第十一條 辦法修改 本法之修改由會員大會議決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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