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BestWill (变质研究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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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公告] 国立台湾大学新闻研究所学生会会长选举罢免法
时间Sun Mar 22 22:35:17 2009
国立台湾大学新闻研究所学生会会长选举罢免法
2009.3.2 草案
2009.3.10 会员大会通过
第一条 法源
本法依据「国立台湾大学新闻研究所学生会章程」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
、第十七条订定之。
第二条 选举时间
会长选举由学生会干部在每学年度下半学期期中考周後办理。(依照台湾大学公告行事历
之期中考周为准)
第三条 投票方式
会长之选举方式以普通、平等、直接及无记名投票法行之,得委托行之。实际投票执行方
式及期程由干部会议讨论行之。惟投票会员数目应超过本会会员总人数之三分之一,该选
举始为有效。
第四条 当选条件
会长应个人竞选,以候选人所得之有效票较多者为当选。票数相同者,一周内择不同天举
行第二次投票。若第二次投票仍同票,则以抽签定之。
第五条 同额竞选
会长候选人若同额竞选时,应就同意或不同意两面行之,以同意票数多於不同意票数者当
选。
第六条 无人参选
若该学期至选举人登记截止日,未有任何候选人登记参选,则在登记截止日後一周内,由
现任会长召开干部会议,於干部会议协商後,从本会会员中提名之。
第七条 内阁/交接
新任会长当选後,应在两周内提出内阁干部名单(含副会长人选),并於期末考周前交接
完毕。
第八条 罢免办法
罢免学生会长或干部案,应由三分之一以上会员连署,连署书应载明连署人学号、姓名及
日期,连同罢免理由书,向学生会登记。
第九条 罢免表决
学生会应於罢免案登记三十日内,由无涉罢免事宜之干部召开临时会员大会举行复决投票
,临时会员大会应有三分之一会员出席始为有效,罢免案之复决经出席会员三分之二以上
同意通过。
第十条 施行细则
本法施行细则由学生会干部会议订定之,并於选举公告上公告之。
第十一条 办法修改
本法之修改由会员大会议决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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