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IBdept (IBdept)
看板NTUIB01
標題[公告] 修課學分數上限規定
時間Mon Aug 25 12:59:46 2008
國立臺灣大學97學年度起學士班學生修課學分上限規定:
1.成績優異學生,前一學期學業平均成績達80分或名次列所屬學系(組)該年級前10%者
:31學分
2.修讀輔系,教育學程學生:31學分
3.修讀雙主修學生:33學分
4.情況特殊,經系主任以及家長核可者:33學分為原則。
前述1至3情況,學生可於選課期間直接上網加選至規定之上限學分數。其他特殊情況,
請同學前往註冊組填寫「超修學分申請書」,送請系主任以及教務長核可後,始得上網
加選至核可之學分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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