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VicentChe (@ 四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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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公告] 92年度國立台灣大學僑外盃 -- 三對三籃球比賽
時間Wed Oct 22 16:34:49 2003
92年度國立台灣大學僑外盃 -- 三對三籃球比賽
規則:
1.凡本規則未規定事項,悉適用國際(標準)籃球規則。
所有比賽均以二人或三人開始或結束。
2.比賽時間為兩個半場,各七分鐘,中間休息二分鐘。主辦單位得更改比賽時間。
3.每位球員僅有四次犯規。比賽由一位裁判執法。
4.在賽程表上排名在前之球隊於上場時首先控球,在後者於下半場時首先控球。
5.兩隊於上半場時各有一次一分鐘的暫停(比賽計時鐘不停止),下半場時不得暫停。
6.若遇明顯的受傷狀況,裁判得視情況給予一分鐘的因傷暫停(比賽計時鐘不停止)。
7.任何死球狀況時均得以請求替補。僅隊長為各該隊之發言人。
8.裁判之判決即為終決,無任何上訴之規定。
9.每之投球中籃得分後均交換控球權。
10.凡非投籃時發生的犯規與違例情況時亦交換控球權。
11.每次交換控球權時,均應將球送至發球區,發球員必須兩腳均立於發球區內,
若有任何觸犯,則喪失控球權。
12.在發球區發球時,球必須傳出,而不得投籃或運球,若有任何觸犯,則喪失控球權。
13.每次發球時均須由防守隊摸球,但防守隊摸球時只能持球兩秒。
摸球後防守球員不得停留於發球區內,球發出後則不在此限。
進攻隊必須在五秒內自發球區發球。
14.防守隊抄截獲球或搶得籃板球後必須將球送回到三分線外,
該球員雙足均應立於三分線外,此時比賽立即開始,
防守隊可防守,進攻隊可投,傳或運球。
15.罰球情況應依據標準籃球規則。若罰球隊罰球不中而搶到籃板球,可立刻出手投籃球。
而若防守隊搶得籃板球,在攻籃前球必須回到三分線外。
16.技術犯規之罰則為兩次罰球加控球權。
17.比賽結果得分相等時,則兩隊各三位球員各罰一球以定勝負。
18.獎勵設冠亞季軍各一名。
19.球隊如有不合資格之球員出賽時,一經察覺即停止該隊之比賽,
所有賽完之成績不予計算,取消該單位所獲得之成績,繳回所領之獎品。
20.比賽期間如有球員互毆,侮辱裁判事情發生時,按規定停止讓球員出賽外,
並報請相關單位議處。
21.凡比賽逾時十分鐘不到,或中途棄權退出比賽之球隊,即取消繼續比賽資格,
已賽成績無效,不列入優勝名次,取消受獎資格。
比賽地點:台大舊體育館,台大籃球場
比賽日期:2003年12月6日至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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燕雀焉知""鴻鵠之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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