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PieceByPiece (piece by piece)
看板NTUGSA
標題Re: 腳踏車販賣問題處理委員會會議記錄
時間Fri Apr 6 08:29:36 2007
(部分刪,請海涵)
: 本會於第六屆交通管理委員會第一次會議時,其中事務組於第八案中提出
: 建議,希望校內腳踏車拍賣之價格,原本以四百元為限之規定,能夠調高至七
: 百元,以反映成本價格。事務組承辦人說明,根據本校校園交通管理要點二十
: 四之規定,腳踏車拍賣之價格,應依其狀況分級訂價,但每輛拍賣之價格以四
: 百元為限,認為此項標準自九十三年三月二十三日第2334次行政會議審議通過
: 後,一直沿用至今,並未考量物價上漲以及人力資源等成本的增加而與以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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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
: 。學校並強調因為同學質疑校方二手腳踏車拍賣價格與校園交通管理要點有所
: 不符,事務組因此暫停二手腳踏車拍賣,但是事務組仍希望反應物價,將校內
: 腳踏車拍賣價格上限,調高至七百元。為了討論這個提案,事務組便將上屆研
: 究生協會腳踏車拍賣之爭議向在場委員報告。但是,在討論此議題時,本會會
: 長與學生會長與校方發生爭辯。
針對(1)、(2)有以下幾點:
腳踏車 => 拖吊、運搬、保管(水源校區) => 銷售
(成本0) (衍生相當人力成本、物料成本) (衍生相當人力成本)
a. b.c.d.e. b.
取得成本:
a.腳踏車
這些腳踏車都是校內的拖吊車,取得成本是零,與物價何干?
只要校方未花錢購買一部腳踏車,有何資格提出物價上漲之說?
b.人力資源(托吊、運搬、銷售)
b1.公務人員、公家單位的約聘人員於上班時間進行應辦事項,
本為職責所在,亦不得支領加班費用,何來人力資源增加之說?
b2.故意不於上班時間辦理公務,挑選下班時間做
是否有故意申領加班費用之嫌?
b3.臨時人員(如工讀生)支領工作費用,亦須簽收領據核報
如事務組一直認為人力資源很花錢,請把證據拿出來
這些年來花在人力資源上的清單、帳目請拿出來(會計室可以查)
領錢的人哪些是學校的公務員、約聘雇人員、臨時人員等
來分析那些錢該不該發,是否成了變相的圖利某些工作人員
再論是否"真有"人力資源不足而必須有相當經費補貼之必要
c.場地(停放、保管)
這些場地使用都是在校區內,為校方(公家單位)所有
學校取得這些場地若非由校自籌經費而來,可視為並無成本
收取費用
d.1~400元分級收費
每輛腳踏車已酌收相當之費用(1~400元),並非毫無補貼
將上限400元調整為700元並非"隨口說說"就能令人信賴
物價是否上漲與出售校內腳踏車並不相干,請提出真憑實據
e.收費的必要
e1.由a.已得知,腳踏車本身取得並無費用,如該輛腳踏車曾修繕
應對該修繕之腳踏車另外收費,並非對全部腳踏車一體調增費用
e2.所以收費主要是補貼人力資源(場地等由校方支出,並無成本)
到底哪些人力是該收費的,哪些是不應該收的,要區別清楚
不是所有摸過腳踏車的人都應該支領工時津貼
有些根本是"職責所在",如果仍另外支領,豈不是一魚兩吃
做份內工作竟然收兩份薪水,請務必詳查此部分
其他
f.區別
基本上事務組的經費來源是校方,校方給事務組經費的原因
是要事務組辦好份內工作,並未期待事務組非爲校方"營利"不可
腳踏車收費部分,即是對經費不足的部分進行補貼
並不是要藉此爲學校爭取幾萬、幾十萬的營利收入
收費能打平承辦腳踏車事務的成本即可,請不要弄錯立場
(況國立大學亦是公家單位,公家單位可否藉此營利?)
g.查帳
之前報載已對腳踏車帳務進行了解,希望也能將查帳結果公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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