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PieceByPiece (piece by piece)
看板NTUGSA
标题Re: 脚踏车贩卖问题处理委员会会议记录
时间Fri Apr 6 08:29:36 2007
(部分删,请海涵)
: 本会於第六届交通管理委员会第一次会议时,其中事务组於第八案中提出
: 建议,希望校内脚踏车拍卖之价格,原本以四百元为限之规定,能够调高至七
: 百元,以反映成本价格。事务组承办人说明,根据本校校园交通管理要点二十
: 四之规定,脚踏车拍卖之价格,应依其状况分级订价,但每辆拍卖之价格以四
: 百元为限,认为此项标准自九十三年三月二十三日第2334次行政会议审议通过
: 後,一直沿用至今,并未考量物价上涨以及人力资源等成本的增加而与以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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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
: 。学校并强调因为同学质疑校方二手脚踏车拍卖价格与校园交通管理要点有所
: 不符,事务组因此暂停二手脚踏车拍卖,但是事务组仍希望反应物价,将校内
: 脚踏车拍卖价格上限,调高至七百元。为了讨论这个提案,事务组便将上届研
: 究生协会脚踏车拍卖之争议向在场委员报告。但是,在讨论此议题时,本会会
: 长与学生会长与校方发生争辩。
针对(1)、(2)有以下几点:
脚踏车 => 拖吊、运搬、保管(水源校区) => 销售
(成本0) (衍生相当人力成本、物料成本) (衍生相当人力成本)
a. b.c.d.e. b.
取得成本:
a.脚踏车
这些脚踏车都是校内的拖吊车,取得成本是零,与物价何干?
只要校方未花钱购买一部脚踏车,有何资格提出物价上涨之说?
b.人力资源(托吊、运搬、销售)
b1.公务人员、公家单位的约聘人员於上班时间进行应办事项,
本为职责所在,亦不得支领加班费用,何来人力资源增加之说?
b2.故意不於上班时间办理公务,挑选下班时间做
是否有故意申领加班费用之嫌?
b3.临时人员(如工读生)支领工作费用,亦须签收领据核报
如事务组一直认为人力资源很花钱,请把证据拿出来
这些年来花在人力资源上的清单、帐目请拿出来(会计室可以查)
领钱的人哪些是学校的公务员、约聘雇人员、临时人员等
来分析那些钱该不该发,是否成了变相的图利某些工作人员
再论是否"真有"人力资源不足而必须有相当经费补贴之必要
c.场地(停放、保管)
这些场地使用都是在校区内,为校方(公家单位)所有
学校取得这些场地若非由校自筹经费而来,可视为并无成本
收取费用
d.1~400元分级收费
每辆脚踏车已酌收相当之费用(1~400元),并非毫无补贴
将上限400元调整为700元并非"随口说说"就能令人信赖
物价是否上涨与出售校内脚踏车并不相干,请提出真凭实据
e.收费的必要
e1.由a.已得知,脚踏车本身取得并无费用,如该辆脚踏车曾修缮
应对该修缮之脚踏车另外收费,并非对全部脚踏车一体调增费用
e2.所以收费主要是补贴人力资源(场地等由校方支出,并无成本)
到底哪些人力是该收费的,哪些是不应该收的,要区别清楚
不是所有摸过脚踏车的人都应该支领工时津贴
有些根本是"职责所在",如果仍另外支领,岂不是一鱼两吃
做份内工作竟然收两份薪水,请务必详查此部分
其他
f.区别
基本上事务组的经费来源是校方,校方给事务组经费的原因
是要事务组办好份内工作,并未期待事务组非爲校方"营利"不可
脚踏车收费部分,即是对经费不足的部分进行补贴
并不是要藉此爲学校争取几万、几十万的营利收入
收费能打平承办脚踏车事务的成本即可,请不要弄错立场
(况国立大学亦是公家单位,公家单位可否藉此营利?)
g.查帐
之前报载已对脚踏车帐务进行了解,希望也能将查帐结果公诸
※ 编辑: PieceByPiece 来自: 61.228.242.131 (04/06 08: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