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IZUMI (NTUGSA)
看板NTUGSA
標題學位授予法
時間Wed Jun 1 20:54:17 2005
學位授予法(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二十三日修正)
第01條 學位之授予,依本法之規定。
第02條 學位分副學士、學士、碩士、博士四級。副學士學位
由專科學校授予,並得由大學授予;學士、碩士、博
士學位由大學授予。前項各級、各類學位名稱,由各
校定之,報教育部備查。
第02-1條 專科學校及大學設有專科部修讀副學士學位學生,
依法修業期滿,修滿應修學分,有實習年限者,實習
完畢,經考核成績合格者,授予副學士學位。
第03條 大學修讀學士學位學生,依法修業期滿,修滿應修學
分,有實習年限者,實習完畢,經考核成績合格者,
授予學士學位。
第04條 大學雙主修學生,修滿本學系及他學系應修學分者,
得分別授予學士學位。修讀輔系者,不另授予學位。
第05條 國立空中大學全修生,依國立空中大學設置條例修滿
規定學分成績及格者,授予學士學位。前項授予學士
學位,其效力溯及本法修正通過前修滿規定學分之畢
業生。
第05-1條 專科學校及大學附設進修學校修讀副學士學位、學
士學位之學生,依法修業期滿,修滿應修學分,有實
習年限者,實習完畢,經考核成績合格者,分別授予
副學士、學士學位。
第06條 大學研究所碩士班研究生,完成碩士學位應修課程,
提出論文,經碩士學位考試委員會考試通過者,授予
碩士學位。
藝術類或應用科技類研究所碩士班研究生,其論文得
以創作、展演連同書面報告或以技術報告代替。
碩士學位考試委員會置委員三人至五人,由校長遴聘
之。
第07條 大學研究所博士班研究生具有下列條件者,得為博士
學位候選人:
一 完成博士學位應修課程。
二 通過博士學位候選人資格考核。
博士學位候選人提出論文,經博士學位考試委員會考
試通過者,授予博士學位。
前項博士學位考試委員會置委員五人至九人,由校長
遴聘之。
第07-1條 學生獲得碩士、博士學位所應通過之各項考核規定
,由各大學訂定,並報教育部備查。
第07-2條 各大學對其所授予之學位,如發現論文、創作、展
演、書面報告或技術報告有抄襲或舞弊情事,經調查
屬實者,應予撤銷,並公告註銷其已發之學位證書;
其有違反其他法令者,並應依相關法令處理。
第08條 博、碩士論文應以文件、錄影帶、錄音帶、光碟或其
他方式,於國立中央圖書館保存之。
第09條 碩士班研究生修業一年以上,成績優異,由研究所教
授推薦,所務會議審查通過,經校長核定並報請教育
部備查後,得逕行修讀博士學位。
前項研究生未通過博士學位候選人資格考核,經所務
會議審查通過,校長核定,得再回碩士班就讀。
第一項研究生於通過博士學位候選人資格考核後,未
通過博士學位考試,經博士學位考試委員會決定合於
碩士學位標準者,得授予碩士學位。
第10條 凡修業年限六年以上之學系畢業獲得學士學位,並經
有關專業訓練二年以上者,提出與碩士論文相當之專
業論文,經博士班入學考試合格,逕行修讀博士學位
者,得依第七條規定,授予博士學位。
第11條 碩士學位考試委員,除對碩士班研究生所提論文學科
、創作、展演或技術報告有專門研究外,並應具有下
列資格之一:
一 曾任教授或副教授者。
二 擔任中央研究院院士或曾任中央研究院研究員、
副研究員者。
三 獲有博士學位,在學術上著有成就者。
四 屬於稀少性或特殊性學科,在學術或專業上著有
成就者。
前項第三款、第四款之提聘資格認定標準,由各系(
所)務會議訂定之。
第12條 博士學位考試委員,除對博士學位候選人所提論文學
科、創作、展演或技術報告有專門研究外,並應具有
下列資格之一:
一 曾任教授者。
二 擔任中央研究院院士或曾任中央研究院研究員者
。
三 曾任副教授或擔任中央研究院副研究員,在學術
上著有成就者。
四 獲有博士學位,在學術上著有成就者。
五 屬於稀少性或特殊性學科,在學術或專業上著有
成就者。
前項第三款至第五款之提聘資格認定標準,由各系(
所)務會議訂定之。
第13條 軍、警學校學生,符合本法與相關教育法律規定授予
學位條件者,得由各該校授予學位。
第14條 本國或外國人士具有下列條件之一者,得為名譽博士
學位候選人:
一 在學術或專業上有特殊成就或貢獻,有益人類福
祉者。
二 對文化、學術交流或世界和平有重大貢獻者。
第15條 名譽博士學位由設有相關學科博士班研究所之大學組
織名譽博士學位審查委員會審查通過後授予之,並報
請教育部備查。
前項審查委員會由校長擔任主席,教務長、有關學院
院長、研究所所長、系主任,以及教授代表五人至七
人組織之。
第16條 本法施行細則,由教育部定之。
第17條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但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四日修
正之條文有關授予副學士學位之規定,自中華民國九
十三年一月十六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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