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IZUMI (NTUGSA)
看板NTUGSA
标题学位授予法
时间Wed Jun 1 20:54:17 2005
学位授予法(民国九十三年六月二十三日修正)
第01条 学位之授予,依本法之规定。
第02条 学位分副学士、学士、硕士、博士四级。副学士学位
由专科学校授予,并得由大学授予;学士、硕士、博
士学位由大学授予。前项各级、各类学位名称,由各
校定之,报教育部备查。
第02-1条 专科学校及大学设有专科部修读副学士学位学生,
依法修业期满,修满应修学分,有实习年限者,实习
完毕,经考核成绩合格者,授予副学士学位。
第03条 大学修读学士学位学生,依法修业期满,修满应修学
分,有实习年限者,实习完毕,经考核成绩合格者,
授予学士学位。
第04条 大学双主修学生,修满本学系及他学系应修学分者,
得分别授予学士学位。修读辅系者,不另授予学位。
第05条 国立空中大学全修生,依国立空中大学设置条例修满
规定学分成绩及格者,授予学士学位。前项授予学士
学位,其效力溯及本法修正通过前修满规定学分之毕
业生。
第05-1条 专科学校及大学附设进修学校修读副学士学位、学
士学位之学生,依法修业期满,修满应修学分,有实
习年限者,实习完毕,经考核成绩合格者,分别授予
副学士、学士学位。
第06条 大学研究所硕士班研究生,完成硕士学位应修课程,
提出论文,经硕士学位考试委员会考试通过者,授予
硕士学位。
艺术类或应用科技类研究所硕士班研究生,其论文得
以创作、展演连同书面报告或以技术报告代替。
硕士学位考试委员会置委员三人至五人,由校长遴聘
之。
第07条 大学研究所博士班研究生具有下列条件者,得为博士
学位候选人:
一 完成博士学位应修课程。
二 通过博士学位候选人资格考核。
博士学位候选人提出论文,经博士学位考试委员会考
试通过者,授予博士学位。
前项博士学位考试委员会置委员五人至九人,由校长
遴聘之。
第07-1条 学生获得硕士、博士学位所应通过之各项考核规定
,由各大学订定,并报教育部备查。
第07-2条 各大学对其所授予之学位,如发现论文、创作、展
演、书面报告或技术报告有抄袭或舞弊情事,经调查
属实者,应予撤销,并公告注销其已发之学位证书;
其有违反其他法令者,并应依相关法令处理。
第08条 博、硕士论文应以文件、录影带、录音带、光碟或其
他方式,於国立中央图书馆保存之。
第09条 硕士班研究生修业一年以上,成绩优异,由研究所教
授推荐,所务会议审查通过,经校长核定并报请教育
部备查後,得迳行修读博士学位。
前项研究生未通过博士学位候选人资格考核,经所务
会议审查通过,校长核定,得再回硕士班就读。
第一项研究生於通过博士学位候选人资格考核後,未
通过博士学位考试,经博士学位考试委员会决定合於
硕士学位标准者,得授予硕士学位。
第10条 凡修业年限六年以上之学系毕业获得学士学位,并经
有关专业训练二年以上者,提出与硕士论文相当之专
业论文,经博士班入学考试合格,迳行修读博士学位
者,得依第七条规定,授予博士学位。
第11条 硕士学位考试委员,除对硕士班研究生所提论文学科
、创作、展演或技术报告有专门研究外,并应具有下
列资格之一:
一 曾任教授或副教授者。
二 担任中央研究院院士或曾任中央研究院研究员、
副研究员者。
三 获有博士学位,在学术上着有成就者。
四 属於稀少性或特殊性学科,在学术或专业上着有
成就者。
前项第三款、第四款之提聘资格认定标准,由各系(
所)务会议订定之。
第12条 博士学位考试委员,除对博士学位候选人所提论文学
科、创作、展演或技术报告有专门研究外,并应具有
下列资格之一:
一 曾任教授者。
二 担任中央研究院院士或曾任中央研究院研究员者
。
三 曾任副教授或担任中央研究院副研究员,在学术
上着有成就者。
四 获有博士学位,在学术上着有成就者。
五 属於稀少性或特殊性学科,在学术或专业上着有
成就者。
前项第三款至第五款之提聘资格认定标准,由各系(
所)务会议订定之。
第13条 军、警学校学生,符合本法与相关教育法律规定授予
学位条件者,得由各该校授予学位。
第14条 本国或外国人士具有下列条件之一者,得为名誉博士
学位候选人:
一 在学术或专业上有特殊成就或贡献,有益人类福
祉者。
二 对文化、学术交流或世界和平有重大贡献者。
第15条 名誉博士学位由设有相关学科博士班研究所之大学组
织名誉博士学位审查委员会审查通过後授予之,并报
请教育部备查。
前项审查委员会由校长担任主席,教务长、有关学院
院长、研究所所长、系主任,以及教授代表五人至七
人组织之。
第16条 本法施行细则,由教育部定之。
第17条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但中华民国九十三年六月四日修
正之条文有关授予副学士学位之规定,自中华民国九
十三年一月十六日施行。
--
※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203.73.239.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