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Bub (哈哈哈!我是Y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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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公告] 森林環境暨資源學系 學生置物櫃 使用管理條例
時間Fri Sep 15 01:25:49 2006
臺灣大學 森林環境暨資源學系 學生置物櫃 使用管理條例:
【 第一章 綱領 】
第一條 主旨
為有效管理及使用學生置物櫃。
第二條 學生置物櫃
為臺灣大學森林環境暨資源學系(以下簡稱本系)之公有財產,
並由本系系學會(以下簡稱本會)管理。
本系學生置物櫃以下簡稱系櫃,可提供本系大學部學生存放物品用。
第三條
所有人務必遵守以下所有條例。
【 第二章 使用人 】
第四條 使用人之基本資格
已盡本會義務之大學部正式會員。
第五條 使用人之權限
得於指定系櫃中,放置個人物品並可擁有該櫃之隱私權。使用權不得私自轉讓。
第六條 使用人之義務
1.需妥善使用所指定的系櫃,並維持系櫃本體之完整性。
2.系櫃鑰匙需妥善保管至退用系櫃或離開本系(無本系在學學籍時), 並歸還本會。
【 第三章 系櫃之租用 】
第七條
由本會公開抽籤決定各申請人之系櫃號碼,一人限使用一個。
第八條 新使用人申請
1.未有系櫃之本系學生每學年度第一學期開學後兩星期內
向本會庶務組書面提出。
2.中籤者,請於一星期內向庶務組繳交押金。逾期視同放棄。
3.抽籤分配後若尚有剩餘,則依抽籤後補順序遞補。
4.後補事宜,在第一次中籤名單公告後一星期內結束。
欲後補者請每日留意本會公告。
5.使用年限至大學部畢業。
第九條
未中籤及無法後補者,得於次一學年度重新抽籤。
第十條
中籤者,請於公佈後一星期內繳交押金,方可領取鑰匙,否則視同放棄資格。
第十一條
* 押金:共新台幣200元。
第十二條 續租
每學期初需向庶務組填寫續租單,並經該組認可後方可續租。否則視同放棄使用權力。
【 第四章 系櫃中物品 】
第十三條 系櫃範圍
放置物品範圍為系櫃之內,超出使用範圍視為非私有物品。
第十四條 使用人私物
櫃中為該櫃使用人之私人物品。
第十五條 非使用人之物品
需經該櫃使用人之同意並有雙方文憑簽字,
否則往後有爭議,皆視為該櫃使用人之私人財物,不得有異。
本會也不做任何干預。
第十六條 可放置物
安全並小於櫃中容空間。
第十七條 不可放置物
1.損傷系櫃內部或外部之任何物品。
2.具危險性之物品(如槍械、易爆物等)。
3.毒品。
4.贓物。
5.足以構成犯罪之任何物件。
第十八條
違反本章第十五條者,經本會查証,
得永久禁止該寄放人及該櫃使用人使用系櫃。
並視情況,依法報警處理。
【 第五章 退租 】
第十九條
隨時皆可向本會庶務組申請退租。
第二十條
已退租者,若需再度租用,需於下一學年度重新申請抽籤。
第二十一條
畢業生需於畢業典禮二星期前退租,並繳回鑰匙。
第二十二條
轉學、轉系、休學或遭學校退學、開除學籍者,需辦理退租。
第二十三條
退租者,請歸還鑰匙。並於申請後一星期內向總務組申請押金退費,
逾期充公,納入系學會公費。
第二十四條
退租時需經庶務組檢查認可恢復領用時情形後方可退還押金。
第二十五條
因違反規定而遭撤消系櫃使用權者,不予退押金。
【 第六章 賠償 】
第二十六條
若有非蓄意損壞系櫃者,依修復金額照價賠償。
第二十七條
因違反規定或蓄意以致系櫃損壞者,應依修復金額之五倍賠償。
第二十八條
遺失系櫃鑰匙者,需賠償五十元。
第二十九條
未經本會同意而擅自使用空系櫃者,經查証需賠償租金之五倍金額,
並立即歸還且清空該系櫃。
【 第七章 實施辦法】
第三十條 此辦法由會員大會認可後公告實施
第三十一條 此辦法由系學會執行。
第三十二條 辦法修改需經由會員大會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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