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Bub (哈哈哈!我是Y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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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公告] 森林环境暨资源学系 学生置物柜 使用管理条例
时间Fri Sep 15 01:25:49 2006
台湾大学 森林环境暨资源学系 学生置物柜 使用管理条例:
【 第一章 纲领 】
第一条 主旨
为有效管理及使用学生置物柜。
第二条 学生置物柜
为台湾大学森林环境暨资源学系(以下简称本系)之公有财产,
并由本系系学会(以下简称本会)管理。
本系学生置物柜以下简称系柜,可提供本系大学部学生存放物品用。
第三条
所有人务必遵守以下所有条例。
【 第二章 使用人 】
第四条 使用人之基本资格
已尽本会义务之大学部正式会员。
第五条 使用人之权限
得於指定系柜中,放置个人物品并可拥有该柜之隐私权。使用权不得私自转让。
第六条 使用人之义务
1.需妥善使用所指定的系柜,并维持系柜本体之完整性。
2.系柜钥匙需妥善保管至退用系柜或离开本系(无本系在学学籍时), 并归还本会。
【 第三章 系柜之租用 】
第七条
由本会公开抽签决定各申请人之系柜号码,一人限使用一个。
第八条 新使用人申请
1.未有系柜之本系学生每学年度第一学期开学後两星期内
向本会庶务组书面提出。
2.中签者,请於一星期内向庶务组缴交押金。逾期视同放弃。
3.抽签分配後若尚有剩余,则依抽签後补顺序递补。
4.後补事宜,在第一次中签名单公告後一星期内结束。
欲後补者请每日留意本会公告。
5.使用年限至大学部毕业。
第九条
未中签及无法後补者,得於次一学年度重新抽签。
第十条
中签者,请於公布後一星期内缴交押金,方可领取钥匙,否则视同放弃资格。
第十一条
* 押金:共新台币200元。
第十二条 续租
每学期初需向庶务组填写续租单,并经该组认可後方可续租。否则视同放弃使用权力。
【 第四章 系柜中物品 】
第十三条 系柜范围
放置物品范围为系柜之内,超出使用范围视为非私有物品。
第十四条 使用人私物
柜中为该柜使用人之私人物品。
第十五条 非使用人之物品
需经该柜使用人之同意并有双方文凭签字,
否则往後有争议,皆视为该柜使用人之私人财物,不得有异。
本会也不做任何干预。
第十六条 可放置物
安全并小於柜中容空间。
第十七条 不可放置物
1.损伤系柜内部或外部之任何物品。
2.具危险性之物品(如枪械、易爆物等)。
3.毒品。
4.赃物。
5.足以构成犯罪之任何物件。
第十八条
违反本章第十五条者,经本会查证,
得永久禁止该寄放人及该柜使用人使用系柜。
并视情况,依法报警处理。
【 第五章 退租 】
第十九条
随时皆可向本会庶务组申请退租。
第二十条
已退租者,若需再度租用,需於下一学年度重新申请抽签。
第二十一条
毕业生需於毕业典礼二星期前退租,并缴回钥匙。
第二十二条
转学、转系、休学或遭学校退学、开除学籍者,需办理退租。
第二十三条
退租者,请归还钥匙。并於申请後一星期内向总务组申请押金退费,
逾期充公,纳入系学会公费。
第二十四条
退租时需经庶务组检查认可恢复领用时情形後方可退还押金。
第二十五条
因违反规定而遭撤消系柜使用权者,不予退押金。
【 第六章 赔偿 】
第二十六条
若有非蓄意损坏系柜者,依修复金额照价赔偿。
第二十七条
因违反规定或蓄意以致系柜损坏者,应依修复金额之五倍赔偿。
第二十八条
遗失系柜钥匙者,需赔偿五十元。
第二十九条
未经本会同意而擅自使用空系柜者,经查证需赔偿租金之五倍金额,
并立即归还且清空该系柜。
【 第七章 实施办法】
第三十条 此办法由会员大会认可後公告实施
第三十一条 此办法由系学会执行。
第三十二条 办法修改需经由会员大会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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