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ccktu (tear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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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公告] 國立台北教育大學學生集中實習期間請假辦法
時間Sun Apr 13 21:25:34 2008
一、本院應屆結(畢)業生於集中實習期間知請假悉依本辦法辦理。
二、學生請假分下列四種:
(一)事假:應於請假日前三天辦理請假手續。
(二)病假:一日以上者須經醫療院所之證明方得辦理。
(三)公假:1.以代表本院或經實習學校指派服行公務者為限。
2.學生因公假請假者,需於事前三天填寫請假單,
由實習指導教授簽證。
(四)喪假:凡直系親屬死亡者,可憑證明請假,為不得超過一週。
三、請假手續:
(一) 學生填寫請假單(見附表),檢附相關證明文件,逐層呈核。
請假者應於請假前三日將請假手續填妥(病假不在此限),
未經核准前不得擅離 職守,否則以曠課論並酌情議處。
(二)除病假或特殊情形經實習指導教授認可外,
不准事後補辦請假手續。
四、準假權責:
(一)事、病、喪等假在一日內由實習指導教授核准,
三日一內由生活輔導組主任核准,
四日至六日者由學務長核准,七日以上者由校長核准。
(二)公假二天以內者由生活輔導主任核准,
三天以上者由學務長核准。
五、 請假者之課務及行政職務代理人,必須事先覓妥並確實負責,
如有疏忽,其責任由代理人擔負。
六、 凡不依請假辦法辦理而缺席者以曠課論,
並報請本校師資培育中心與學務處處理。
七、請假天數不得超過集中實習總天數三分之一,超過三分之一者,
該學期教育實習科目成績以不及格論。
八、集中實習期間,請假超過三天以上者,應自行補行實習,
其日數與請假日數同。
九、集中實習期間請假之時數併入該學期請假總時數計算。
十、本辦法經實習指導委員會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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