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ccktu (tear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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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公告] 国立台北教育大学学生集中实习期间请假办法
时间Sun Apr 13 21:25:34 2008
一、本院应届结(毕)业生於集中实习期间知请假悉依本办法办理。
二、学生请假分下列四种:
(一)事假:应於请假日前三天办理请假手续。
(二)病假:一日以上者须经医疗院所之证明方得办理。
(三)公假:1.以代表本院或经实习学校指派服行公务者为限。
2.学生因公假请假者,需於事前三天填写请假单,
由实习指导教授签证。
(四)丧假:凡直系亲属死亡者,可凭证明请假,为不得超过一周。
三、请假手续:
(一) 学生填写请假单(见附表),检附相关证明文件,逐层呈核。
请假者应於请假前三日将请假手续填妥(病假不在此限),
未经核准前不得擅离 职守,否则以旷课论并酌情议处。
(二)除病假或特殊情形经实习指导教授认可外,
不准事後补办请假手续。
四、准假权责:
(一)事、病、丧等假在一日内由实习指导教授核准,
三日一内由生活辅导组主任核准,
四日至六日者由学务长核准,七日以上者由校长核准。
(二)公假二天以内者由生活辅导主任核准,
三天以上者由学务长核准。
五、 请假者之课务及行政职务代理人,必须事先觅妥并确实负责,
如有疏忽,其责任由代理人担负。
六、 凡不依请假办法办理而缺席者以旷课论,
并报请本校师资培育中心与学务处处理。
七、请假天数不得超过集中实习总天数三分之一,超过三分之一者,
该学期教育实习科目成绩以不及格论。
八、集中实习期间,请假超过三天以上者,应自行补行实习,
其日数与请假日数同。
九、集中实习期间请假之时数并入该学期请假总时数计算。
十、本办法经实习指导委员会通过,陈请校长核定後实施,修正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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