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iedulaw (iedu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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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新聞] 立法院三讀通過「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31條、第43條修正草案」
時間Sun Nov 1 23:46:13 2009
立法院日前(98年10月23日)三讀通過行政院函送審議之「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31條、第
43條修正草案」,將「禁治產宣告」修正為「監護宣告」,並增訂「受輔助宣告」之人員
不得為教師之規定,並依立法委員提案增列教育人員如涉及校園性侵害學生案件,經學校
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屬實者,應予以解聘或免職之規定。
教育部表示,日前發生校園性侵害學生案件,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查證屬實卻以停
聘處理確實不恰當。教育部除自行政面加強,例如不適任教師之處理績效作為補助各縣市
政府之重要參考依據、舉辦處理疑似不適任教師研習班、完成「疑似不適任教師處理專區
」、97年8月完成建置全國不適任教師查詢系統外,為加速校園性侵害案件之處理程序,
教育部支持立法委員提案,增列教育人員涉性侵害案件,如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查
證屬實者,應予以解聘或免職之規定。上開法案施行後,將能加速處理校園性侵害案件,
以維校園安全。法案將俟總統令修正公布後,配合民法修正施行日期自98年11月23日施行
。
三讀通過版本:
教育人員任用條例
第三十一條 具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為教育人員;其已任用者,應報請主管教育行政
機關核准後,予以解聘或免職:
七、行為不檢有損師道,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或涉及性侵害之行為,經學校性別平等教
育委員會調查屬實者。
說明:
二、為尊重性平會就事實認定之專業判斷及調查結果,並加速教育人員因涉性侵害案件,
經性平會調查屬實之處理流程與時效,爰於第二項後段增列「涉及性侵害之行為,經學校
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屬實者。」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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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得:修法明令改正過去以停聘方式處理涉及性侵害案件之不適任教師,應予肯定。蓋停
聘規定原即非為處罰教師而設,且依目前規定,於教師復聘後,仍需支付停聘期間一半薪
資,豈非變向讓教師得以"支薪放假"。惟,經此次修法後,賦予學校性平會之調查決定法
律效果,且係為變動教師身分之動大權利義務關係,應配套修法賦予教師針對性平會救濟
之管道,並基於行政法正當法律程序要求,應明文要求性平會之調查法定程式,以及提供
當事人意見表示機會等,以符保障人民工作權與訴訟權之要旨。敬悉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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