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iedulaw (iedu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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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新闻] 立法院三读通过「教育人员任用条例第31条、第43条修正草案」
时间Sun Nov 1 23:46:13 2009
立法院日前(98年10月23日)三读通过行政院函送审议之「教育人员任用条例第31条、第
43条修正草案」,将「禁治产宣告」修正为「监护宣告」,并增订「受辅助宣告」之人员
不得为教师之规定,并依立法委员提案增列教育人员如涉及校园性侵害学生案件,经学校
性别平等教育委员会调查属实者,应予以解聘或免职之规定。
教育部表示,日前发生校园性侵害学生案件,经学校性别平等教育委员会查证属实却以停
聘处理确实不恰当。教育部除自行政面加强,例如不适任教师之处理绩效作为补助各县市
政府之重要参考依据、举办处理疑似不适任教师研习班、完成「疑似不适任教师处理专区
」、97年8月完成建置全国不适任教师查询系统外,为加速校园性侵害案件之处理程序,
教育部支持立法委员提案,增列教育人员涉性侵害案件,如经学校性别平等教育委员会查
证属实者,应予以解聘或免职之规定。上开法案施行後,将能加速处理校园性侵害案件,
以维校园安全。法案将俟总统令修正公布後,配合民法修正施行日期自98年11月23日施行
。
三读通过版本:
教育人员任用条例
第三十一条 具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为教育人员;其已任用者,应报请主管教育行政
机关核准後,予以解聘或免职:
七、行为不检有损师道,经有关机关查证属实,或涉及性侵害之行为,经学校性别平等教
育委员会调查属实者。
说明:
二、为尊重性平会就事实认定之专业判断及调查结果,并加速教育人员因涉性侵害案件,
经性平会调查属实之处理流程与时效,爰於第二项後段增列「涉及性侵害之行为,经学校
性别平等教育委员会调查属实者。」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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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得:修法明令改正过去以停聘方式处理涉及性侵害案件之不适任教师,应予肯定。盖停
聘规定原即非为处罚教师而设,且依目前规定,於教师复聘後,仍需支付停聘期间一半薪
资,岂非变向让教师得以"支薪放假"。惟,经此次修法後,赋予学校性平会之调查决定法
律效果,且系为变动教师身分之动大权利义务关系,应配套修法赋予教师针对性平会救济
之管道,并基於行政法正当法律程序要求,应明文要求性平会之调查法定程式,以及提供
当事人意见表示机会等,以符保障人民工作权与诉讼权之要旨。敬悉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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