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jerryareal (sjd)
看板NTUE-LAW
標題[情報] 學校責任
時間Tue Feb 24 10:06:43 2009
〔記者蔡彰盛/竹市報導〕
清華大學計量財經金融系二年級學生葉昊定,
昨天開學日傍晚與同學在學校的室內體育館打籃球時,
為了去撿掉在看台座椅後面的籃球,疑因碰觸到插座觸電休克,
經送醫急救於晚間8點仍回天乏術。
急拉搶救 同學也被電到
醫師表示,在死者背後有數公分長的明顯灼傷,初步檢視符合電擊傷勢特徵,
但真正休克原因仍待檢方與法醫認定。
葉昊定的母親於晚間10時許從花蓮趕到太平間認屍,悲痛逾恆,
清大副校長葉銘泉向她鞠躬致歉,但她立即忍住眼淚,
要求校方查明意外發生原因,「絕不要讓我兒子的悲劇,發生在其他同學的身上!」
其他同學也淚流滿面,不敢相信葉昊定已經不在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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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涉及學校事故之發生,學校的侵權行為責任,從憲法保障人民之教育基本權出發,
學生除了可主張排除學校之侵害外,更可以要求學校要為了學生之安全,
加強督導學校設備之安全防護以及檢測。在此或可主張國家賠償責任。
國家賠償責任可分為公務員之不法有責,以及公有公共設施之設置管理之欠缺。
在此案插座漏電應屬公有公共設施之設置管理之欠缺,然而
公務員是否得以免責,仍需待事實之調查,若該公務員仍負有不法有責之事實,
兩種國家賠償即屬競合之關係。
以上屬於法律救濟部分,跳脫法律面的思考,人死不能復生,有關機關單位
應注重預防,加強安全措施,定期檢測,以防可避免的意外再次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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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推 akilo:哈 你居然貼了 我昨天在八卦板看到時就想問了 02/24 15:43
2F:→ dadayang:陳忠五老師有寫過,一篇類似的問題, 02/25 01:11
3F:→ dadayang:校園學生事故中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之人,台灣本土法學雜誌 02/25 01:12
4F:→ dadayang:1999年04月 02/25 01: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