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Uhlan (Uhlan)
看板NTUDormM7
標題Re: [心得] 逼卡卡
時間Sat Aug 17 20:58:49 2013
雖然過幾天就要搬走了,不過看到這篇文還是一肚子賭爛,
發個文消消火~~
我的立場不在於和e大辯論裝鐵門的功能與必要性,
只想告訴
其他社胞,如果認同第一道鐵門的功能,
又貌似真的要廢除第一道鐵門的話,只需要做一件事。
請父母打電話去住宿組"溝通",
學校管理宿舍疏於防備,如果東西被偷了學校要負責嗎?!
在這種議題上家長最強,根本不用在板上吵。
有人吵著要廢鐵門,就給他吵阿,吵累了就不吵了。
: *
: 我想那個DAN開頭的聽到這裡 應該開始很擔心宿舍安全 怕東西被偷了吧
: OK但是我們其他人不慌張 我們hold住
: 上次回來我發現第二道門很難感應
: 我就把那個塑膠殼給拔掉了 現在應該好逼很多
: 門旁邊有塑膠袋或樹枝的可以拿來從旁邊丟過去讓門感應
: 造福忘了帶學生證的人
: 不用謝我
: 你們hold不住的,讓我來
edisonchenec大大,我一點也不在意你hold不hold的住,
不過
你拔掉塑膠外殼涉犯刑法第354條毀損罪,看來是要hold不住了。
犯罪證據(一)︰大大在板上的自白
(已備份)(到時
別說甚麼盜帳號的藉口阿)
犯罪證據(二)︰
http://ppt.cc/QL7j
附上所犯法條︰刑法第354
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
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
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就不在這篇文章涵攝構成要件與犯罪事實,
反正我說了也不算數,算數的是檢察官、法院。
不過等下就會寄信給輔導員了,祝你順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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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膝蓋想也知道期間多次萌生退意,有出於外界干擾的「障礙未遂」,也有心灰意冷的「
己意中止」這應該送精神鑑定「是否具備刑法注意規範之品質」,並不是純粹的法條適用
或邏輯演繹,還要同時考慮社會、文化的現實演進以及在此條件底下刑法所能課予的義務
極限上開罪數三分說,既混淆且無用,本文建議直接捨棄能說出「吸收」已經很不簡單了
以上批評恐怕斷章取義,郢書燕說。打個比喻,如果我只說台灣金山地區有核一和核二兩
座核能發電廠,難道等於我是「擁核人士」或論述「核能發電」的合法性或正當性?洗澡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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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40.112.249.132
※ 編輯: Uhlan 來自: 140.112.249.132 (08/17 21:02)
1F:→ shrek0665:沒有最後三行還想說又要互炮了...希望有用... 08/17 21:47
2F:→ shrek0665:就不要輔導員息事寧人... 08/17 21:48
3F:噓 edisonchenec:拜託別息事寧人 讓我看看你有什麼站得住腳的理由 08/17 22:40
4F:→ edisonchenec:講不出半句道理 我倒要看看你的家長歪理能怎麼樣 08/17 22:41
5F:推 edisonchenec:還有阿 孩子,造福跟損害大眾是兩件事 08/17 22:44
我都大四要畢業了,你還說我是孩子...讓我有點無言啦。
應你要求,我就稍微附上成立毀損罪的擬答好了。
擬答︰行為人扳斷塑膠外殼構成刑法(下稱本法)第354條普通毀損罪。
(一)客觀構成要件
1.塑膠外殼非感應器成分,功用在於避免感應器受雨水、灰塵干擾,
是獨立而常助主物效用的從物。
2.扳斷塑膠外殼將使此功能喪失,合於本法致令不堪使用此客觀要件。
3.毀損塑膠外殼對宿舍管理方(學校)造成財產損失,已生損害於他人。
4.客觀構成要件該當。
(二)主觀構成要件
1.從所列證據可知,行為人對扳斷塑膠外殼有知欲,具備故意。
(三)、違法性與罪責
行為人並無阻卻違法或責任事由,成立本罪。
Ps:要告也不是我告,適格的告訴人是學校,
這邊就要看輔導員如何善後了。
好久沒寫擬答了有點生疏,果然今年該去考場練練筆。
※ 編輯: Uhlan 來自: 140.112.249.132 (08/17 22:57)
6F:推 elle0001tw: 支持提告 08/17 22:50
7F:→ ro9956882:有人吵著要廢鐵門,就給他吵阿,吵累了就不吵了。 -.-?? 08/17 22:52
我的意思是,沒有必要在板上吵第一道鐵門的功用,
除了自己開心以外沒有意義。
※ 編輯: Uhlan 來自: 140.112.249.132 (08/17 22:58)
※ 編輯: Uhlan 來自: 140.112.249.132 (08/17 22:59)
8F:噓 zuiko:沒事吵着要告人,你真以為拿法條在網路上打打嘴砲很厲害 08/17 23:06
9F:→ zuiko:唬人是可以,但在法庭上面又是另外一回事 08/17 23:06
10F:→ zuiko:沒事拿法條出來showoff只會雇人愿而已,對自己沒好處 08/17 23:07
就說了,我自己是不能告的,要告要校方硬起來!!
我附法條不過是希望讓自己的看法不流於嘴砲,
內文也說真正認定的會是檢察官跟法院,
不知道你是從哪點覺得我在炫耀、唬人啦。
還有,應屆考上刑法組的意見,總不會連一絲絲參考價值都沒有吧。
※ 編輯: Uhlan 來自: 140.112.249.132 (08/17 23:10)
※ 編輯: Uhlan 來自: 140.112.249.132 (08/17 23:13)
11F:推 Offers:z大也是滿厲害的啦,別到時候有法律問題才需要嘴砲的幫忙 08/17 23:42
12F:推 marstinlai:刑法組探花絕對比只會噓的酸民強多了啦 08/17 23:43
13F:推 cherrycatme:大家都是理性討論熱情參與公共事務的好公民 08/18 00:09
14F:推 ctyli:路過幫推 08/18 00:30
15F:推 winda6627: 08/18 00:42
16F:→ kinorz:喔 08/18 18: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