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Uhlan (Uhlan)
看板NTUDormM7
标题Re: [心得] 逼卡卡
时间Sat Aug 17 20:58:49 2013
虽然过几天就要搬走了,不过看到这篇文还是一肚子赌烂,
发个文消消火~~
我的立场不在於和e大辩论装铁门的功能与必要性,
只想告诉
其他社胞,如果认同第一道铁门的功能,
又貌似真的要废除第一道铁门的话,只需要做一件事。
请父母打电话去住宿组"沟通",
学校管理宿舍疏於防备,如果东西被偷了学校要负责吗?!
在这种议题上家长最强,根本不用在板上吵。
有人吵着要废铁门,就给他吵阿,吵累了就不吵了。
: *
: 我想那个DAN开头的听到这里 应该开始很担心宿舍安全 怕东西被偷了吧
: OK但是我们其他人不慌张 我们hold住
: 上次回来我发现第二道门很难感应
: 我就把那个塑胶壳给拔掉了 现在应该好逼很多
: 门旁边有塑胶袋或树枝的可以拿来从旁边丢过去让门感应
: 造福忘了带学生证的人
: 不用谢我
: 你们hold不住的,让我来
edisonchenec大大,我一点也不在意你hold不hold的住,
不过
你拔掉塑胶外壳涉犯刑法第354条毁损罪,看来是要hold不住了。
犯罪证据(一)︰大大在板上的自白
(已备份)(到时
别说甚麽盗帐号的藉口阿)
犯罪证据(二)︰
http://ppt.cc/QL7j
附上所犯法条︰刑法第354
毁弃、损坏前二条以外之他人之物或
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损害於公众或他
人者,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罚金。
就不在这篇文章涵摄构成要件与犯罪事实,
反正我说了也不算数,算数的是检察官、法院。
不过等下就会寄信给辅导员了,祝你顺心!!
--
用膝盖想也知道期间多次萌生退意,有出於外界干扰的「障碍未遂」,也有心灰意冷的「
己意中止」这应该送精神监定「是否具备刑法注意规范之品质」,并不是纯粹的法条适用
或逻辑演绎,还要同时考虑社会、文化的现实演进以及在此条件底下刑法所能课予的义务
极限上开罪数三分说,既混淆且无用,本文建议直接舍弃能说出「吸收」已经很不简单了
以上批评恐怕断章取义,郢书燕说。打个比喻,如果我只说台湾金山地区有核一和核二两
座核能发电厂,难道等於我是「拥核人士」或论述「核能发电」的合法性或正当性?洗澡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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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140.112.249.132
※ 编辑: Uhlan 来自: 140.112.249.132 (08/17 21:02)
1F:→ shrek0665:没有最後三行还想说又要互炮了...希望有用... 08/17 21:47
2F:→ shrek0665:就不要辅导员息事宁人... 08/17 21:48
3F:嘘 edisonchenec:拜托别息事宁人 让我看看你有什麽站得住脚的理由 08/17 22:40
4F:→ edisonchenec:讲不出半句道理 我倒要看看你的家长歪理能怎麽样 08/17 22:41
5F:推 edisonchenec:还有阿 孩子,造福跟损害大众是两件事 08/17 22:44
我都大四要毕业了,你还说我是孩子...让我有点无言啦。
应你要求,我就稍微附上成立毁损罪的拟答好了。
拟答︰行为人扳断塑胶外壳构成刑法(下称本法)第354条普通毁损罪。
(一)客观构成要件
1.塑胶外壳非感应器成分,功用在於避免感应器受雨水、灰尘干扰,
是独立而常助主物效用的从物。
2.扳断塑胶外壳将使此功能丧失,合於本法致令不堪使用此客观要件。
3.毁损塑胶外壳对宿舍管理方(学校)造成财产损失,已生损害於他人。
4.客观构成要件该当。
(二)主观构成要件
1.从所列证据可知,行为人对扳断塑胶外壳有知欲,具备故意。
(三)、违法性与罪责
行为人并无阻却违法或责任事由,成立本罪。
Ps:要告也不是我告,适格的告诉人是学校,
这边就要看辅导员如何善後了。
好久没写拟答了有点生疏,果然今年该去考场练练笔。
※ 编辑: Uhlan 来自: 140.112.249.132 (08/17 22:57)
6F:推 elle0001tw: 支持提告 08/17 22:50
7F:→ ro9956882:有人吵着要废铁门,就给他吵阿,吵累了就不吵了。 -.-?? 08/17 22:52
我的意思是,没有必要在板上吵第一道铁门的功用,
除了自己开心以外没有意义。
※ 编辑: Uhlan 来自: 140.112.249.132 (08/17 22:58)
※ 编辑: Uhlan 来自: 140.112.249.132 (08/17 22:59)
8F:嘘 zuiko:没事吵着要告人,你真以为拿法条在网路上打打嘴炮很厉害 08/17 23:06
9F:→ zuiko:唬人是可以,但在法庭上面又是另外一回事 08/17 23:06
10F:→ zuiko:没事拿法条出来showoff只会雇人愿而已,对自己没好处 08/17 23:07
就说了,我自己是不能告的,要告要校方硬起来!!
我附法条不过是希望让自己的看法不流於嘴炮,
内文也说真正认定的会是检察官跟法院,
不知道你是从哪点觉得我在炫耀、唬人啦。
还有,应届考上刑法组的意见,总不会连一丝丝参考价值都没有吧。
※ 编辑: Uhlan 来自: 140.112.249.132 (08/17 23:10)
※ 编辑: Uhlan 来自: 140.112.249.132 (08/17 23:13)
11F:推 Offers:z大也是满厉害的啦,别到时候有法律问题才需要嘴炮的帮忙 08/17 23:42
12F:推 marstinlai:刑法组探花绝对比只会嘘的酸民强多了啦 08/17 23:43
13F:推 cherrycatme:大家都是理性讨论热情参与公共事务的好公民 08/18 00:09
14F:推 ctyli:路过帮推 08/18 00:30
15F:推 winda6627: 08/18 00:42
16F:→ kinorz:喔 08/18 18: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