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bluepine (泡泡風)
看板NTUDormFJr
標題[轉錄][公告] 請勿網路下載影音 以免觸法網
時間Mon Nov 8 15:49:32 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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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jeangs (chiang) 看板: NtuDormF1
標題: [公告] 請勿網路下載影音 以免觸法網
時間: Mon Nov 8 14:19:30 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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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jeangs (chiang) 看板: NtuDormF2
標題: [公告] 請勿網路下載影音 以免觸法網
時間: Mon Nov 8 14:19:03 2004
使用p2p 小心侵害著作權
報導/楊怡真
Kuro網站因涉嫌提供平台讓網路使用者交換未經音樂著作權人授權之音樂Mp3,引發侵
害著作權之訴訟;網路知名檔案分享軟體Ezpeer,也因業者涉嫌提供熱門電影和音樂供會
員非法下載,被刑事局依違反著作權法函送,網路侵權案例日增,原因就在資訊儲存格式
數位化、網路頻寬變大後,更利於網路資訊的傳遞。
智慧財產局著作權組
http://www.moeaipo.gov.tw/copyright/copyright_main.asp副組長
何鈺燦在「網路上常見的著作權問題」演講時,指出上述業者是利用點對點分散式網路架
構傳輸型態(peer to peer,簡稱p2p)進行網路資源分享,檔案傳輸時不需透過中間伺服
器,各電腦間可直接分享對方電腦的資源,常見的p2p軟體如Ezpeer、Kazza、eDonkey、B
T等。
基於不需中間伺服器和傳輸快速的便利性,p2p成為抓取網路資訊的利器,不過如果使
用者任意在網路上大量交換受著作權法保護且未經授權之文章、圖片、音樂、影片等資
料,是侵害著作財產權人之重製權及公開傳輸權
http://www.tipo.gov.tw/copyright/cop
yright_book/copyright_book_31.asp的行為。
如果著作財產權人提出刑、民事訴訟,侵害著作權者就得面臨刑事處罰、負擔損害賠償;
當侵權行為是意圖營利而製造或販賣、贈送盜版光碟者,更可由檢察官提起公訴。至於
網站管理者如BBS版版主,也需注意站內是否有人張貼廣告提供侵害著作權之服務,發現
有非法的廣告應盡快刪除相關資訊,避免成為侵害著作權的共犯。
如果有人利用本校網路使用p2p下載未授權檔案,學校將如何處置?計資中心資訊網路組
http://ccnet.ntu.edu.tw/index.html助理程式設計師李美雯
http://ccnet.ntu.edu.tw
/group/WebPages/mli.htm指出,如果教育部透過e-mail轉達國內外反侵權團體投訴本校
疑有違法網路交流,基於該單位不具司法調查權,無法確認指控是否屬實,現階段處理
方式為轉知工作,但她提醒如果該組織指控屬實,並尋求法律途徑處理,由於網路搜證
技術已改進,檢舉組織不必開搜索票搜索電腦,只要透過網路就可以搜集證據,證明某
個IP在某個時間侵害著作財產權,就有足夠的罪證,再加ꐊ我國刑法已修正,侵犯智財權不僅需負擔侵權標的物價值乘次數再乘五百倍的民事賠償
,當事人還須面對刑事責任。
李美雯表示p2p傳輸本身沒有錯,但使用者利用p2p下載與散播受著作權保護的作品就算
違法,她深切希望全校使用者能正視p2p的侵權問題,否則反侵害著作權組織尋求法律途
徑處理時,任何人都無法規避法律刑責。
相關報導:
簡介著作權法核心概念
http://edtech.ntu.edu.tw/epaper/921010/topic/topic.asp
(18期專題報導)
網路教學智慧財產權之探討
http://edtech.ntu.edu.tw/epaper/910510/prof/prof_1.
asp(2期專家專欄)
網路教學智慧財產權Q&A
http://edtech.ntu.edu.tw/epaper/910510/prof/prof_2
.asp(2期專家專欄)
以上為李美雯小姐e-mail給我的相關侵犯智慧財產權的法律責任 請大家知悉勿犯
以免成為他人下載的間接提供者 亦無怪侵犯智慧財產權遭致重罰 其原意在此
女二舍管理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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