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bluepine (泡泡风)
看板NTUDormFJr
标题[转录][公告] 请勿网路下载影音 以免触法网
时间Mon Nov 8 15:49:32 2004
※ [本文转录自 NtuDormF1 看板]
作者: jeangs (chiang) 看板: NtuDormF1
标题: [公告] 请勿网路下载影音 以免触法网
时间: Mon Nov 8 14:19:30 2004
※ [本文转录自 NtuDormF2 看板]
作者: jeangs (chiang) 看板: NtuDormF2
标题: [公告] 请勿网路下载影音 以免触法网
时间: Mon Nov 8 14:19:03 2004
使用p2p 小心侵害着作权
报导/杨怡真
Kuro网站因涉嫌提供平台让网路使用者交换未经音乐着作权人授权之音乐Mp3,引发侵
害着作权之诉讼;网路知名档案分享软体Ezpeer,也因业者涉嫌提供热门电影和音乐供会
员非法下载,被刑事局依违反着作权法函送,网路侵权案例日增,原因就在资讯储存格式
数位化、网路频宽变大後,更利於网路资讯的传递。
智慧财产局着作权组
http://www.moeaipo.gov.tw/copyright/copyright_main.asp副组长
何钰灿在「网路上常见的着作权问题」演讲时,指出上述业者是利用点对点分散式网路架
构传输型态(peer to peer,简称p2p)进行网路资源分享,档案传输时不需透过中间伺服
器,各电脑间可直接分享对方电脑的资源,常见的p2p软体如Ezpeer、Kazza、eDonkey、B
T等。
基於不需中间伺服器和传输快速的便利性,p2p成为抓取网路资讯的利器,不过如果使
用者任意在网路上大量交换受着作权法保护且未经授权之文章、图片、音乐、影片等资
料,是侵害着作财产权人之重制权及公开传输权
http://www.tipo.gov.tw/copyright/cop
yright_book/copyright_book_31.asp的行为。
如果着作财产权人提出刑、民事诉讼,侵害着作权者就得面临刑事处罚、负担损害赔偿;
当侵权行为是意图营利而制造或贩卖、赠送盗版光碟者,更可由检察官提起公诉。至於
网站管理者如BBS版版主,也需注意站内是否有人张贴广告提供侵害着作权之服务,发现
有非法的广告应尽快删除相关资讯,避免成为侵害着作权的共犯。
如果有人利用本校网路使用p2p下载未授权档案,学校将如何处置?计资中心资讯网路组
http://ccnet.ntu.edu.tw/index.html助理程式设计师李美雯
http://ccnet.ntu.edu.tw
/group/WebPages/mli.htm指出,如果教育部透过e-mail转达国内外反侵权团体投诉本校
疑有违法网路交流,基於该单位不具司法调查权,无法确认指控是否属实,现阶段处理
方式为转知工作,但她提醒如果该组织指控属实,并寻求法律途径处理,由於网路搜证
技术已改进,检举组织不必开搜索票搜索电脑,只要透过网路就可以搜集证据,证明某
个IP在某个时间侵害着作财产权,就有足够的罪证,再加ꐊ我国刑法已修正,侵犯智财权不仅需负担侵权标的物价值乘次数再乘五百倍的民事赔偿
,当事人还须面对刑事责任。
李美雯表示p2p传输本身没有错,但使用者利用p2p下载与散播受着作权保护的作品就算
违法,她深切希望全校使用者能正视p2p的侵权问题,否则反侵害着作权组织寻求法律途
径处理时,任何人都无法规避法律刑责。
相关报导:
简介着作权法核心概念
http://edtech.ntu.edu.tw/epaper/921010/topic/topic.asp
(18期专题报导)
网路教学智慧财产权之探讨
http://edtech.ntu.edu.tw/epaper/910510/prof/prof_1.
asp(2期专家专栏)
网路教学智慧财产权Q&A
http://edtech.ntu.edu.tw/epaper/910510/prof/prof_2
.asp(2期专家专栏)
以上为李美雯小姐e-mail给我的相关侵犯智慧财产权的法律责任 请大家知悉勿犯
以免成为他人下载的间接提供者 亦无怪侵犯智慧财产权遭致重罚 其原意在此
女二舍管理员
--
※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140.112.228.1
--
※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140.112.228.1
--
※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140.112.237.17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