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kyokomio (kyokomio)
看板NTUDormF4
標題鞋子不見了
時間Tue May 4 09:23:53 2010
鞋子不知道阿姨收到哪去?
"垃圾桶"也找不到
這讓我有點生氣
學校根本沒有規定可以作為處分我們鞋子的正當依據
也理解阿姨有學校政策壓力
所以像以前的做法阿姨收到髒兮兮的箱子丟著
我們自己去撿回來洗也算是一種處罰了
再說出門前一定就會自己收到鞋櫃上
今天晚起床發現鞋子不見
到以前收鞋子的地方和垃圾筒都找不到
那如果是把鞋子丟掉就真的太超過
這件事我會先從學校體制內處理
那如果結果不令人滿意
反正對阿姨們提起小額民事訴訟不是很花勞力時間金錢的事
為了這種雞毛蒜皮小事上法院 雖然有點浪費國家司法資源
不過 有時候人被惹毛了 就只是賭一口氣而已
附上
刑法354條: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
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民法184條: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
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行為
無過失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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