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妹我學法律的..雖然時間還不長
但將在HATE所PO的文轉過來..希望有點幫助
法律層面的話..p2的8A板有更精闢的見解(釋憲.行政處分)
作者: astroyuyen () 看板: NTUChallenge
標題: Re: 我對蹓鳥俠的看法
時間: Thu Jul 1 12:36:03 2004
※ [本文轉錄自 Hate 看板]
作者: astroyuyen () 看板: Hate
標題: Re: 我對蹓鳥俠的看法
時間: Mon Jun 28 03:19:11 2004
※ 引述《arriar (11號)》之銘言:
: 這位仁兄...
: 我說:論罪已經算是妨礙風化
: 真的 我不懂法律
: 我只知道是違法 只是不知道什麼罪
: 所以說他已經妨礙風化了
: 並沒說他犯了妨礙風化這法律 (你只是要嘲笑我這點吧)
: 這樣我沒說錯吧....
: 就你說的他真的已經違法
: 該受罰的就該罰
: 托你的福 新聞上可以查到他已經犯了
: 刑法第234條,「意圖供人觀覽,公然猥褻之行為」,
^^^^ ^^^^
以客觀來說,這位同學是否已經構成"猥褻"之情事仍尚有爭議
而在234中的主觀要件"意圖"..就我來看成立的可能性更低(個人看法)
從當事人行為所挑的時間.以報紙遮臉的行徑..顯然是不想鬧大
我不是挑語病..對法律中的構成要件真的是得這樣一個一個做檢視的
基本上應能排除適用
: 可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千元以下罰金。
: 而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3條也規定,「於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
: 任意裸體或為放蕩之姿勢,而有妨害善良風俗,不聽勸阻者」,
^^^^^^^^^^^ ^^^^^^^^^^
妨害善良風俗而言見仁見智..不便做評論
"不聽勸阻"......這方面得有人舉證曾有人勸告過當事人而當事人不聽從才能成立吧
: 將處新台幣6千元以下罰款。
所以以法律層面應該是站的住腳
其餘的就是校規懲處方面有無過當的問題了
這方面個人的認為是不符合比例原則..應有更適切的方式來處理的
(並不是說當事人完全沒錯..但懲處可議)
而較遺憾的是校方對於大學自治的誤解
大學自治的目的是為了保障學生種種學習.講學...等權益而演化出的手段性目標
而這個手段性的目的卻去侵害到了原本應保障的學生權利..似乎就有被扭曲的傾向了
(然而..前陣子大法官的釋憲文仍抱持尊重大學自治的立場..== ==)
校長說話前後不一..沒法可罰(頂多誠信原則?)
但卻讓我覺得這個人沒有身為教育家的風骨
: 我知道你們抱不平的是學校的處分
: 這跟我們都沒關係
: 只是你要知道 一個人所作所為都要為自己負責的
: 他當初會這樣做 有沒有想過會有怎樣的後果
: 打賭這也只是意氣用事..
: 離譜一點的 賭輸了要殺人放火 你會做嗎?
: 抱歉..言重了
我只是剛踏進法學領域不久的學生..有錯請指正..謝謝
既然在hate板..還是要有恨意才行
e04!!!!!為什麼成績還不快出來..
e04!!!!!債總考他奶奶的都我沒唸完的部分幹麻
e04!!!!!我不要被當啦..上學期不爽英文考默寫被當已經夠慘了
我要歐啪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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