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妹我学法律的..虽然时间还不长
但将在HATE所PO的文转过来..希望有点帮助
法律层面的话..p2的8A板有更精辟的见解(释宪.行政处分)
作者: astroyuyen () 看板: NTUChallenge
标题: Re: 我对蹓鸟侠的看法
时间: Thu Jul 1 12:36:03 2004
※ [本文转录自 Hate 看板]
作者: astroyuyen () 看板: Hate
标题: Re: 我对蹓鸟侠的看法
时间: Mon Jun 28 03:19:11 2004
※ 引述《arriar (11号)》之铭言:
: 这位仁兄...
: 我说:论罪已经算是妨碍风化
: 真的 我不懂法律
: 我只知道是违法 只是不知道什麽罪
: 所以说他已经妨碍风化了
: 并没说他犯了妨碍风化这法律 (你只是要嘲笑我这点吧)
: 这样我没说错吧....
: 就你说的他真的已经违法
: 该受罚的就该罚
: 托你的福 新闻上可以查到他已经犯了
: 刑法第234条,「意图供人观览,公然猥亵之行为」,
^^^^ ^^^^
以客观来说,这位同学是否已经构成"猥亵"之情事仍尚有争议
而在234中的主观要件"意图"..就我来看成立的可能性更低(个人看法)
从当事人行为所挑的时间.以报纸遮脸的行径..显然是不想闹大
我不是挑语病..对法律中的构成要件真的是得这样一个一个做检视的
基本上应能排除适用
: 可处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千元以下罚金。
: 而社会秩序维护法第83条也规定,「於公共场所或公众得出入之场所,
: 任意裸体或为放荡之姿势,而有妨害善良风俗,不听劝阻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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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善良风俗而言见仁见智..不便做评论
"不听劝阻"......这方面得有人举证曾有人劝告过当事人而当事人不听从才能成立吧
: 将处新台币6千元以下罚款。
所以以法律层面应该是站的住脚
其余的就是校规惩处方面有无过当的问题了
这方面个人的认为是不符合比例原则..应有更适切的方式来处理的
(并不是说当事人完全没错..但惩处可议)
而较遗憾的是校方对於大学自治的误解
大学自治的目的是为了保障学生种种学习.讲学...等权益而演化出的手段性目标
而这个手段性的目的却去侵害到了原本应保障的学生权利..似乎就有被扭曲的倾向了
(然而..前阵子大法官的释宪文仍抱持尊重大学自治的立场..== ==)
校长说话前後不一..没法可罚(顶多诚信原则?)
但却让我觉得这个人没有身为教育家的风骨
: 我知道你们抱不平的是学校的处分
: 这跟我们都没关系
: 只是你要知道 一个人所作所为都要为自己负责的
: 他当初会这样做 有没有想过会有怎样的後果
: 打赌这也只是意气用事..
: 离谱一点的 赌输了要杀人放火 你会做吗?
: 抱歉..言重了
我只是刚踏进法学领域不久的学生..有错请指正..谢谢
既然在hate板..还是要有恨意才行
e04!!!!!为什麽成绩还不快出来..
e04!!!!!债总考他奶奶的都我没念完的部分干麻
e04!!!!!我不要被当啦..上学期不爽英文考默写被当已经够惨了
我要欧啪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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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 astroyuyen 来自: 218.164.152.153 (06/28 0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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