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LUKAKA (我是批踢踢路卡卡)
看板NTUChallenge
標題蹓鳥圖片 激起了誰的性慾?
時間Tue Jun 29 12:45:19 2004
嚴加究辦?請先查查法律!
近日媒體報導
在網路上散佈蹓鳥俠圖片的同學將可能面臨刑事責任的追究
乍聽之下駭人聽聞
『難道鬧著玩也要面臨被起訴的危機?』
這樣的消息讓事件有關的同學惶惶不安
但對「猥褻」之認定
以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解釋-釋字第407號解釋為圭臬
http://law.moj.gov.tw/Scripts/Query1B.asp?no=2D407
要構成猥褻
必須
「在客觀上,足以刺激或滿足性慾,並引起普通一般人羞恥或厭惡感」
由此觀之
驟下斷語、片面認定在網路上散佈的蹓鳥俠圖片含有「猥褻」內容的言論
便更值得再三商榷
如果那些圖片不足以刺激性欲,又何以構成散佈猥褻物之罪責?
如果那些圖片足以引起性慾,
那我想問問──是激起了誰的性慾?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40.112.245.112
※ 編輯: LUKAKA 來自: 140.112.245.112 (06/29 12:49)
※ 編輯: LUKAKA 來自: 140.112.245.112 (06/29 12:50)
※ 編輯: LUKAKA 來自: 140.112.245.112 (06/29 12:52)
1F:推 ecoman:法官(?) 220.130.64.228 06/29
2F:→ joe2:包莖校長大人 61.224.0.61 06/29
3F:推 wade:推樓上…原來是這樣啊…(羞)… 219.68.72.47 06/29
4F:推 Dershowitz:這號解釋在檢警實務中發揮的作用很小 202.178.204.41 06/29
5F:推 LUKAKA:為了方便劃一 檢警有自己衍生出的尺度 XD 140.112.245.112 06/29
6F:推 LUKAKA:不過法官腦袋清不清楚 是另一個問題了 XD 140.112.245.112 06/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