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hunterxgi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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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Re: 系學會正副會長選舉 登記截止公告
時間Tue Jun 3 10:52:39 2008
※ 引述《AndesDeer (毛球呼嚕羽小靈)》之銘言:
: 推文限制秒數太長了,所以直接回文。
: 部分內文恕刪。
: : 系學會的考量是,因為沒有前例(也就是現行的章程雖有改
: : 選的明確實施辦法卻沒有效力,而有效的章程並未提及明確
: : 的實施辦法──在這樣的情況下該如何處理)
: 要說前例的話,
: B93以前採用舊章程實行的會長選舉,是否可算作舊章程的「前例」呢?
: 照您所言,有效的章程(B93以前採用的章程)未提及明確的實施辦法,
: 有效的章程如果是那麼的「不堪用」,
: 那麼是否令人質疑B93以前系學會選舉的明確性與正當性?
: 如果B93以前的選舉執行上沒有問題,那麼是否可以證明舊章程的可用性,
: 在舊章程比新章程更具前例及正當性的情況下,
: 我不明白「目前沒有一個章程是有效且明確規定改選的實施辦法,故暫時仍沿
: 用自B93以降所採用的章程」的道理。
: 依我看來,新舊章程的問題並不在於是否重選,
: 而是選舉的票數認定為何。
: 爭議並不在於依據什麼來啟動改選,
: 在於改選使用新章程的理由為何?
對於「前例」的問題,以下再重新說明,如果認知上有落差,
可能是我先前敘述得不夠完整。
目前我們所見的系學會章程有三個版本:一個是B84訂定的
章程,已經過社團輔導委員會核備並向課外活動組辦理登記,
內容有效,但未明確規定改選的實施辦法;一個則是B93增
修前的章程,沒有完整記錄,但由章、條的標目及內容來看,
應非B84章程,無效但有部分內容提及門檻認定等相關規定;
另一個則是B93增修後的章程,目前僅收錄在,一樣
是無效但已明確規定門檻認定等改選的實施辦法。我不知道
B84的章程是何時修改成目前所見第二種版本,但在B84以降
的系學會選舉,其正當性依據唯一有效的B84章程第三章第
八條(普選方式辦理),應無問題。唯門檻的認定如前所述,
因目前沒有一個章程是有效且明確規定改選的實施辦法,所
以即使在唯一有效的B84章程下,系學會改選的明確實施辦
法可依每屆選務人員規定之,但這點並不影響各屆系學會成
立的正當性。
而這次改選時所討論的門檻問題,是在選務人員與選舉人員
已知「只有B84章程有效,但未明確規定改選的實施辦法」
下產生,與之前誤會第二個版本的章程、第三個版本的章程
有效之情形不同,故解釋為「沒有前例」。改選時一樣依照
B84章程第三章第八條辦理(普選方式),而明確的實施辦
法依本屆選務人員討論後,決定仍沿用自B93以降改選時所
採用的章程。
: : 對於「是否將『廢票』選項移除」這個問題,系學會不採取
: : 修改任何一章程的內容以進行選舉,是因為章程的修改受
: : B84章程中第七章規範,且受到社團輔導委員會核備的時間
: : 限制,必須到下學年的十月始能生效。
: 如果這個問題因此而不列入本次選舉考量,
: 那麼新章程也應該因此而不列入本次選舉考量,
: 改以目前有效的舊章程來計票。
: 學會一再強調新章程要合理使用會因生效時間導致行政上的問題,
: 但事實是,不用新章程,並不會使這次的選舉無法進行。
: 如果學會堅持在這次選舉使用新章程,
: 那麼我的提議與新章程對照,
: 是否兩件事情因學會立場不同而採取不同標準?
: 此外,如果同學將選舉戳記蓋在「廢票」選項之外,
: 但實際上形成廢票的地方(好比三格都蓋之類),
: 那麼也算做廢票嗎?
: 如果是,那麼「廢票」選項的存在似乎更加奇怪。
如前所述,唯一有效的B84章程並沒有改選時明確的實施辦
法,故門檻等可依每屆選務人員規定之,在沒有前例的情況
下,系學會討論後,決定仍依B93以降實行的章程其內容所
提及的改選明確實施辦法進行重選。
廢票(無效票)認定的問題,應該是選務人員的工作。雖然
我不是很清楚關於問題的意思,但選票上應不會有「廢票」
選項,且選務人員應會以下面所引用法條為原則判斷。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第六十四條 選舉票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無效:
一、圈選二政黨或二人以上。
二、不用選舉委員會製發之選舉票。
三、所圈位置不能辨別為何政黨或何人。
四、圈後加以塗改。
五、簽名、蓋章、按指印、加入任何文字或符號。
六、將選舉票撕破致不完整。
七、將選舉票污染致不能辨別所圈選為何政黨或何人。
八、不加圈完全空白。
九、不用選舉委員會製備之圈選工具。
: : 至於「是否一併宣導真正反對的人應該連票都不去投」的問題,
: : 我覺得主動了解章程後決定如何表達意見,
: : 這是所有身為選舉人的會員行使投票的權利,也是選舉人投票的義務。
: 我的感覺是,
: 學會對於新章程對選舉人有正面影響的部分推行得如此不遺餘力,
: 拉票催票也如此用心,
: 是否應「平衡報導」才不會使人對章程有所誤解?
: 基於很多同學不會使用BBS,
: 我覺得公開章程是一件很好的事,
: 那麼是否應該連章程引發的爭議一起公開,
: 才算得上是完整地維護了這些人的權利,
: 也讓他們有機會知道如何盡他們的義務呢?
: 感謝學會的回答,也期待學會的回答!
: 中文三 林佳
站在學會的立場,我們希望學會可以繼續運作下去,因此舉
辦改選(當然也有部分原因是章程的規定),並執行選務工
作。在這樣的前提下,我們希望同學踴躍投票,但並不等於
宣導所有人都投下贊成票。我們沿用第三種版本章程的規定
辦理改選,且第一種版本的章程僅規定「依普選方式辦理」,
第二種版本的章程不完整,這點也是選擇第三種版本的原因
之一。若要選務人員生出一個全新的門檻等明確實施辦法,
在剛好碰上系學會人手籌備中文週、中文之夜的情況下,而
且要如何產生絕大多數人都滿意的門檻等等(要多少人出席
的討論其結果才有效力?要多少出席者贊成其討論結果才能
採用於選舉?),除了時間上的困難,在認知的溝通協調上
必然也要花費人力。加上「國立臺灣大學學生自治團體及學
生社團組織辦法第11條規定:社團負責人之改選,應於任期
屆滿之學期上課終了前完成」,也就是在本學期行事曆核定
之最後上課日97年6月13日(五)前完成社團改選作業,在期
末考的壓力之下,有限的時間可能沒有辦法達成大家所期望
的效果。因此希望由下屆系學會能繼續處理章程等會務問題,
我們也會進行協助,這是目前我們所想到最好的方法。
關於公開章程討論的建議,我今天中午可以將內容公告於閱
覽室外佈告欄,但文章很多,我只能就我所搜尋到的部分列
印下來。
還是如我上一篇最後所說,希望有回答到妳的問題。
B95中文系學會 會長 林質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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