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hunterxgi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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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Re: 系学会正副会长选举 登记截止公告
时间Tue Jun 3 10:52:39 2008
※ 引述《AndesDeer (毛球呼噜羽小灵)》之铭言:
: 推文限制秒数太长了,所以直接回文。
: 部分内文恕删。
: : 系学会的考量是,因为没有前例(也就是现行的章程虽有改
: : 选的明确实施办法却没有效力,而有效的章程并未提及明确
: : 的实施办法──在这样的情况下该如何处理)
: 要说前例的话,
: B93以前采用旧章程实行的会长选举,是否可算作旧章程的「前例」呢?
: 照您所言,有效的章程(B93以前采用的章程)未提及明确的实施办法,
: 有效的章程如果是那麽的「不堪用」,
: 那麽是否令人质疑B93以前系学会选举的明确性与正当性?
: 如果B93以前的选举执行上没有问题,那麽是否可以证明旧章程的可用性,
: 在旧章程比新章程更具前例及正当性的情况下,
: 我不明白「目前没有一个章程是有效且明确规定改选的实施办法,故暂时仍沿
: 用自B93以降所采用的章程」的道理。
: 依我看来,新旧章程的问题并不在於是否重选,
: 而是选举的票数认定为何。
: 争议并不在於依据什麽来启动改选,
: 在於改选使用新章程的理由为何?
对於「前例」的问题,以下再重新说明,如果认知上有落差,
可能是我先前叙述得不够完整。
目前我们所见的系学会章程有三个版本:一个是B84订定的
章程,已经过社团辅导委员会核备并向课外活动组办理登记,
内容有效,但未明确规定改选的实施办法;一个则是B93增
修前的章程,没有完整记录,但由章、条的标目及内容来看,
应非B84章程,无效但有部分内容提及门槛认定等相关规定;
另一个则是B93增修後的章程,目前仅收录在,一样
是无效但已明确规定门槛认定等改选的实施办法。我不知道
B84的章程是何时修改成目前所见第二种版本,但在B84以降
的系学会选举,其正当性依据唯一有效的B84章程第三章第
八条(普选方式办理),应无问题。唯门槛的认定如前所述,
因目前没有一个章程是有效且明确规定改选的实施办法,所
以即使在唯一有效的B84章程下,系学会改选的明确实施办
法可依每届选务人员规定之,但这点并不影响各届系学会成
立的正当性。
而这次改选时所讨论的门槛问题,是在选务人员与选举人员
已知「只有B84章程有效,但未明确规定改选的实施办法」
下产生,与之前误会第二个版本的章程、第三个版本的章程
有效之情形不同,故解释为「没有前例」。改选时一样依照
B84章程第三章第八条办理(普选方式),而明确的实施办
法依本届选务人员讨论後,决定仍沿用自B93以降改选时所
采用的章程。
: : 对於「是否将『废票』选项移除」这个问题,系学会不采取
: : 修改任何一章程的内容以进行选举,是因为章程的修改受
: : B84章程中第七章规范,且受到社团辅导委员会核备的时间
: : 限制,必须到下学年的十月始能生效。
: 如果这个问题因此而不列入本次选举考量,
: 那麽新章程也应该因此而不列入本次选举考量,
: 改以目前有效的旧章程来计票。
: 学会一再强调新章程要合理使用会因生效时间导致行政上的问题,
: 但事实是,不用新章程,并不会使这次的选举无法进行。
: 如果学会坚持在这次选举使用新章程,
: 那麽我的提议与新章程对照,
: 是否两件事情因学会立场不同而采取不同标准?
: 此外,如果同学将选举戳记盖在「废票」选项之外,
: 但实际上形成废票的地方(好比三格都盖之类),
: 那麽也算做废票吗?
: 如果是,那麽「废票」选项的存在似乎更加奇怪。
如前所述,唯一有效的B84章程并没有改选时明确的实施办
法,故门槛等可依每届选务人员规定之,在没有前例的情况
下,系学会讨论後,决定仍依B93以降实行的章程其内容所
提及的改选明确实施办法进行重选。
废票(无效票)认定的问题,应该是选务人员的工作。虽然
我不是很清楚关於问题的意思,但选票上应不会有「废票」
选项,且选务人员应会以下面所引用法条为原则判断。
公职人员选举罢免法
第六十四条 选举票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无效:
一、圈选二政党或二人以上。
二、不用选举委员会制发之选举票。
三、所圈位置不能辨别为何政党或何人。
四、圈後加以涂改。
五、签名、盖章、按指印、加入任何文字或符号。
六、将选举票撕破致不完整。
七、将选举票污染致不能辨别所圈选为何政党或何人。
八、不加圈完全空白。
九、不用选举委员会制备之圈选工具。
: : 至於「是否一并宣导真正反对的人应该连票都不去投」的问题,
: : 我觉得主动了解章程後决定如何表达意见,
: : 这是所有身为选举人的会员行使投票的权利,也是选举人投票的义务。
: 我的感觉是,
: 学会对於新章程对选举人有正面影响的部分推行得如此不遗余力,
: 拉票催票也如此用心,
: 是否应「平衡报导」才不会使人对章程有所误解?
: 基於很多同学不会使用BBS,
: 我觉得公开章程是一件很好的事,
: 那麽是否应该连章程引发的争议一起公开,
: 才算得上是完整地维护了这些人的权利,
: 也让他们有机会知道如何尽他们的义务呢?
: 感谢学会的回答,也期待学会的回答!
: 中文三 林佳
站在学会的立场,我们希望学会可以继续运作下去,因此举
办改选(当然也有部分原因是章程的规定),并执行选务工
作。在这样的前提下,我们希望同学踊跃投票,但并不等於
宣导所有人都投下赞成票。我们沿用第三种版本章程的规定
办理改选,且第一种版本的章程仅规定「依普选方式办理」,
第二种版本的章程不完整,这点也是选择第三种版本的原因
之一。若要选务人员生出一个全新的门槛等明确实施办法,
在刚好碰上系学会人手筹备中文周、中文之夜的情况下,而
且要如何产生绝大多数人都满意的门槛等等(要多少人出席
的讨论其结果才有效力?要多少出席者赞成其讨论结果才能
采用於选举?),除了时间上的困难,在认知的沟通协调上
必然也要花费人力。加上「国立台湾大学学生自治团体及学
生社团组织办法第11条规定:社团负责人之改选,应於任期
届满之学期上课终了前完成」,也就是在本学期行事历核定
之最後上课日97年6月13日(五)前完成社团改选作业,在期
末考的压力之下,有限的时间可能没有办法达成大家所期望
的效果。因此希望由下届系学会能继续处理章程等会务问题,
我们也会进行协助,这是目前我们所想到最好的方法。
关於公开章程讨论的建议,我今天中午可以将内容公告於阅
览室外布告栏,但文章很多,我只能就我所搜寻到的部分列
印下来。
还是如我上一篇最後所说,希望有回答到你的问题。
B95中文系学会 会长 林质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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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218.166.58.83
※ 编辑: hunterxgi 来自: 218.166.58.83 (06/03 10: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