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cclee (振作阿!!)
看板NTUCSA
標題[問題] 96級中文系學會正副會長選舉 程序疑義
時間Mon May 12 01:51:11 2008
爭議點:
在同額競選的情況下
舊章程當選資格:有效贊成票需達大學部學生總數三分之一
新章程當選資格:投票率超過三分之一 且贊成票>反對票+廢票
情況一:
新章程生其效力
則 當選有效
解釋:選舉公告使用舊章程(選務機關引用法條錯誤)為行政疏失
此屬行政機關執行瑕疵 不影響法律效力
依法律層級 新法優於舊法
故 選舉成立且當選有效
選舉無效 當選無效需提起訴訟 交由法院裁決
選務機關不得以行政疏失為由 片面宣布"重新選舉"(法律優位原則)
([公告] 96級系學會改選爭議說明:
經討論後……
因選務人員未確實檢查公告與章程的不同,
亦未發現選務人員的口頭說明與公告有差異,
造成選務工作的疏失,故此次選舉無效。)
本國〈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按:中文系學會章程並無相關規定
依法學概念類推適用此法)
第120 條
當選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者,選舉委員會、檢察官或同一選舉區之候選人得
以當選人為被告,自公告當選人名單之日起三十日內,向該管轄法院提起
當選無效之訴:
一、當選票數不實,足認有影響選舉結果之虞。
二、對於候選人、有投票權人或選務人員,以強暴、脅迫或其他非法之方
法,妨害他人競選、自由行使投票權或執行職務。
三、有第九十七條、第九十九條第一項、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百零
二條第一項第一款、刑法第一百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二項之行為。
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立法委員選舉之當選人,因政黨得票數不實,
而足認有影響選舉結果之虞,或有前項第二款、第三款所列情事之一者,
其他申請登記之政黨得依前項規定提起當選無效之訴。
前二項當選無效之訴經判決確定者,不因同一事由經刑事判決無罪而受影
響。
系學會固綜攬行政 立法 司法 選務諸權
得如法院作出裁決
然若擬以行政疏失作為選舉無效之事由
應採取類裁決模式 以公聽說明方式施行之
(不宜使用會議方式片面決定)
惟候選人政見中
"提醒一下各位:由於我們是單組人馬參選,
故必須要”有效贊成票達大學部學生總數三分之一”
才能順利當選喔!"
等言論涉嫌違反〈選罷法〉第104條:
意圖使候選人當選或不當選,以文字、圖畫、錄音、錄影、演講或他法,
散布謠言或傳播不實之事,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情況二:
新章程效力未定
則 當選無效
且 補選亦應適用舊章程有效票需達選舉人數三分之一原則
解釋:法律除制定(or修訂)外尚需公告施行始得生其效力
學會章程增修雖成立
然未向社團輔導委員會核備
亦未向課外活動組辦理登記
(且無紙本法案!)
不算正式公告施行 尚未生效
故新章程效力未定
則會長選舉適用舊章程
故當選無效
而重新選舉亦應適用舊章程
矛盾:
若新法生效 則重新選舉顯有瑕疵
若新法效力未定 則重新選舉應適用舊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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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疑義:
迎新宿營究屬學會活動或B96活動
若屬學會活動
則目前進行之相關人事及行動之效力為何??
若屬B96活動
則不宜動用學會相關資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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