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cclee (振作阿!!)
看板NTUCSA
标题[问题] 96级中文系学会正副会长选举 程序疑义
时间Mon May 12 01:51:11 2008
争议点:
在同额竞选的情况下
旧章程当选资格:有效赞成票需达大学部学生总数三分之一
新章程当选资格:投票率超过三分之一 且赞成票>反对票+废票
情况一:
新章程生其效力
则 当选有效
解释:选举公告使用旧章程(选务机关引用法条错误)为行政疏失
此属行政机关执行瑕疵 不影响法律效力
依法律层级 新法优於旧法
故 选举成立且当选有效
选举无效 当选无效需提起诉讼 交由法院裁决
选务机关不得以行政疏失为由 片面宣布"重新选举"(法律优位原则)
([公告] 96级系学会改选争议说明:
经讨论後……
因选务人员未确实检查公告与章程的不同,
亦未发现选务人员的口头说明与公告有差异,
造成选务工作的疏失,故此次选举无效。)
本国〈公职人员选举罢免法〉
(按:中文系学会章程并无相关规定
依法学概念类推适用此法)
第120 条
当选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者,选举委员会、检察官或同一选举区之候选人得
以当选人为被告,自公告当选人名单之日起三十日内,向该管辖法院提起
当选无效之诉:
一、当选票数不实,足认有影响选举结果之虞。
二、对於候选人、有投票权人或选务人员,以强暴、胁迫或其他非法之方
法,妨害他人竞选、自由行使投票权或执行职务。
三、有第九十七条、第九十九条第一项、第一百零一条第一项、第一百零
二条第一项第一款、刑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项、第二项之行为。
全国不分区及侨居国外国民立法委员选举之当选人,因政党得票数不实,
而足认有影响选举结果之虞,或有前项第二款、第三款所列情事之一者,
其他申请登记之政党得依前项规定提起当选无效之诉。
前二项当选无效之诉经判决确定者,不因同一事由经刑事判决无罪而受影
响。
系学会固综揽行政 立法 司法 选务诸权
得如法院作出裁决
然若拟以行政疏失作为选举无效之事由
应采取类裁决模式 以公听说明方式施行之
(不宜使用会议方式片面决定)
惟候选人政见中
"提醒一下各位:由於我们是单组人马参选,
故必须要”有效赞成票达大学部学生总数三分之一”
才能顺利当选喔!"
等言论涉嫌违反〈选罢法〉第104条:
意图使候选人当选或不当选,以文字、图画、录音、录影、演讲或他法,
散布谣言或传播不实之事,足以生损害於公众或他人者,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情况二:
新章程效力未定
则 当选无效
且 补选亦应适用旧章程有效票需达选举人数三分之一原则
解释:法律除制定(or修订)外尚需公告施行始得生其效力
学会章程增修虽成立
然未向社团辅导委员会核备
亦未向课外活动组办理登记
(且无纸本法案!)
不算正式公告施行 尚未生效
故新章程效力未定
则会长选举适用旧章程
故当选无效
而重新选举亦应适用旧章程
矛盾:
若新法生效 则重新选举显有瑕疵
若新法效力未定 则重新选举应适用旧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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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疑义:
迎新宿营究属学会活动或B96活动
若属学会活动
则目前进行之相关人事及行动之效力为何??
若属B96活动
则不宜动用学会相关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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