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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台灣大學化工系學會章程 2008年8月11日99級第二次部長會議修訂 【註:黃色字體文句為本次章程修訂部份, 本次章程編碼修訂部份不特地標出。】 第一章 基本章程 第一條:名稱:「國立台灣大學化工系學會」 第二條:台大化學工程學系大學部同學為本會會員,凡本會會員,應盡下列義務: 1. 入學繳交四年系學會費。 2. 遵守系學會之決議。 第三條:凡本會會員已盡義務者,享有下列權利: 1. 可藉由「系學會部落格」、「ptt的化工系學會板NTUCESA」兩種管道,監督、參 與本會之運作。 2. 可藉由系學會「部落格留言板」、「ptt系學會板NTUCESA」、「系學會信箱」反 應對本會各種業務的意見及建議。 3. 透過本會學術部代訂書籍課本,可享有團購價格。 4. 參與本會各部主辦或協辦之活動皆可享有優惠,包含系學會補助的活動、體育競 賽或其他任何項目。 5. 以上權利將由會長於每年的新生訓練舉行說明會,介紹本會各種業務以及說明系 學會會員所擁有的權利。 第四條:本會置會長、副會長、總務、執行秘書,下設活動、文宣、公關、體育、學術等 五部,會長認為有必要時,可提議增減部門,提交大會表決,表決方式依照第七章修改章 程辦法處理。 第五條:幹部會議(每學期至少四次常會) 出席人員包括:正副會長、總務、執行秘書、各部正副部長。 第一次幹部會議在學期開始前,策劃既定活動之行事曆,包含日期與內容,並於開學第一 天公佈。其他三次幹部會議於學期裡每個月開一次常會,會長認為有必要時,或經會員十 人以上,以書面提出,可召開特別會議(如無特殊情況,特別會議的開會通知應於三日前 送達並公布之)列於第六章第一點。(幹部會議與特別會議以下合稱「大會」) 第二章 會長、副會長、總務長與執行祕書職責 第六條:會長於學校規定期間,由全體會員投票選舉之,會長於公告當選後一個月內提出 幹部名單,並於七月中完成交接。交接內容:所有活動企劃書、檢討書、場地租借方式、 廠商聯絡資料、報帳流程、前任各部部員聯絡方式。 第七條:會長的職權 1. 會長為對外一切負責人。 2. 召開並主持幹部會議。 3. 依章程及大會之決議推動會務及相關活動。 4. 與總務長管理系學會費,並維護所有會費使用對象皆為全大學部同學。 5. 舉辦下屆會長選舉並完成交接。 6. 向下屆會長及幹部說明章程內容。 第八條:副會長的職權 1. 配合會長推動會務及相關活動。 2. 在會長因故無法行使職權時暫代會長職位。 3. 擬定開會議程。 4. 主持預算審核。 第九條:總務長的職責與請款辦法 1. 管理與紀錄系學會收支明細。 2. 經費補助申請人須部長或總召以上,統一向總務長辦理。 3. 各項請款必須攜帶發票或收據,若無收據,大會可以斟酌補助。 4. 申請格式分為兩大類:(1)活動申請、(2)其他申請。 (1) 活動申請:請由總召先提出預算表,送交大會審核,活動請在第二次幹部會議前 提交,並由總召在會議裡做口頭報告。活動實際開支請活動財務組長 與總召統整後,送交負責部門部長審核並核對發票,再送交大會,最 後再由大會總務長撥出補助,如有必要可提出週轉金的申請,週轉金 申請金額同樣須大會決議通過。 (2) 其他申請: a. 請款項目必須是針對全系同學。 b. 請款人必須為部長以上。 c. 各部購買器材或其他物品皆必須經過部長同意,並由部長請款。 5. 關於轉系轉學等,會費退費問題:依年級退錢,例:大一退四分之三、大二退四 分之二、大三退四分之一、大四不退。 6. 期末提出收支決算書。 7. 每學期初提供各部確切已繳費的會員名單。 第十條:執行秘書的職權 1. 整理幹部會議會議記錄。 2. 系學會版管理。 3. 寄發開會通知。 4. 管理會章(每學期依狀況由會長或授權副會長、執秘管理)。 5. 社團資料維護。 6. 會內資料建檔與備份。 第三章 系學會活動 第十一條:活動程序 1. 系學會各部門舉辦任何形式之活動皆應向部長報備,並向會長提出申請。 2. 索取「系學會活動登錄表格」,由總召負責填寫,活動一個月前完成企劃書與預 算表手續,讓大會審核預算或週轉金,活動結束應附資料包含企劃書、預算表、 決算金額、實際開支明細表、檢討書。 3. 完整手續確認人為會長,由會長及副會長做資料保管,並影印企劃書,實際開支 ,檢討書給負責部門部長保管影本,且影印預算表,決算金額,實際開支明細表 給總務部。 第十二條:系學會既定活動分類 活動部:大型活動(迎新宿營、化工之夜、化工歌唱大賽、化工營)、小型活動(各區小 迎新、新生訓練、化工夜烤、校慶園遊會、杜鵑花節的活動設計)每年新增的活 動由期初活動部會議討論決議(火鍋會、化工周、杜鵑花節)。 體育部:大化工盃、三化共振、統一報名各類比賽、全校運動會負責各項聯繫工作或承辦。 美宣部:系服設計徵稿、杜鵑花節場佈與文宣美編、網宣製作。 公關部:通訊錄資料收集及尋找贊助廠商。 學術部:訂定各年級的集體上課用書、辦學術研討會、化工座談會、統籌杜鵑花節、杜鵑 花節的文宣與服務課人力訓練。 第十三條:活動相關規定期限 1. 既定活動:請負責人在開學前索取系學會活動登錄表格,並在開第二次幹部會議 前(開學前)繳交簡略企劃書與大略預算。 2. 大型活動必須於一個月前完成繳交企劃書與預算表的手續送交大會審核;小型活 動則必須於兩個禮拜前完成。大型活動於活動結束後一個月內繳交活動檢討書與     實際花費;小型活動於活動結束後兩個星期內繳交給部長審核經費,再交給會長     批閱。 第十四條:活動其他補充 1. 各部活動總召由各部開會決定,並於第二次幹部會議由總召繳交書面資料以及口 頭報告,最後經大會表決認可審核。活動人員由總召負責召集,各部應全力協助 ,且各部間應有一個聯絡人了解狀況做搭配與協助。 2. 活動經費請照總務長請款辦法第九條。 3. 新活動之發起,請發起人填寫企劃書送交大會審核。審核通過必須完全依照活動 規定,並在規定期限與條例完成手續。 第四章 系學會組織 第十五條:各幹部人數與工作項目 1. 會長、副會長、總務長、執行秘書各一名,職責請見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及 第十條。 2. 活動部設部長一名,辦理系學會之各項聯誼性及康樂性活動。 3. 體育部設部長一名,辦理系學會之體育性活動。 4. 美宣部設部長一名,辦理系學會之文宣性質相關活動。 5. 公關部設部長一名,辦理系學會之贊助與外聯絡事宜之活動。 6. 學術部設部長一名,辦理系學會之課業性質之活動及事務。 (各部工作請見第十二條) 第五章 補充條例 第十六條:美宣部相關文宣申請辦法 1. 活動美宣暨相關文宣申請辦法條例: a. 本部備有專屬美宣清單,依清單所列執行美宣活動,大型活動請於兩星期前提出 道具清單。 b. 每年必須更新系服。 c. 稿件來源由美宣部提供與系上徵稿。美宣部設計人選由部內會議決定之,系上徵 稿時間為一個月,視情況可做彈性調整。 d. 稿件受理截止後,經由系學會會議決定稿件決定辦法,再交付美宣部決定辦法執 行、廠商接洽、取件及發放等工作。 e. 由各年級各班班代登記人數後,交由美宣部統計處理發放。 第十七條:體育部系隊相關辦法 1. 系學會系隊管理(包括申請成立、補助等等)皆以一學年為單位。 2. 系隊申請請於每學年開學一個月內提出申請,並繳交幹部名單(隊長、副隊長、 總務)以及隊員名單,並附上聯絡方式、練習時間(格式請見先前)。 3. 若不遵守第2項規定,系學會將不承認該系隊,不予以補助報名費及不出借系學 會章申請租借場地。 4. 系隊認為有必要具備球具櫃者,請在每學期一個月內連同系隊申請附上特別註明 ,通過認證後給與鑰匙,必須遵守地下室清潔規章,如有球櫃不整或違規情形, 將停用一學期。(球具只能放在球櫃內,禁止放在球櫃上方) 5. 由於系學會費經費問題,每學年系隊補助視該年經費撥放比例而定,而另外其他 比賽或舉行比賽補助,皆由系學會每學年初的開會決定經費。 6. 學校大型比賽補助團體項目,補助參照前條例。 7. 全校運動會請各系隊派代表參賽,由部長負責聯絡系隊支援系學會活動有助系學 會運作時,會納入補助經費金額考量。 8. 建議各系隊隊長每學期至少開會兩次討論運作問題,請各系隊隊長善用系隊板。 9. 舉辦活動、系級賽的活動等,由各系隊自行以隊費支出,如需本會會章申請場地 ,詳見該年度會章出借方法。 10. 未繳交系學會會費之同學,亦可加入系隊名單。但不得享有系隊之福利,即本會 不補助其參賽報名費,若為團體賽則依比例調整補助金額。 第十八條:公關部贊助相關事項 1. 公關部長與副部長為所有贊助事項之負責人,事前與各部溝通確認贊助回饋內容 與各部贊助需求,彙整資料成對外企劃書,經會長授權後代表系學會與贊助廠商 簽約,並於事後確認贊助金額的匯兌。 2. 每年更新全系通訊錄資料,依該年決議以印製書面手冊或公告電子檔。 3. 每年度須將所有公關資料文件檔與電子檔(內容含公關用企劃書、廠商店家通訊 錄與歷史合作關係)整理後交接給下屆。 第十九條:學術部相關辦法 1. 擔任學術部長或副部長即為訂書之負責人,包括聯絡書商、查詢各年級集體上課 所用的書目、監督各年級班代表及時統計訂書人數(以第一上課星期內統計出為 原則)。 2. 學術部應與各年級班代建立有效的通訊方式,以使訂書順利進行。 3. 學術部及各班班代負責訂書之行政及財務相關事務。 4. 學術部訂書辦法: a. 在開學前確定各年級集體上課科目的書目,包括化工系訂必修、選修,並於開學 第一週內送交給某一書商,請其代為統一訂購,並給予團體優惠。 b. 本會會員享有團購價,非本會會員訂書價格由學術部酌情處理。 第二十條:化工營相關辦法 選舉總召後一個月內,必須提出幹部名單交由大會審核;附議人數必須達與會人數二分之 一以上,贊成通過人數必須達與會人數三分之二以上。 第六章 開會議事規定 第二十一條:開會議事相關辦法 1. 召集人必須於開會前一星期內寄出通告並公佈開會通知及討論大綱,臨時會議不 在此限。 2. 通知必須詳細列出出席人員及列席人員,出席人員有投票及發言資格列席人員 (歷屆系學會幹部與部員)可於事前告知會長,與會擁有發言權。 3. 所有與會人員必須準時到達開會,如不克出席,必須於開會前24小時內提出申請 ,且請假者必須找能代表與會人員,了解各部或活動運作的代理人,逾期不予受 理。 4. 設紀錄人員一名,於開會前主席公告之或開會開始設立,紀錄須於會議結束三日 前公佈會議內容與開會決定。 5. 議事投票採相對多數決,投票不須過半,未投票者視同放棄投票權。 6. 幹部會議時,僅會長、副會長、總務長、執行秘書、各部部長與副部長有投票權 。若幹部會議有爭端,則由會長進行裁決。 第七章 章程之增修辦法規定 第二十二條:章程增修相關辦法 1. 章程修改議事必須由幹部會議中開會提出,並於開會時決定才具效力,各部無權 力更改章程任何內容。 2. 修改章程與議事必須有二分之一以上之幹部出席;附議人數必須達與會人數二分 之一以上,贊成通過人數必須達與會人數三分之二以上。 3. 修改章程後由會長批閱後實行。 4. 如修改議事遭駁回,於一學期內不得再提出討論。 5. 增加議事辦法亦同修改辦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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