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caramel22 (忙里偷闲)
标题[公告] 台大化工系学会章程
时间Fri Aug 15 12:02:18 2008
国立台湾大学化工系学会章程
2008年8月11日99级第二次部长会议修订
【注:黄色字体文句为本次章程修订部份,
本次章程编码修订部份不特地标出。】
第一章 基本章程
第一条:名称:「国立台湾大学化工系学会」
第二条:台大化学工程学系大学部同学为本会会员,凡本会会员,应尽下列义务:
1. 入学缴交四年系学会费。
2. 遵守系学会之决议。
第三条:凡本会会员已尽义务者,享有下列权利:
1. 可藉由「系学会部落格」、「ptt的化工系学会板NTUCESA」两种管道,监督、参
与本会之运作。
2. 可藉由系学会「部落格留言板」、「ptt系学会板NTUCESA」、「系学会信箱」反
应对本会各种业务的意见及建议。
3. 透过本会学术部代订书籍课本,可享有团购价格。
4. 参与本会各部主办或协办之活动皆可享有优惠,包含系学会补助的活动、体育竞
赛或其他任何项目。
5. 以上权利将由会长於每年的新生训练举行说明会,介绍本会各种业务以及说明系
学会会员所拥有的权利。
第四条:本会置会长、副会长、总务、执行秘书,下设活动、文宣、公关、体育、学术等
五部,会长认为有必要时,可提议增减部门,提交大会表决,表决方式依照第七章修改章
程办法处理。
第五条:干部会议(每学期至少四次常会)
出席人员包括:正副会长、总务、执行秘书、各部正副部长。
第一次干部会议在学期开始前,策划既定活动之行事历,包含日期与内容,并於开学第一
天公布。其他三次干部会议於学期里每个月开一次常会,会长认为有必要时,或经会员十
人以上,以书面提出,可召开特别会议(如无特殊情况,特别会议的开会通知应於三日前
送达并公布之)列於第六章第一点。(干部会议与特别会议以下合称「大会」)
第二章 会长、副会长、总务长与执行秘书职责
第六条:会长於学校规定期间,由全体会员投票选举之,会长於公告当选後一个月内提出
干部名单,并於七月中完成交接。交接内容:所有活动企划书、检讨书、场地租借方式、
厂商联络资料、报帐流程、前任各部部员联络方式。
第七条:会长的职权
1. 会长为对外一切负责人。
2. 召开并主持干部会议。
3. 依章程及大会之决议推动会务及相关活动。
4. 与总务长管理系学会费,并维护所有会费使用对象皆为全大学部同学。
5. 举办下届会长选举并完成交接。
6. 向下届会长及干部说明章程内容。
第八条:副会长的职权
1. 配合会长推动会务及相关活动。
2. 在会长因故无法行使职权时暂代会长职位。
3. 拟定开会议程。
4. 主持预算审核。
第九条:总务长的职责与请款办法
1. 管理与纪录系学会收支明细。
2. 经费补助申请人须部长或总召以上,统一向总务长办理。
3. 各项请款必须携带发票或收据,若无收据,大会可以斟酌补助。
4. 申请格式分为两大类:(1)活动申请、(2)其他申请。
(1) 活动申请:请由总召先提出预算表,送交大会审核,活动请在第二次干部会议前
提交,并由总召在会议里做口头报告。活动实际开支请活动财务组长
与总召统整後,送交负责部门部长审核并核对发票,再送交大会,最
後再由大会总务长拨出补助,如有必要可提出周转金的申请,周转金
申请金额同样须大会决议通过。
(2) 其他申请:
a. 请款项目必须是针对全系同学。
b. 请款人必须为部长以上。
c. 各部购买器材或其他物品皆必须经过部长同意,并由部长请款。
5. 关於转系转学等,会费退费问题:依年级退钱,例:大一退四分之三、大二退四
分之二、大三退四分之一、大四不退。
6. 期末提出收支决算书。
7. 每学期初提供各部确切已缴费的会员名单。
第十条:执行秘书的职权
1. 整理干部会议会议记录。
2. 系学会版管理。
3. 寄发开会通知。
4. 管理会章(每学期依状况由会长或授权副会长、执秘管理)。
5. 社团资料维护。
6. 会内资料建档与备份。
第三章 系学会活动
第十一条:活动程序
1. 系学会各部门举办任何形式之活动皆应向部长报备,并向会长提出申请。
2. 索取「系学会活动登录表格」,由总召负责填写,活动一个月前完成企划书与预
算表手续,让大会审核预算或周转金,活动结束应附资料包含企划书、预算表、
决算金额、实际开支明细表、检讨书。
3. 完整手续确认人为会长,由会长及副会长做资料保管,并影印企划书,实际开支
,检讨书给负责部门部长保管影本,且影印预算表,决算金额,实际开支明细表
给总务部。
第十二条:系学会既定活动分类
活动部:大型活动(迎新宿营、化工之夜、化工歌唱大赛、化工营)、小型活动(各区小
迎新、新生训练、化工夜烤、校庆园游会、杜鹃花节的活动设计)每年新增的活
动由期初活动部会议讨论决议(火锅会、化工周、杜鹃花节)。
体育部:大化工盃、三化共振、统一报名各类比赛、全校运动会负责各项联系工作或承办。
美宣部:系服设计徵稿、杜鹃花节场布与文宣美编、网宣制作。
公关部:通讯录资料收集及寻找赞助厂商。
学术部:订定各年级的集体上课用书、办学术研讨会、化工座谈会、
统筹杜鹃花节、杜鹃
花节的文宣与服务课人力训练。
第十三条:活动相关规定期限
1. 既定活动:请负责人在开学前索取系学会活动登录表格,并在开第二次干部会议
前(开学前)缴交简略企划书与大略预算。
2. 大型活动必须於一个月前完成缴交企划书与预算表的手续送交大会审核;
小型活
动则必须於两个礼拜前完成。大型活动於活动结束後一个月内缴交活动检讨书与
实际花费;小型活动於活动结束後两个星期内缴交给部长审核经费,再交给会长
批阅。
第十四条:活动其他补充
1. 各部活动总召由各部开会决定,并於第二次干部会议由总召缴交书面资料以及口
头报告,最後经大会表决认可审核。活动人员由总召负责召集,各部应全力协助
,且各部间应有一个联络人了解状况做搭配与协助。
2. 活动经费请照总务长请款办法第九条。
3. 新活动之发起,请发起人填写企划书送交大会审核。审核通过必须完全依照活动
规定,并在规定期限与条例完成手续。
第四章 系学会组织
第十五条:各干部人数与工作项目
1. 会长、副会长、总务长、执行秘书各一名,职责请见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及
第十条。
2. 活动部设部长一名,办理系学会之各项联谊性及康乐性活动。
3. 体育部设部长一名,办理系学会之体育性活动。
4. 美宣部设部长一名,办理系学会之文宣性质相关活动。
5. 公关部设部长一名,办理系学会之赞助与外联络事宜之活动。
6. 学术部设部长一名,办理系学会之课业性质之活动及事务。
(各部工作请见第十二条)
第五章 补充条例
第十六条:美宣部相关文宣申请办法
1. 活动美宣暨相关文宣申请办法条例:
a. 本部备有专属美宣清单,依清单所列执行美宣活动,大型活动请於两星期前提出
道具清单。
b. 每年必须更新系服。
c. 稿件来源由美宣部提供与系上徵稿。美宣部设计人选由部内会议决定之,系上徵
稿时间为一个月,视情况可做弹性调整。
d. 稿件受理截止後,经由系学会会议决定稿件决定办法,再交付美宣部决定办法执
行、厂商接洽、取件及发放等工作。
e. 由各年级各班班代登记人数後,交由美宣部统计处理发放。
第十七条:体育部系队相关办法
1. 系学会系队管理(包括申请成立、补助等等)皆以一学年为单位。
2. 系队申请请於每学年开学一个月内提出申请,并缴交干部名单(队长、副队长、
总务)以及队员名单,并附上联络方式、练习时间(格式请见先前)。
3. 若不遵守第2项规定,系学会将不承认该系队,不予以补助报名费及不出借系学
会章申请租借场地。
4. 系队认为有必要具备球具柜者,请在每学期一个月内连同系队申请附上特别注明
,通过认证後给与钥匙,必须遵守地下室清洁规章,如有球柜不整或违规情形,
将停用一学期。(球具只能放在球柜内,禁止放在球柜上方)
5. 由於系学会费经费问题,每学年系队补助视该年经费拨放比例而定,而另外其他
比赛或举行比赛补助,皆由系学会每学年初的开会决定经费。
6. 学校大型比赛补助团体项目,补助参照前条例。
7. 全校运动会请各系队派代表参赛,由部长负责联络系队支援系学会活动有助系学
会运作时,会纳入补助经费金额考量。
8. 建议各系队队长每学期至少开会两次讨论运作问题,请各系队队长善用系队板。
9. 举办活动、系级赛的活动等,由各系队自行以队费支出,如需本会会章申请场地
,详见该年度会章出借方法。
10. 未缴交系学会会费之同学,亦可加入系队名单。但不得享有系队之福利,即本会
不补助其参赛报名费,若为团体赛则依比例调整补助金额。
第十八条:公关部赞助相关事项
1. 公关部长与副部长为所有赞助事项之负责人,事前与各部沟通确认赞助回馈内容
与各部赞助需求,汇整资料成对外企划书,经会长授权後代表系学会与赞助厂商
签约,并於事後确认赞助金额的汇兑。
2. 每年更新全系通讯录资料,依该年决议以印制书面手册或公告电子档。
3. 每年度须将所有公关资料文件档与电子档(内容含公关用企划书、厂商店家通讯
录与历史合作关系)整理後交接给下届。
第十九条:学术部相关办法
1. 担任学术部长或副部长即为订书之负责人,包括联络书商、查询各年级集体上课
所用的书目、监督各年级班代表及时统计订书人数(以第一上课星期内统计出为
原则)。
2. 学术部应与各年级班代建立有效的通讯方式,以使订书顺利进行。
3. 学术部及各班班代负责订书之行政及财务相关事务。
4. 学术部订书办法:
a. 在开学前确定各年级集体上课科目的书目,包括化工系订必修、选修,并於开学
第一周内送交给某一书商,请其代为统一订购,并给予团体优惠。
b. 本会会员享有团购价,非本会会员订书价格由学术部酌情处理。
第二十条:化工营相关办法
选举总召後一个月内,必须提出干部名单交由大会审核;附议人数必须达与会人数二分之
一以上,赞成通过人数必须达与会人数三分之二以上。
第六章 开会议事规定
第二十一条:开会议事相关办法
1. 召集人必须於开会前一星期内寄出通告并公布开会通知及讨论大纲,临时会议不
在此限。
2. 通知必须详细列出出席人员及列席人员,出席人员有投票及发言资格列席人员
(历届系学会干部与部员)可於事前告知会长,与会拥有发言权。
3. 所有与会人员必须准时到达开会,如不克出席,必须於开会前24小时内提出申请
,且请假者必须找能代表与会人员,了解各部或活动运作的代理人,逾期不予受
理。
4. 设纪录人员一名,於开会前主席公告之或开会开始设立,纪录须於会议结束三日
前公布会议内容与开会决定。
5. 议事投票采相对多数决,投票不须过半,未投票者视同放弃投票权。
6. 干部会议时,仅会长、副会长、总务长、执行秘书、各部部长与副部长有投票权
。若干部会议有争端,则由会长进行裁决。
第七章 章程之增修办法规定
第二十二条:章程增修相关办法
1. 章程修改议事必须由干部会议中开会提出,并於开会时决定才具效力,各部无权
力更改章程任何内容。
2. 修改章程与议事必须有二分之一以上之干部出席;附议人数必须达与会人数二分
之一以上,赞成通过人数必须达与会人数三分之二以上。
3. 修改章程後由会长批阅後实行。
4. 如修改议事遭驳回,於一学期内不得再提出讨论。
5. 增加议事办法亦同修改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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