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yjbjo (familiar is risky)
看板NTUBA96
標題[公告] 總務處駐警隊
時間Fri Feb 4 10:10:52 2005
公告主旨: 宣導同學了解偽(變)造汽車停車證使用、轉讓或出借刷卡供他人使用、 複製他人之刷卡使用等不當行為之嚴重性。
公告單位: 總務處--駐衛警察隊
公告時間: 2005/2/3 下午 12:06:31
公告內容: 駐警隊宣導通告:
一、駐警隊近期查獲數起學生為圖一己或提供他人便利、本學期未抽中汽車停車證、
規避停車計時收費等原因,而行使偽造汽車停車證、將本身之刷卡轉讓或出借
他人使用、複製他人之刷卡使用等違反校規不當行為情事。
二、依「國立臺灣大學學生個人獎懲辦法」第八條第一項(記小過)第五款規定
「冒用他人證件或將己有證件借與他人使用」;第九條第一項(記大過)第三款規定
「偽造、變造文書」;第十二條規定「學生於學校處理其個人懲戒處分之過程中,
湮滅證據、故意提供或唆使他人提供不實證據或資料者,得加重處分」。
三、又依刑法第13章「偽造有價證券罪」第201條~205條;第15章「偽造文書印文罪」
第210條~220條相關規定,對於偽造、變造或其他相類作為(含電磁紀錄物)者,
意圖供行使之用,或行使偽造變造登載不實文書,均構成刑事犯罪,依法可處以有 期徒刑。
四、駐警隊特別呼籲同學,本於「敦品勵學」之校訓與認知,應了解偽(變)造汽車停 車證使用、轉讓或出借刷卡供他人使用、複製他人之刷卡使用等不當行為情事,其 違反校規及觸法之嚴重性。
五、對於辦理汽車停車證、計時收費、校園停車管理及規劃等規定事項,如有疑問可逕 洽總務處事務組交通股了解(電話33662237);交通違規取締部份,可逕洽駐警隊
了解(電話33662185-6);亦可至本校總務處網頁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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