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breezesky (平淡)
看板NTUAC88
標題[轉錄]選舉公告 更正啟事二
時間Wed Apr 9 01:39:22 2003
※ [本文轉錄自 NTUSC 看板]
作者: bloodyjazz (尋找那一塊拼圖) 看板: NTUSC
標題: 選舉公告 更正啟事二
時間: Tue Apr 8 02:34:21 2003
<選舉委員會公告 更正啟事二>
選舉公告一中關於各候選人之登記受理相關說明有誤,第四項第五項合併更正為
『三(二)4.凡經選舉委員會申請登記核准者,不得撤回其申請。』
是故,無論於登記時間截止前後,一旦經選舉委員會登記核准,皆不得撤回登記。
原選舉公告一載為
『三(二)4.登記並接受為候選人者,於登記時間截止前撤回登記者,不得再登記為候選人。
5.登記時間截止後,不得撤回登記。』
依據上學年度最新修正之「國立台灣大學學生會選舉罷免辦法」
第三章第十八條 【申請登記為候選人一須具備之要件】:
一、候選人登記表,登記表格式應由選委會制定之。
二、刊登於選舉公告之政見,字數限制與格式由選委會規定之。
三、本人按吋脫帽半身光面正面照片三張。
四、行政規費、候選人保證金,金額由選委會決定。
五、本人學生證影本一份。
六、置助選員者,其名冊及學生證影本。
七、其他選委會規定應交付之資料。
前項第一、三、四、五、七款表件不合規定者,選委會應據受理其登記之申請。
第一項第六款於登記期間截止前未送達者,視為取消該助選員資格。
第一項第六款於登記期間截止前未送達者,視為放棄於公告上刊印政見。
登記時間截止後,選委會應拒絕申請或任何表件之增補、修改。
凡經申請登記核准者,不得撤回其申請。
特此更正
請各位欲報名登記候選人的同學多多注意。
選舉委員會敬啟
92.0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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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210.85.75.128
※ 編輯: bloodyjazz 來自: 210.85.75.128 (04/08 05: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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