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breezesky (平淡)
看板NTUAC88
标题[转录]选举公告 更正启事二
时间Wed Apr 9 01:39:22 2003
※ [本文转录自 NTUSC 看板]
作者: bloodyjazz (寻找那一块拼图) 看板: NTUSC
标题: 选举公告 更正启事二
时间: Tue Apr 8 02:34:21 2003
<选举委员会公告 更正启事二>
选举公告一中关於各候选人之登记受理相关说明有误,第四项第五项合并更正为
『三(二)4.凡经选举委员会申请登记核准者,不得撤回其申请。』
是故,无论於登记时间截止前後,一旦经选举委员会登记核准,皆不得撤回登记。
原选举公告一载为
『三(二)4.登记并接受为候选人者,於登记时间截止前撤回登记者,不得再登记为候选人。
5.登记时间截止後,不得撤回登记。』
依据上学年度最新修正之「国立台湾大学学生会选举罢免办法」
第三章第十八条 【申请登记为候选人一须具备之要件】:
一、候选人登记表,登记表格式应由选委会制定之。
二、刊登於选举公告之政见,字数限制与格式由选委会规定之。
三、本人按寸脱帽半身光面正面照片三张。
四、行政规费、候选人保证金,金额由选委会决定。
五、本人学生证影本一份。
六、置助选员者,其名册及学生证影本。
七、其他选委会规定应交付之资料。
前项第一、三、四、五、七款表件不合规定者,选委会应据受理其登记之申请。
第一项第六款於登记期间截止前未送达者,视为取消该助选员资格。
第一项第六款於登记期间截止前未送达者,视为放弃於公告上刊印政见。
登记时间截止後,选委会应拒绝申请或任何表件之增补、修改。
凡经申请登记核准者,不得撤回其申请。
特此更正
请各位欲报名登记候选人的同学多多注意。
选举委员会敬启
92.0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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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210.85.75.128
※ 编辑: bloodyjazz 来自: 210.85.75.128 (04/08 05: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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