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leann3 (海灣 :) 微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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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新聞]屏縣堅持禁止集魚燈捕魚
時間Fri Jun 13 16:20:06 2003
屏縣堅持禁止集魚燈捕魚
汪美芳/屏東報導
高屏兩縣為了禁止焚寄網集魚燈捕魚海域限制纏鬥不休,
屏東縣政府堅持在永續漁業的新觀念下,不應在有投放魚礁再准於在礁區內大小通吃的
漁撈存在之做法,堅定立場不願妥協。
對於高雄縣一再質疑屏東縣未有定沿岸海域範圍,並屢向農委會投訴,
屏東縣政府在爭議中再重新公告,明定沿岸十二海里禁止以集魚燈之焚寄網及扒網捕魚,
不理會高雄縣的抗議。
同為民進黨執政的高屏兩縣,自從八十六年屏東縣政府公告距沿岸十二浬禁止集魚燈
捕魚後,就為此爭議不休,在高高屏三縣市首長會報協調,但兩縣仍各持立場,
並不妥協,最後甚至兩縣立委都加入爭戰。
屏東縣政府農業局指出,基於永續漁業的觀念,
政府既為了保育而在沿岸十浬投放魚礁來聚魚,如果卻又自相矛盾的同意在六浬讓嚴重傷
害漁源影響魚兒成長的集魚燈漁船作業,如何談保育;
何況在陳總統主持南方海洋園區開幕式時,也盛讚中山大學海洋學院陳陽益教授永續經營
漁業的保護漁源做法。
農業局長黃振龍指出,根據水試所研究分析,已證實集魚燈漁船作業之後一週內,魚
礁區內大小魚難以聚集,屏東縣的堅持並無不妥。
對於海巡署依照屏東縣公告內容取締移送法辦,高雄縣強烈反彈,
但漁業署認定執行取締並無不當,讓高雄縣政府相當不服,強調屏東縣政府在八十六年間
所公告內容並未按程序送農委會審核,所以屏東縣以外的漁船沒有遵守的義務,
而且沿岸範圍漁業法並未明定,其界線如何還在內政部研議中,所以要求暫緩取締。
面對高雄縣一再質疑,不服取締,屏東縣政府乾脆重新辦理公告,
明白訂出限制集魚燈之焚寄網及扒網漁具漁法,禁止在沿岸十二海里作業,
而且違者採刑法處分,漁業署雖以函文請屏東縣自行修正勿引用漁業法四十四條三款而改
用第四款,但屏東縣仍以第三款才是規定漁具、漁法之限制或禁止,並無不當,
堅定立場不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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