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fuzzyspot (我想去海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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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情報] 東北角地景保育連署目前結果
時間Fri May 30 14:13:41 2003
敬致各位關心東北角地景保育的連署伙伴們:
本會於4/22至4/28發起連署,要求國有財產局辦理東北角海岸放租作業時,以嚴格審慎
的態度執行,只能針對目前在風景特定區內「水產養殖用地」已有實際養殖行為之業者
放租,而不能任由沒有實際養殖行為人及編定區域外的養殖業者也來承租,以免使東北
角僅存少數的海蝕平台再遭浩劫。
短時間內承蒙39個單位參與團體連署,337位熱心民眾參與個人連署。
三個相關單位在接受連署陳情後,回覆公文如下,敬請參考:
國有財產局回覆---
查國有非公用海岸土地放租辦法第四條及第五條規定,放租之海岸土地,除應符合編定
用途外,以供觀光、浴場、造林、養殖事業使用者為限;其放租對象,以經各目的事業
主管機關核准籌設或經營者為限。本案東北角海岸風景特定區內之國有非公用海岸土地
,屬臺北縣政府核准漁業權範圍,且位於水產養殖區部分,本局即可依上述規定辦理海
岸養殖用地放租。惟水產養殖區樁位尚未測定,現正辦理都市計畫樁位測定工作,本局
將俟都市計畫樁位確定後,再依上述規定辦理放租事宜。
台北縣政府回覆---
(一)、本府係為輔導漁民經營養殖事業及漁業權申請受理機關,有關東北角海岸國有
財產地之土地放租、開挖與否仍需視國有財產局及該特定風景區土地管理機關
管制要件。
(二)、本府現正配合該區土地相關管理單位,亦表達漁民權利面積,以符合現況、不
擴建為原則,俾利土地管理及維護海岸特殊地質景觀。
東北角風管處回覆---
一、為解決漁民申租國有地養殖爭議問題,本處業於九十二年三月廿一日邀集相關單位
,召開「本特定區主要計畫水產養殖用地樁位測釘、埋設工程及都市計畫個案變可
行性事宜」會議,經由該次會議發現,此一懸宕二十餘年之問題根源於土地界樁未
測定,而漁業主管機關在未確定漁業權土地標示情形下,發予漁業權執照所致,因
此該次會議確立處理原則如下:
(一)請台北縣政府及內政部土地重劃工程局優先辦理水產養殖用地樁位測釘,並將瑞
芳地政事所檢丈「本風景特定區九孔養殖場現況測量成果圖」一併套繪,以應各
管理機關及養殖業者申租需求。
(二)水產養殖用地均非可以挖掘海岸方式養殖;請台北縣農業局針對漁業權執照指定
漁場面積大於實際養殖面積及現況實際未從事養殖事實者,研議檢討容許養殖方
式。
(三)請國有財產局研議出租國有土地之海域界址範圍、許可使用項目及終止出租土地
後如何收回及返還狀態等之明確處理辦法。
(四)建議由財政部國有財產局成立委員會審議機制,共同會審水產養殖用地申租案件
,以期簡政便民。
二、基於以上會議分工需求,各級主管機關已進行以下工作:
(一)財政部國有財產局於九十二年四月廿八日召開「研商東北角海岸風景特定區國有
非公用海岸養殖用地辦理放租相關事宜」會議,確立四點共識,做為處理申租依
據摘述如下:
1、本案俟完成測釘埋樁,並經予公告及逕為地籍分割程序後,再行辦理放租作業。
2、經測釘水產養殖用地與區劃漁業權漁場相符部分,且屬禁建前已作養殖使用者列為
放租對象,禁建前原使用位置與計畫書圖不符部分,經依法變更勘正程序後,再行
放租,另屬超挖擴建部分,不納入放租範圍。
3、為抑制九孔池擴散,出租機關將於放租契約內增列限制再新挖掘養殖孔情事,並列
終止租約要件。
(二)台北縣政府定於九十二年五月十四日召開「東北角風景特定區計畫範圍內(水產
養殖用地)樁位測定與整合套繪區劃漁業權漁場圖及及現況使用範圍測繪成果」
協調會,將於確定辦理工作內容後,即委請內政部土地重劃工程局進行測釘。
三、綜上;本處基於保育風景區珍貴資源職責,業已主動召集相關主管機關開會研商管
理事宜,目前亟需各機關就各自權責分工落實執行,方能確保海岸景觀不被破壞,
以上說明敬請查照轉知。
本會將持續觀察後續發展,有最新狀況會向大家報告。
中華民國永續生態旅遊協會秘書長 賴鵬智 敬上
2003.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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