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flowerwheels (花花)
看板NTU-Qin
標題[討論] <正副社長及幹部選舉罷免法>:
時間Wed Jun 10 00:46:11 2009
第一條:每屆新社長人選須由當屆社長召開社員大會,由出席社員全
體選舉之。新任社長參選人在兩人以上時,得票多者得為新任社長。
若只有一人參選,則該參選人得票數須達投票數之三分之二,方得為
新任社長。
第二條:當任社長之任期若無意外,應為一學年。若當任社長因故無
法履行一學年之任期,得召開社員大會,提前選舉新任社長。若至第
三條規定之參選期限仍無人參選新任社長,則原社長應考慮自行參選
連任,或至遲於三天內召開社員大會,共同討論參選人問題。
第三條:欲參選新任社長之候選人,應於社長公告之社員大會前兩周
提出完整政見,公佈在社板以供參與社員大會之投票者參考。若欲參
選之候選人無法於兩周前公佈其政見,至遲應於十日前公佈,否則即
喪失參選資格。
第四條:凡有繳交社費具當然之社員身分者,皆得參與投票。而對於
沒有繳交社費但仍與社團密切往來之資深社員,據<社員懲處條例>之規
定稱為「名譽社員」者,需由社長於社員大會投票日之十日前擇有意
願之社員成立「選舉委員會」,投票決定哪些「名譽社員」具投票資
格,並在投票前一周於社板公佈具投票權之「名譽社員」名單。「選
舉委員會」尚須協助社長舉辦選舉、製作選票、票箱…等選務工作,
以利選舉過程順利進行。
第五條:新任社長產生後,得由「社員」或「名譽社員」中自擇,或
開會選舉其所屬副社長及其他幹部。惟不能廢除幹部組織,一人獨大
。社長為本社代表並於行政上需負監督統籌之責,另外幹部組織最少
應包含:副社長、財務長、文書長、公關長、教務長。副社長之責在
於協助並分擔社長之責,並於社長因故無法履行義務時緊急暫時替代
之;財務長負責保管並列管本社之所有形式的公產,並於每學期期初
收齊所有社員之社費、收納管理社內外之捐獻與贊助、社產有異動時
需在社板公告,每個月於社板公告本社儲金簿與現金之異動與使用流
向;文書長負責記錄每次社內會議或與其他社外團體之會議的流程經過
與結果,以供社長公佈之;公關長負責為社內規劃演講、社遊、招生
,並為本社爭取公開演出機會、拉贊助、邀請琴家或其他琴社進行交
流…等。教務長負責邀請並協助小老師規劃本社課程之時間場地、安
排學員社課,並須時時關照新生之進度,向社長匯報。另外社長認為
需要時,可以設顧問一職,邀請卸任之社長或幹部擔任,以保新舊任
社長於行政事項交接順利,並時時可就疑難處諮詢之。幹部之任期與
社長皆為一年,若有幹部因故無法履行一年任期,則另由社長擇適當
人選替補,或召開社員大會決定人選。
第六條:社員對正副社長與所有幹部皆有罷免權,只要正副社長或幹部
有失職、瀆職、或對本社之名譽、財產、行政體制等有破壞之嫌,社
員得在板上提出彈劾案,具體說明彈劾之理由與事證。彈劾案一經提
出,社長需於三天內擇其他幹部與數目相當之社員共組「幹部彈劾案
調查委員會」,就社員提出之彈劾事項於一周內縝密調查,若社員之
彈劾屬實,且該幹部確實已失職、瀆職而危及本社之名譽、財產、行
政體制,則由「幹部彈劾案調查委員會」之成員共同於社板公告調查
經過與具說服力之人事物證,解除該幹部之任命。若只是行政上效率
不彰,或未能盡責,則認定為「失職」,應判決恢復一般社員身分;
若利用幹部身分圖利私人,或聯結社外人士以至於對本社之名譽、財
產、行政體制等有所破壞,則認定為「瀆職」,應判決解除幹部身分
併剝奪其社員資格。若被彈劾者為現任社長,則由副社長出面依上述
規定組織「幹部彈劾案調查委員會」;若正副社長一齊遭彈劾,則由
社員中推選一人代表,出面依上述規定組織「幹部彈劾案調查委員會
」調查之。
第七條:一旦幹部遭到彈劾並經查證屬實,解除其幹部身分,則該幹
部職缺由社長擇適當人選或召開社員大會推舉人選替補。若被彈劾者
為社長,則應立即由副社長召開社員大會,依上述規定之程序選舉新
社長;若正副社長一齊遭彈劾,則由社員自行推舉一代表出面召開社
員大會,依上述規定之程序選舉新社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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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溪流水漱成冰 六馬噓天四座傾
未是幽情堪動處 試聽徽外兩三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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