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flowerwheels (花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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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讨论] <正副社长及干部选举罢免法>:
时间Wed Jun 10 00:46:11 2009
第一条:每届新社长人选须由当届社长召开社员大会,由出席社员全
体选举之。新任社长参选人在两人以上时,得票多者得为新任社长。
若只有一人参选,则该参选人得票数须达投票数之三分之二,方得为
新任社长。
第二条:当任社长之任期若无意外,应为一学年。若当任社长因故无
法履行一学年之任期,得召开社员大会,提前选举新任社长。若至第
三条规定之参选期限仍无人参选新任社长,则原社长应考虑自行参选
连任,或至迟於三天内召开社员大会,共同讨论参选人问题。
第三条:欲参选新任社长之候选人,应於社长公告之社员大会前两周
提出完整政见,公布在社板以供参与社员大会之投票者参考。若欲参
选之候选人无法於两周前公布其政见,至迟应於十日前公布,否则即
丧失参选资格。
第四条:凡有缴交社费具当然之社员身分者,皆得参与投票。而对於
没有缴交社费但仍与社团密切往来之资深社员,据<社员惩处条例>之规
定称为「名誉社员」者,需由社长於社员大会投票日之十日前择有意
愿之社员成立「选举委员会」,投票决定哪些「名誉社员」具投票资
格,并在投票前一周於社板公布具投票权之「名誉社员」名单。「选
举委员会」尚须协助社长举办选举、制作选票、票箱…等选务工作,
以利选举过程顺利进行。
第五条:新任社长产生後,得由「社员」或「名誉社员」中自择,或
开会选举其所属副社长及其他干部。惟不能废除干部组织,一人独大
。社长为本社代表并於行政上需负监督统筹之责,另外干部组织最少
应包含:副社长、财务长、文书长、公关长、教务长。副社长之责在
於协助并分担社长之责,并於社长因故无法履行义务时紧急暂时替代
之;财务长负责保管并列管本社之所有形式的公产,并於每学期期初
收齐所有社员之社费、收纳管理社内外之捐献与赞助、社产有异动时
需在社板公告,每个月於社板公告本社储金簿与现金之异动与使用流
向;文书长负责记录每次社内会议或与其他社外团体之会议的流程经过
与结果,以供社长公布之;公关长负责为社内规划演讲、社游、招生
,并为本社争取公开演出机会、拉赞助、邀请琴家或其他琴社进行交
流…等。教务长负责邀请并协助小老师规划本社课程之时间场地、安
排学员社课,并须时时关照新生之进度,向社长汇报。另外社长认为
需要时,可以设顾问一职,邀请卸任之社长或干部担任,以保新旧任
社长於行政事项交接顺利,并时时可就疑难处谘询之。干部之任期与
社长皆为一年,若有干部因故无法履行一年任期,则另由社长择适当
人选替补,或召开社员大会决定人选。
第六条:社员对正副社长与所有干部皆有罢免权,只要正副社长或干部
有失职、渎职、或对本社之名誉、财产、行政体制等有破坏之嫌,社
员得在板上提出弹劾案,具体说明弹劾之理由与事证。弹劾案一经提
出,社长需於三天内择其他干部与数目相当之社员共组「干部弹劾案
调查委员会」,就社员提出之弹劾事项於一周内缜密调查,若社员之
弹劾属实,且该干部确实已失职、渎职而危及本社之名誉、财产、行
政体制,则由「干部弹劾案调查委员会」之成员共同於社板公告调查
经过与具说服力之人事物证,解除该干部之任命。若只是行政上效率
不彰,或未能尽责,则认定为「失职」,应判决恢复一般社员身分;
若利用干部身分图利私人,或联结社外人士以至於对本社之名誉、财
产、行政体制等有所破坏,则认定为「渎职」,应判决解除干部身分
并剥夺其社员资格。若被弹劾者为现任社长,则由副社长出面依上述
规定组织「干部弹劾案调查委员会」;若正副社长一齐遭弹劾,则由
社员中推选一人代表,出面依上述规定组织「干部弹劾案调查委员会
」调查之。
第七条:一旦干部遭到弹劾并经查证属实,解除其干部身分,则该干
部职缺由社长择适当人选或召开社员大会推举人选替补。若被弹劾者
为社长,则应立即由副社长召开社员大会,依上述规定之程序选举新
社长;若正副社长一齐遭弹劾,则由社员自行推举一代表出面召开社
员大会,依上述规定之程序选举新社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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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溪流水漱成冰 六马嘘天四座倾
未是幽情堪动处 试听徽外两三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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