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flowerwheels (花花)
看板NTU-Qin
標題[討論] <社團基本權利規章>:
時間Wed Jun 10 00:29:22 2009
第一條:「社員大會」為本社團內的最高決策單位,來自正副社長、
任何幹部或委員會之政令及判決,若與「社員大會」之投票決定有所
牴觸,即為失效,以「社員大會」之投票結果為準,社團全體成員共
需遵守。「社員大會」也須以社團之精進福祉為目標,勵精圖治,以
期成為社團成長之最大動力。辟使本社能成為民主法治之社團,盡量
排除個人因素可能帶來的不良影響。
第二條:校內社團指導老師對本社原具規約輔導之權,因此其所立之
規約若經社員大會討論表決通過後即視為本社規約,不可觸犯。若本
社無法認同指導老師之規約,則應另擇適當指導人選,召開社員大會
討論後表決之。其餘規約為本社自律自決之權利,應由社員大會投票
通過後公告施行。經公告施行之規約,不得因任何人事物更改。若因
故須有所更動,仍須由社員或社長幹部等先行於社板提案,並召開社
員大會討論表決。若有無法以本社自律形式之爭議發生,經社員大會
表決仍無法解決者,則由社長立即呈報社團指導老師。若呈報指導老
師仍無法解決,則應立即呈報課外活動組請求其支援。
第三條:各項規約之適用範圍,除「社員」外也包括當學年由「選舉委
員會」選出的「名譽社員」。另若「選舉委員會」因故無法於上述規定時
間內核選出「名譽社員」,得於社長選舉後一周內核選並於社板佈告之。
「名譽社員」與「社員」對社團有同樣之權利與義務,得對社務提案、發
言討論、投票表決、有充分之時間與參與度者尚可擔任幹部…等。
第四條:只要社員有重大提案或各類申訴案之情事發生,依規定須召開社
員大會討論者,社長就有義務召開社員大會讓社團全體討論表決之。但如
果社長刻意不召開社員大會,則該案之提案人可在社板上發起連署,只要
連署人數達到全體社員與名譽社員總合之二分之一,即可由該提案人自行
召開社員大會對該案進行討論表決。社長於期間不得干預社員大會之運作
,並須遵守該次社員大會所通過之提案或申訴案。
第五條:「校外技藝指導老師」不同於「社團指導老師」,對本社不具規
約輔導之權。因此本社之行政程序、人事任用罷免、主辦活動…等,本社
全體皆不應任其有干預之機會,而「校外技藝指導老師」方也不可主動對
本社的行政人事等案有干預之嫌。若有上述情事發生,則可由社團成員提
出,在社員大會討論之。情狀輕者予以警告一次,情狀嚴重者或經一次警
告仍不改其言行者,則應予以解聘,另尋適當之校外技藝指導老師人選數
人,經社員大會討論後表決之。
第六條:正副社長及所有幹部於正常狀態下任期為一年,但皆無保障任期
,且其行為舉止須受到社團全體之監督,若有失職、瀆職之嫌,社員得隨
時提出彈劾罷免案,由規定之程序調查後予以適當懲處。
--
一溪流水漱成冰 六馬噓天四座傾
未是幽情堪動處 試聽徽外兩三聲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8.232.53.1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