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flowerwheels (花花)
看板NTU-Qin
标题[讨论] <社团基本权利规章>:
时间Wed Jun 10 00:29:22 2009
第一条:「社员大会」为本社团内的最高决策单位,来自正副社长、
任何干部或委员会之政令及判决,若与「社员大会」之投票决定有所
抵触,即为失效,以「社员大会」之投票结果为准,社团全体成员共
需遵守。「社员大会」也须以社团之精进福祉为目标,励精图治,以
期成为社团成长之最大动力。辟使本社能成为民主法治之社团,尽量
排除个人因素可能带来的不良影响。
第二条:校内社团指导老师对本社原具规约辅导之权,因此其所立之
规约若经社员大会讨论表决通过後即视为本社规约,不可触犯。若本
社无法认同指导老师之规约,则应另择适当指导人选,召开社员大会
讨论後表决之。其余规约为本社自律自决之权利,应由社员大会投票
通过後公告施行。经公告施行之规约,不得因任何人事物更改。若因
故须有所更动,仍须由社员或社长干部等先行於社板提案,并召开社
员大会讨论表决。若有无法以本社自律形式之争议发生,经社员大会
表决仍无法解决者,则由社长立即呈报社团指导老师。若呈报指导老
师仍无法解决,则应立即呈报课外活动组请求其支援。
第三条:各项规约之适用范围,除「社员」外也包括当学年由「选举委
员会」选出的「名誉社员」。另若「选举委员会」因故无法於上述规定时
间内核选出「名誉社员」,得於社长选举後一周内核选并於社板布告之。
「名誉社员」与「社员」对社团有同样之权利与义务,得对社务提案、发
言讨论、投票表决、有充分之时间与参与度者尚可担任干部…等。
第四条:只要社员有重大提案或各类申诉案之情事发生,依规定须召开社
员大会讨论者,社长就有义务召开社员大会让社团全体讨论表决之。但如
果社长刻意不召开社员大会,则该案之提案人可在社板上发起连署,只要
连署人数达到全体社员与名誉社员总合之二分之一,即可由该提案人自行
召开社员大会对该案进行讨论表决。社长於期间不得干预社员大会之运作
,并须遵守该次社员大会所通过之提案或申诉案。
第五条:「校外技艺指导老师」不同於「社团指导老师」,对本社不具规
约辅导之权。因此本社之行政程序、人事任用罢免、主办活动…等,本社
全体皆不应任其有干预之机会,而「校外技艺指导老师」方也不可主动对
本社的行政人事等案有干预之嫌。若有上述情事发生,则可由社团成员提
出,在社员大会讨论之。情状轻者予以警告一次,情状严重者或经一次警
告仍不改其言行者,则应予以解聘,另寻适当之校外技艺指导老师人选数
人,经社员大会讨论後表决之。
第六条:正副社长及所有干部於正常状态下任期为一年,但皆无保障任期
,且其行为举止须受到社团全体之监督,若有失职、渎职之嫌,社员得随
时提出弹劾罢免案,由规定之程序调查後予以适当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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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溪流水漱成冰 六马嘘天四座倾
未是幽情堪动处 试听徽外两三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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