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dittoh (ditt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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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公告] 國立臺灣大學數學系學生會組織章程
時間Wed Sep 12 13:07:26 2012
國立臺灣大學數學系學生會組織章程
中華民國六十一年創社會員大會通過
中華民國七十九年五月九日期末會員大會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九月二十三日期初會員大會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三十日期末會員大會修正通過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定名為國立臺灣大學數學系學生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 本會係依國立臺灣大學學生自治團體及學生社團組織辦法之規定成立。
第三條 本會之宗旨為提高讀書風氣,砥礪學術研究,敦睦同學情誼,發揚互助
精神。
第四條 本會會址設於本校校總區天文數學館二樓之學生會辦公室。
第二章 會員之權利義務
第五條 凡在本校數學系註冊之學生,均為本會會員。
第六條 會員有選舉罷免會長之權利。
會員有出席會員大會會議之權利及義務。
第七條 會員有參加本會舉辦之各項學術及康樂活動,及享有本會其他福利之權
利。
第八條 會員有繳納會費之義務,繳納之會費以總額二千元為原則。
第九條 會員如滯繳或拒繳會費,執行院得部分限制其第七條所規定之權利,至
其繳清會費為止。
第三章 會長
第十條 本會設會長一人,綜理會務,對外代表本會,對內主持執行院,對本會
負責。
第十一條 會長由全體會員選舉之,任期一年,不得連任。
會長選舉之時間及辦法依校方規定,並由執行院訂定之。
第十二條 本會設副會長一人,協助會長處理會務。
第十三條 副會長由會長委任之;惟會長候選人應於競選期間公告副會長人選,並
刊登於選舉公報,當選後即應委任該公告人選為副會長。
因故需重新通過副會長委任案,須經全體會員五分之一以上聯名同意,
即為通過。
第十四條 會長得由本會會員依左列程序罷免之:
一、本會會員二人以上之提議,全體會員十分之一以上之附議,提出會
長罷免案。
二、會長罷免案經全體會員四分之一以上投票,投票人數二分之一以上
同意,即為通過。
前項之會長罷免案通過後,應即於二週內舉行會長補選,重組執行院。
新任會長選出後,原任會長、副會長、執行院即應總辭。
第十五條 會長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副會長代行其職權。會長缺位時,由副會長繼
任,至會長任期屆滿為止。
前項之新任副會長由新任會長委任之。
會長、副會長均缺位時,即應舉行會長補選。
第四章 執行院
第十六條 執行院為本會之決策及執行機關,對會長負責。
執行院基於執行需要,得制訂辦法,並經會員大會出席會員二分之一同
意始得生效。
第十七條 執行院之組織及職權如左:
一、秘書處:負責文書及檔案事項。
二、財務部:負責財務收支及器材管理事項,其中會計及出納應分立設
之。
三、學術部:負責學術研討及出版事項。
四、活動部:負責各種康樂活動事項。
會長得依實際需要調整執行院之組織。
會長更動前項所列之各部處組織及職權,須經會員大會出席會員之二分
之一以上同意。
第十八條 執行院之成員由會長委任之。
執行院成員之委任案、人事變更案,須經副會長副署。
執行院之成員名單不得於競選期間公布之。
如正副會長與執行院成員之人數總和不足四人之狀況已逾三週,會長、
副會長、執行院成員即應總辭,並依第十一條、第十三條之規定進行補
選。
前項規定,如經會員大會出席會員之二分之一以上同意不予補選,則不
在此限。
第十九條 執行院應於每學期會員大會定期會議開會時,向會員大會提出工作報告
。
第二十條 執行院應於每學期開始時,向會員大會提出預算案。
第二十一條 執行院應依第三十二條之規定,於每學期結束時,向會員大會提出決算
案。
第五章 會員大會
第二十二條 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決策權力機關。
第二十三條 會員大會由會員全體組成之。
第二十四條 會員大會於每學期註冊後二週內舉行定期會議,由會長召集之。
第二十五條 會員大會有左列情形之一時,應舉行臨時會議,由會長召集之:
一、全體會員十分之一連署要求開會。
二、會長請求開會。
前項第一款之情形,連署書上應註明開會之原因,會長應於接受連署書
後二週內召集會員大會臨時會議。
第二十六條 會員大會會議之出席人數未達全體會員之五分之一,則會議上之決議無
效,視為流會。
第二十七條 會員大會有審議執行院所編列預算案及決算案之權。
第二十八條 會員大會得創立制度與政策,責成執行院執行之。
第六章 經費及預算、決算
第二十九條 本會之經費來源如左:
一、會員所繳納之會費。
二、本校課外活動組之補助。
三、本系之補助。
四、以本會之名義對外參加活動之獎金。
五、本會出版之刊物及舉辦活動之盈餘。
六、本會對外各公司行號所爭取之贊助。
第三十條 本會每學期之預算案由執行院編列,每學期開始時於會員大會會議提出
並接受審議。
第三十一條 會員大會定期會議閉會後,如預算案、決算案尚未審議通過,執行院應
於二週內重新擬定預算案或重新提出決算案之說明,並經會長公告之。
前項預算案之公告,
一、如二週內無人對公告內容提出異議,則視為預算案審議通過。
二、如二週內超過八分之一以上會員連署提出異議,則執行院再次擬定
預算,擬定完之預算,須依前款之方式再次重新通過始得為之。
第三十二條 本會每學期之決算案由執行院編列,於每學期結束一週前公告之,並依
左列規定辦理;
一、如決算案中總支出高於該學期會員大會所通過之預算案中總支出之
百分之一百一十,則會長應即召集會員大會臨時會議審議之。
前款會員大會臨時會議審議時,決算案超過原預算案支出之百分之
一百一十之活動,該活動負責人應列席備詢。
二、如決算案中總支出不高於該學期會員大會所通過知預算案中總支出
之百分之一百一十,則該預算案視同經會員大會審議通過。
會員大會依前項第一款之規定審議通過之決算案,其中總支出不得
低於該學期會員大會所通過之預算案中總支出之百分之一百一十。
第七章 本章程之施行及修改
第三十三條 本章程經會員十分之一以上連署,超過會員大會出席會員之二分之一同
意,得修改之。
第三十四條 本章程經校方核備後公布施行,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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