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dittoh (ditt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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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公告] 国立台湾大学数学系学生会组织章程
时间Wed Sep 12 13:07:26 2012
国立台湾大学数学系学生会组织章程
中华民国六十一年创社会员大会通过
中华民国七十九年五月九日期末会员大会修正通过
中华民国九十九年九月二十三日期初会员大会修正通过
中华民国九十九年十二月三十日期末会员大会修正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国立台湾大学数学系学生会(以下简称本会)。
第二条 本会系依国立台湾大学学生自治团体及学生社团组织办法之规定成立。
第三条 本会之宗旨为提高读书风气,砥砺学术研究,敦睦同学情谊,发扬互助
精神。
第四条 本会会址设於本校校总区天文数学馆二楼之学生会办公室。
第二章 会员之权利义务
第五条 凡在本校数学系注册之学生,均为本会会员。
第六条 会员有选举罢免会长之权利。
会员有出席会员大会会议之权利及义务。
第七条 会员有参加本会举办之各项学术及康乐活动,及享有本会其他福利之权
利。
第八条 会员有缴纳会费之义务,缴纳之会费以总额二千元为原则。
第九条 会员如滞缴或拒缴会费,执行院得部分限制其第七条所规定之权利,至
其缴清会费为止。
第三章 会长
第十条 本会设会长一人,综理会务,对外代表本会,对内主持执行院,对本会
负责。
第十一条 会长由全体会员选举之,任期一年,不得连任。
会长选举之时间及办法依校方规定,并由执行院订定之。
第十二条 本会设副会长一人,协助会长处理会务。
第十三条 副会长由会长委任之;惟会长候选人应於竞选期间公告副会长人选,并
刊登於选举公报,当选後即应委任该公告人选为副会长。
因故需重新通过副会长委任案,须经全体会员五分之一以上联名同意,
即为通过。
第十四条 会长得由本会会员依左列程序罢免之:
一、本会会员二人以上之提议,全体会员十分之一以上之附议,提出会
长罢免案。
二、会长罢免案经全体会员四分之一以上投票,投票人数二分之一以上
同意,即为通过。
前项之会长罢免案通过後,应即於二周内举行会长补选,重组执行院。
新任会长选出後,原任会长、副会长、执行院即应总辞。
第十五条 会长因故不能视事时,由副会长代行其职权。会长缺位时,由副会长继
任,至会长任期届满为止。
前项之新任副会长由新任会长委任之。
会长、副会长均缺位时,即应举行会长补选。
第四章 执行院
第十六条 执行院为本会之决策及执行机关,对会长负责。
执行院基於执行需要,得制订办法,并经会员大会出席会员二分之一同
意始得生效。
第十七条 执行院之组织及职权如左:
一、秘书处:负责文书及档案事项。
二、财务部:负责财务收支及器材管理事项,其中会计及出纳应分立设
之。
三、学术部:负责学术研讨及出版事项。
四、活动部:负责各种康乐活动事项。
会长得依实际需要调整执行院之组织。
会长更动前项所列之各部处组织及职权,须经会员大会出席会员之二分
之一以上同意。
第十八条 执行院之成员由会长委任之。
执行院成员之委任案、人事变更案,须经副会长副署。
执行院之成员名单不得於竞选期间公布之。
如正副会长与执行院成员之人数总和不足四人之状况已逾三周,会长、
副会长、执行院成员即应总辞,并依第十一条、第十三条之规定进行补
选。
前项规定,如经会员大会出席会员之二分之一以上同意不予补选,则不
在此限。
第十九条 执行院应於每学期会员大会定期会议开会时,向会员大会提出工作报告
。
第二十条 执行院应於每学期开始时,向会员大会提出预算案。
第二十一条 执行院应依第三十二条之规定,於每学期结束时,向会员大会提出决算
案。
第五章 会员大会
第二十二条 会员大会为本会最高决策权力机关。
第二十三条 会员大会由会员全体组成之。
第二十四条 会员大会於每学期注册後二周内举行定期会议,由会长召集之。
第二十五条 会员大会有左列情形之一时,应举行临时会议,由会长召集之:
一、全体会员十分之一连署要求开会。
二、会长请求开会。
前项第一款之情形,连署书上应注明开会之原因,会长应於接受连署书
後二周内召集会员大会临时会议。
第二十六条 会员大会会议之出席人数未达全体会员之五分之一,则会议上之决议无
效,视为流会。
第二十七条 会员大会有审议执行院所编列预算案及决算案之权。
第二十八条 会员大会得创立制度与政策,责成执行院执行之。
第六章 经费及预算、决算
第二十九条 本会之经费来源如左:
一、会员所缴纳之会费。
二、本校课外活动组之补助。
三、本系之补助。
四、以本会之名义对外参加活动之奖金。
五、本会出版之刊物及举办活动之盈余。
六、本会对外各公司行号所争取之赞助。
第三十条 本会每学期之预算案由执行院编列,每学期开始时於会员大会会议提出
并接受审议。
第三十一条 会员大会定期会议闭会後,如预算案、决算案尚未审议通过,执行院应
於二周内重新拟定预算案或重新提出决算案之说明,并经会长公告之。
前项预算案之公告,
一、如二周内无人对公告内容提出异议,则视为预算案审议通过。
二、如二周内超过八分之一以上会员连署提出异议,则执行院再次拟定
预算,拟定完之预算,须依前款之方式再次重新通过始得为之。
第三十二条 本会每学期之决算案由执行院编列,於每学期结束一周前公告之,并依
左列规定办理;
一、如决算案中总支出高於该学期会员大会所通过之预算案中总支出之
百分之一百一十,则会长应即召集会员大会临时会议审议之。
前款会员大会临时会议审议时,决算案超过原预算案支出之百分之
一百一十之活动,该活动负责人应列席备询。
二、如决算案中总支出不高於该学期会员大会所通过知预算案中总支出
之百分之一百一十,则该预算案视同经会员大会审议通过。
会员大会依前项第一款之规定审议通过之决算案,其中总支出不得
低於该学期会员大会所通过之预算案中总支出之百分之一百一十。
第七章 本章程之施行及修改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经会员十分之一以上连署,超过会员大会出席会员之二分之一同
意,得修改之。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经校方核备後公布施行,修正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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