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precession (little-boy)
看板NTU-Karate
標題轉貼文章--選舉的數學理論淺釋
時間Fri Dec 22 10:52:54 2006
選舉的數學理論淺釋
單維彰
不同的選舉程序,會造成不同的選舉結果;只要候選的對象超過2個,幾
乎就不存在「公道」的選舉程序!
讓我們從一個假設的情境開始。有15位同學負責籌辦一場同樂會,因經費
和人力的限制,他們決定只提供一種冰飲。至於提供哪一種,則有3種意見僵持
不下:冰紅茶(T)、啤酒(B)、雞尾酒(C)。他們決定用最民主的方式解決
紛爭:不記名投票。大家不假思索地舉行了最常見的選舉模式:一人一票、投
給自己認為最適當的飲料、以獲得最高票數的飲料獲勝。開票結果是
T︰B︰C = 6︰5︰4,冰紅茶獲勝。
理性選舉?
也許那個籌備會議可以繼續進行下一項討論了。但是,某個人開始咕噥,
另一個人聽到了就大聲一點兒附和,第三個人也開始埋怨,一股不安的情緒突
然爆發了!投票給冰紅茶的人要其他人表現民主風度:「少數服從多數嘛!」
可是,有人說:「畢竟有9個人不喜歡冰紅茶啊!」在騷動中,情緒似乎有點
兒失控,許多人七嘴八舌地嚷嚷著,說他們「最」不喜歡冰紅茶。
好吧,大家都是好朋友,別為了這種小事傷了和氣。有人提議另一種投票
方法,比較「公平」,就是所謂的「兩輪制」:把第一輪投票結果中最好的2
名取出來,所有人對這2個候選飲料再投一次票。如果能夠幫助大家和和氣氣
地達成共識,再投一次票也無妨,於是他們就照做了。第二輪的投票結果,竟
然是B:T=9:6,啤酒獲勝。
這樣的結果真的解決歧見了嗎?很不幸地,不但沒有,他們之間變得更針
鋒相對!看起來,喜歡喝茶的人一票也沒有動搖,但是那些失去了雞尾酒選項
的人,全部改去支持啤酒了。贊成喝茶的人難掩氣憤之情,說「你們這些想要
喝酒的人聯合起來欺負我們!」剛才他們至少還會熱烈的爭辯,現在情況更不
妙:他們彼此不說話了。
為了打破空氣中令人尷尬的沈默,又有一個人小心地提議,請大家拋棄成
見,再來一次。這一次,他提議一個「最科學」的作法:請每個人給每種飲料
一個分數,最喜歡的給2分,次喜歡的給1分,不喜歡的不給分,然後計算每種
飲料得到的分數總和,最高分的飲料獲勝。這聽起來畢竟是一個新奇的作法,
所以大家雖然意興闌珊,還是勉強同意了。15個人很小心地在選票上填寫了分
數,計算的結果是C:B:T=19:14:12,雞尾酒獲勝。
有人哀號「怎麼會三次結果都不一樣?」有人大叫「我不玩了!」為什麼
三次投票得到三種結果?有人搞鬼嗎?有些人要和另一些人作對嗎?有人經常
改變主意作牆頭草嗎?不能怪這15個人不夠理性或是民主素養不足,選舉理論
想要闡述的是:這15個人並沒有什麼錯,而是不同的選舉程序會造成不同的選
舉結果。
選舉程序決定選舉結果
所謂選舉程序,就是一套根據選民所表達的意願將候選對象排序的規則。
這套規則包括了蒐集選民意見的規則和計算結果的規則。在數學上,選舉程序
被視為一個函數,它的輸入是一個集合,稱為「選民卷宗」,而輸出就是候選
對象的排序。如果有N個選民,卷宗裡就有N個元素;如果有K個選擇對象,卷
宗裡的每個元素就有K個項目。拿前面的飲料選舉情境來說,N=15而K=3。卷
宗裡面的一個元素代表每一位選民心目中對於選擇對象的優先順序。在前面的
例子裡,那15位籌備委員對於3種冰飲其實都已經心存定見。那個卷宗裡面應
該有15個元素,我們將同樣的優先順序合併在一起,只紀錄持同樣定見的選民
人數,記成以下表格:
卷宗一
人數 心目中的定見
6 T>C>B
5 B>C>T
4 C>B>T
除了透過選票表達之外,一般來說選民並不知道其他人心目中的定見。參
照以上卷宗,我們可以清楚地看到,那15位籌備委員在三次投票當中,其實都
是誠實而且理性地表達了個人心目中的定見。第一次「單票制」,每個人投票
給心目中的第一優先飲料,因此T:B:C=6:5:4。第二次是讓T和B對決,每
個人按照心目中的相對順序投票給較優先者,所以B:T=9:6。第三次讓他們
有機會完全表達對3種飲料的喜好程度,有6個人給T兩分、給C一分,有5個人
給B兩分、給C一分,有4個人給C兩分、給B一分,因此T共得12分、B共得14分、
C共得19分,也就是C:B:T=19:14:12。
選舉理論中定義選民的「誠實」就是按照自己的定見投票(若不然,也不
稱為不誠實,而是「有策略」,選舉語言所謂的「棄誰保誰」就是策略之一)
;而所謂選民的「理性」就是其心目中的定見符合遞移律,也就是說,如果
A>B,而且B>C,那麼就一定要A>C。如果問他冰紅茶或啤酒,他選擇冰紅茶
,問啤酒或雞尾酒,他選擇啤酒,再問雞尾酒或冰紅茶,他若選雞尾酒,就違
背了遞移律,也就是不理性。
讀者或許會抗議:也許我昨天中午和今天晚上的心情不同,所以會做出所
謂「不理性」的選擇,那是「人性」呀!怎麼會是不理性?但我們現在談的是
投票當下的心中定見,因為情緒而改變心意的理由就不在討論的範圍裡了,好
像那些籌備委員,如果在第一次投票之後就決定了冰紅茶,雖然當時有9個人
不完全滿意,但在同樂會當晚或者會改變心意,覺得冰紅茶確實是最適當的飲
料也不一定。選舉理論要議論的是:選舉結果是否反應了選民在投票當下的心
中定見?
那個籌備會議最終如何收場,已經不關我們的事,這個情境故事可以到此
結束。我們已經清楚地看到,就算那15位選民都誠實而且理性,只是因為採用
的選舉程序不同,就得到不同的結果。指責他們任何一個人都是無謂且錯誤的
,只是選舉程序決定了選舉的結果。
讀者當然可以明白,雖然剛才的故事講的是15個人的選舉,就算改成一千
五百萬人的選舉,類似的情境還是會發生。再者,剛才的故事中只有3個選擇
對象,但只要選擇對象的個數K>2,聰明的選舉理論學者就可以設計一套卷宗
、找到K種選舉程序,使得根據同一份卷宗,K種程序可以讓K個對象每一個都
獲勝一次!聽起來就像是數學家玩的把戲,不是嗎?但科學和社會的歷史可以
表明:不要嘲笑數學家玩的把戲,不管是多麼荒誕而不切實際的想法,只要給
數學家冥想出來,經常就會是發現吻合了科學或社會的某些現象。
每一個候選人可以各自擁抱一種讓自己獲勝的選舉程序?這聽起來還不夠
荒誕嗎?如果我們不仔細了解各種選舉程序造成的影響,因規就習地直接將某
種選舉程序奉為圭臬,讓它來主宰我們的生活,豈不是更荒唐可悲?這就是選
舉理論要探討的問題:究竟有沒有最「公道」的選舉程序?回答這個問題之前
,當然要先討論:什麼叫做「公道」?
選舉理論的濫觴
一般認為,選舉理論的正式開端是法國人Condorcet(1743-1794)於1785
年發表的「論數學分析應用於多數決之機率問題」。雖然Condorcet在16歲就
首次發表數學論文、25歲即因在積分學方面的出色研究表現而被選入法國科學
院,不過有人仍然評論他在數學與科學上的貢獻微不足道。相對地,Condorcet
被認為是「法國最後一位啟蒙哲學家」,他在法國大革命中扮演的角色,幾乎
就是美國獨立運動中的傑弗遜:作為一個關心平民的貴族知識份子,他起草憲
法、鼓吹宗教自由、擘畫教育、反對蓄奴。然而,法國大革命後來混亂得失去
了控制,一夜之間Condorcet從英雄變成通緝犯,入獄後第三天暴斃,未經審
判、死因不明。
Condorcet於1785年的論文裡面提出了一種選舉程序:他認為一個「公道」
的勝選者,必須是與所有其他候選人在捉對投票中都能獲勝的那個人。拿卷宗
一為例,Condorcet的程序要求選民對T和C投票、對T和B投票、還要對B和C各
投票一次,如果選民像卷宗一所示地誠實投票,則T:C=6:9、T:B=6:9、
B:C=5:10,因為只有C能夠在2次捉對投票中都獲勝,所以C才是勝選者。
Condorcet自己也在論文中表明,他的選舉程序也有可能無法產生結果,
例如遇上以下這種卷宗:
卷宗二
人數 心目中的定見
5 T>C>B
5 C>B>T
5 B>T>C
那麼3次捉對投票的結果就是T:C=10:5、C:B=10:5、B:T=10:5,
解讀為T>C>B>T,甚至不符合遞移律,所以即使所有選民都是理性且誠實的
,投票的結果卻顯得不理性!我們可以將這種情形解釋成「平手」,但那只是
我們的解釋而已,就實際開票結果而言,並不是平手。因此,當Condorcet程
序產生勝選者的時候,那的確是一個眾望所歸、沒有異議的勝選者;問題就是
,它有太大的失敗機率,而且就算它可以成功,所耗費的社會成本也太高了。
這就是Borda(1733-1799)對Condorcet提出的質疑。一般的說法是Borda
在與Condorcet的辯論中提出了他的方法,如今所謂Borda Count法就是前述選
飲料的假想情境中,第三次投票的方法:每個選民對K個候選人嚴格排序,給
自己心目中排序第一的K-1分、排序第二的K-2分……直到排序倒數第二的1分、
最後一名0分。如同許多數學或科學的歷史,更晚期的史料表明Condorcet和
Borda都不是他們提倡的選舉程序的最初發明人。中古世紀一位傳奇的狂人
Llull就曾經發明過Condorcet的方法,而1433年Cusa批評Llull的方法並提出
自己的方法,Cusa提出的就是今天所謂的Borda Count。
Borda也是個有貴族背景的法國知識份子,他在20歲時提出一份幾何學方
面的論文、22歲在軍中獲得數學家的職位,他的生涯一直是學術與軍旅並行。
1776-1778年間,他還擔任艦長,帶著法國海軍越洋幫美國人打贏了獨立戰爭。
Borda影響我們最深的一件事,可能是他定義了「公尺」。原本有人建議以周
期為1秒的單擺長度作為公尺的定義,但Borda大力提倡用地球沿著某條經線從
北極到赤道的一千萬分之一作為公尺的定義。他的理由是要推動公尺作為國際
標準,如果使用地球的尺度作為長度定義,國際間就沒有反對的理由了。其實
,我猜想Borda還有兩個私下的理由,其一是因Borda是當時最精於地表測量的
專家,這種公尺的定義使得他更有理由要製造更精確的儀器、對地球做更精確
的測量;其二是Borda是十進制的熱衷推動者,他的另一項計畫是推動一天10
小時、每小時100分鐘、每分鐘100秒的新時間單位,如果成功了,那秒的定義
就改變了,而根據秒所定義的長度單位也要跟著改變了。
選舉理論學者基本上都同意,如果不計成本,應該先執行Condorcet的方
法,如果產生優勝就好,否則就應該採用Borda的計分方法;但問題是,實際
上很難不計成本。不過,理論學者倒是利用Condorcet方法來協助判斷其他選
舉程序的優劣。他們在理論上探討許多(或者所有)可以讓Condorcet方法產
生優勝的卷宗,假設這個優勝是最具有代表性的當選者,然後比較其他選舉程
序產生其他優勝(也就是不夠恰當的結果)的機率如何。結果,在比較過的各
種選舉程序當中,最容易不符合Condorcet優勝的選舉程序,就是現在最常用
的「一人一票相對多數制」,也就是最前面假設情境中第一個採用的選舉方法。
雖然Condorcet和Borda的爭辯開啟了選舉理論,也為後代的學者鋪設了研
究的方法和典範。不過他們並沒有替「公道」下一個定論,當然也就不能討論
什麼選舉程序最「公道」。這個問題,還要再等166年,在二十世紀中葉,出
現的一個令人難受但是卻被普遍接受的結論。
Arrow的不可能定理
二十世紀出現了好幾個偉大的「不可能」定理,這些數學定理在哲學、經
濟、科學上,都產生深遠而根本的影響,其中一個就是Kenneth Arrow(1921-)
在1951年提出的博士論文Social Choice and Individual Values。Arrow於
1971年獲頒諾貝爾經濟學獎,他提出的定理又稱為「Arrow矛盾」,基本上是定
義了一套所謂「公道」的標準:
(一)每一位選民的影響力都一樣;更進一步說,就是非獨裁的。
(二)選民除了不能不理性,更沒有任何關於心目中排序的限制。
(三)如果所有選民都認為A>B,則選舉結果也一定要顯示出A>B。
(四)選舉結果中關於A和B的排序,應該只根據卷宗內A和B的相對順序決
定,與任何第三者無關。
(五)如果所有選民都是理性地將選擇對象排序,而且誠實投票,則選舉
的結果也要顯示理性的排序。
讀者仔細想想,似乎上述五條「公道」的標準是再基本不過的了,這不都
是我們對於民主和平等的直覺認識嗎?大家實在沒有反對或挑剔的餘地。但如
果您也同意任何一個「公道」的選舉程序都要符合上述五個條件,我們就可以
據此設計「公道」的選舉程序,然後在所有「公道」的程序當中設法挑選「最
公道」的。但是,Arrow說,省省吧!如果選擇對象超過2個,根本不存在這種
選舉程序!
如果只有2個候選人,許多已知的選舉程序其實都等於「相對多數制」
(因為只有2名,相對多數就是絕對多數),所有的選舉程序都會得到同樣的
結果,因此沒有「最公道」的問題,如同臺灣即將面臨的2004年總統大選,
只有2組候選人的時候,選舉程序不是值得擔心的問題。
但是,如果超過2個候選人,就居然不存在任何公道的選舉程序!這是一
個被證明的數學定理,而不是經驗法則,也不是實驗歸納的結論,如同許多人
在高中時代學習過的「不可能找到2個正整數n和m使得n^2 = 2*m^2」,不是我
們運氣不好,也不是我們不夠努力或不夠聰明,而是─不可能!
我們已經知道Condorcet的方法違背了第五條,但Borda的方法哪裡出了問
題?其實,我們之前舉出的3種選舉程序都會違背第四條:只要假設在3種飲料
之外另外加上一種可能:冰咖啡(K),15位籌備委員並沒有改變原來3種飲料
的相對順序,只是把K插入某個位置而已,假設卷宗一變成了卷宗三:
卷宗三
人數 心目中的定見
4 T>K>C>B
2 K>T>C>B
5 B>C>K>T
4 C>B>T>K
如果用一人一票的方式來投票,每個人誠實地投給自己第一優先一票,就
得到B:T:C:K=5:4:4:2,與原來T:B:C=6:5:4的結果比較,我們發
現T和B的順序顛倒了:T和B的相對順序受到第三者K的干擾。
Arrow定理的最大眾解讀,就是說我們必須在殘缺的選舉程序和獨裁者之間
作一個選擇。這是多麼無奈的情況啊!有些政治學者將這個無奈訴諸道德,而
不是理性,認為人間本無完美。他們用Arrow定理當作證據,告誡政治人物即
使勝選也要謙沖為懷、與人善處。另一些堅持理性的學者,則企圖修改或鬆動
Arrow的五個「公道」條件,譬如「同意票制」就鬆動了第一條:每個選民決
定是否對每個候選人投同意票,因為每個人在心中劃下的界線不同,有些人或
許認為只同意自己心目中的第一優先,另外一些人或許會同意所有的候選人,
因此每個選民投出去的票數就不一樣多了。也有些人企圖設計稍微違背第二條
的選舉程序,然而,在Arrow之後半世紀,另一位數學經濟學教授Saari想要證
明,真正值得鬆動的是第四條。
Saari的修訂理論
2000年,Saari在Economic Theory發表2篇各50頁的論文,引起了相當的
重視和討論。Saari的論點之一是Arrow的第四和第五條件會互相「抵銷」;
既然假設選民是理性的(Arrow的證明當中用了這個假設),選舉程序應當要
儘可能地檢查選民是否真的理性,並儘可能有效地從卷宗當中剔除那不理性的
選民,比如將不理性的選票視為廢票。而Arrow的第四條件恰好限制了選舉程
序檢驗選民是否理性的能力。
在這個觀點下,「單一選票相對多數制」又顯示出它最大的弱點:它是最
不能檢驗不理性的制度,因此是最差勁的制度。因為在這制度之下,選票只反
應出來選民的第一優先,而完全遺失了其他的候選人資料,在選舉程序中無法
得知選民對第二優先以後的候選人的對待是理性還是不理性的。在這個哲學引
領之下,Saari提議修改Arrow的第四條,將之稍微放寬,只加上三個字:
(四)選舉結果關於A和B的排序,應該只由卷宗內A和B的相對順序「和距
離」決定,與任何第三者無關。(「距離」的定義並不困難,但是需要多一點
的篇幅,筆者暫且割捨。)
如果我們可以接受將Arrow的第四條換成Saari的,而還是認為那是「公道」
的話,那麼Saari證明了:Borda Count選舉程序是「公道」的!當然,我們這
裡關心的是超過2個候選人的情形,本篇提到的其他選舉程序,在修改後的標準
下,都還是不夠公道。
結 語
讀者或許已經一邊讀一邊產生疑問,比如為什麼不討論兩票制選舉程序呢?
為什麼沒提到對每個候選人投同意票的方法呢?為什麼不容許選民對部份選擇
對象不分高下,例如T>(B=C)?如何遏止或減少選民運用策略投票?其實,
選舉理論有非常豐富的發展,除了這裡介紹的「公道」定義之外,還有其他見
仁見智的看法,也還有可辯論的空間。選舉理論還跟社會福利法案的經濟數學
有關,又可以推展成工業、經濟各種方面的決策理論,那裡又有許多有趣而且
和我們的生活密切相關的問題了。
參考資料
1. D. Newman, 1998, 選舉理論及比例代表制,香港嶺南學院政治學與社
會學系報告(中譯本)。
2. J. J. O'Connor and E. F. Robertson, 1996-2003, The MacTutor
History of Mathematics archive.
http://www-history.mcs.st-andrews.ac.uk/history/
3. D. G. Saari, 2001, Chaotic elections! A mathematician looks
at voting, American Mathematical Society.
4. D. G. Saari, 2001, Decisions and elections, explaining the
unexpected,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單維彰:任教中央大學數學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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趙客縵胡纓 吳鉤霜雪明 銀鞍照白馬 颯沓如流星 十步殺一人 千里不留行
事了拂衣去 深藏身與名 閒過信陵飲 脫劍膝前橫 將炙啖朱亥 持觴勸侯贏
三盃吐然諾 五嶽倒為輕 眼花耳熱後 意氣素霓生 救趙揮金槌 邯鄲先震驚
千秋二壯士 烜赫大梁城 縱使俠骨香 不慚世上英 誰能書閤下 白首太玄經
李白 俠客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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