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precession (little-boy)
看板NTU-Karate
標題轉貼文章--看WTO的利害 (國際談判的法理與實力)
時間Fri Nov 18 10:17:15 2005
看WTO的利害
羅昌發(臺灣大學法律學院院長兼WTO研究中心主任)
2005.10.16 中國時報
國際談判的法理與實力
WTO像一部龐大的機器,其運作涉及高度技術,而且必須遵守一定的國際
規範。不過,大部分的會員國所考量的利害關係較多、法理問題較少。如
何超越實力,進行較多的法理考量,值得來自於開發中國家的專家們多多
思考。
國際上講究利害關係,WTO大體上也是如此。WTO是一套國家與國家之
間的商業法則。究竟一國應如何開放市場讓其他國家的業者享受市場利益﹖
一國在何種程度內可以對國內業者採行保護措施﹖一國的國內法應如何制
定規範並執行,以避免歧視其他國家的產品或服務或造成貿易障礙﹖這些
都是WTO的基本課題。
在貿易關係中所講求的利害,常憑藉實力達成,而不太講求法理。不
過,如果仔細看看國際貿易的關係與互動,不難發現,許多涉及法理的問
題。以下我們先了解WTO如何進行談判,再討論有哪些法理與實力間的拉
扯或平衡。
兩種談判類型 解決爭端
除了「WTO設立協定」、GATT、GATS、TRIPS協定、DSU等WTO會員一律
必須參加的會議外,WTO會員可以自行決定是否參加「複邊貿易協定」,
如政府採購協定。國內常稱WTO為經貿聯合國,主要是因為參加的國家眾
多。迄2005年9月,WTO有148個會員(我國為第144個會員 )。由於會員國
眾多,開會時發言者必須在短時間內非常清楚地表達複雜的意見,這是很
不容易的。不同主席及各國代表的表現,在會場上高下立現。在WTO開會,
基本上看不到爭吵,僅能看到文明且高水準的論辯。有時一些經濟不是很
發達的開發中國家(如印度、馬來西亞等)也常有相當令人讚歎的滔滔雄辯。
WTO談判基本上分為兩個類型。一種是談判貿易規則,也就是談判在
WTO之下的各種協定,有沒有哪些必須修改或必須有所增加﹖例如,在DSU
談判時,各國討論問題之一,就是在國際爭端解決程序中,是否要讓非政
府組織(NGO,例如環保團體)有某種程度的參與。
一種法理的論辯認為,WTO既然是政府間的組織,自然應限於會員的政
府才應被賦予法律上地位。不過,也有更多人認為,NGO在國際組織或國際
法中,並非全無地位,他們自然也可以參與國際爭端解決程序。將來的DSU
規範中,很有可能會增加規定,讓NGO在WTO的爭端解決程序中可以提出文
件,表達其專業的意見或立場。WTO承認NGO的某種角色及法律上地位,算
是國際法一項重要的發展。
又例如目前爭端解決程序採二審制。在「爭端解決小組」程序(第一審)
之後,案件可以被上訴到「上訴機構」(第二審)。上訴機構類似一國的最
高法院,屬於「法律審」,只能依照第一審所認定的事實,決定適用法律
有無錯誤,而不能自行認定事實。
關稅談判 各懷鬼胎
不過,許多人認為,如果上訴機構發現第一審的事實並不明確或仍有
疑義,而沒有辦法針對這種情形加以糾正或救濟,在法理上說不過去。所
以在DSU談判中,有些國家認為應該設置一種「發回」程序( 如同國內訴
訟的發回更審)。這種發回的制度,其實是爭端解決程序中重要的法理設
計,目的在糾正事實審的認定。然而,有許多開發中國家認為,把WTO爭
端解決程序設計得越來越複雜的結果,就是使他們更不易利用此種程序,
而只會對已開發國家更為有利。
WTO另外一個類型的談判是市場開放。例如各國如何進一步降低關稅、
服務貿易如何進一步開放等,這都是個別談判出來的。由GATT時代開始,
到WTO時代的關稅談判,我們可以看出,國際貿易的法理常有變動性。關稅
談判的基本準則是「互惠原則」。而所謂互惠原則,在每次談判都有不同
的解釋。有時是以「要求、承諾」(request-offer)的方式「捉對」談判,
以達到各國「給予與獲取」的平衡。有時依照「齊頭式的公式」減讓(例如
各國一律減讓50%),才被認為符合互惠原則。有時認為依照「關稅較高者
應減讓較多」的基礎設計出來的公式,才符合互惠原則。各國各懷鬼胎,
但都主張自己的公式才最公平,才最符合互惠原則。這是明顯的以利害關
係來詮釋協定條文。在這種談判中,利害關係顯然超越法理上的「法律安
定性」要求。
特殊與差別待遇 減少傷害
由於WTO規則非常複雜,開發中國家認為自己對WTO既有規範都未必了
解,遑論加以遵守或參與新規範的制定;並且,如果開發中國家被要求與
其他國家一樣遵守市場開放的承諾程度,對他們的經濟及產業發展也會造
成非常不利的衝擊,最後反而導致貧國愈貧,富國愈富的情形。
本來,WTO非常重視「最惠國待遇」,意即WTO任何一個會員不能對任
何其他WTO會員的產品或服務,實施差別待遇。如果這項原則被徹底實施,
則開發中國家(包括低度開發國家)必須與已開發國家受到同樣的待遇與約
束。但基於開發中國家發展與生存的需要,他們應該受到更優惠的待遇。
所以在GATT時代,早已經發展出對開發中國家的「特殊與差別待遇」
(Special and Differential Treatment;簡稱 S & D)。這項S & D待
遇已經成為WTO重要的原則及法理基礎。因此,在WTO談判市場開放時,基
本上都必須設置特別的一套規則,使開發中國家減讓得少一點,或讓他們
獲得得多一些。
專利權保護 壓死開發中國家
在大方向上,各國固然同意對開發中國家讓步,但在個別問題上,開
發中國家的法理訴求則未必見效。例如TRIPS協定對專利權有相當高標準
的保護;開發中國家認為,依照這種標準,他們很難用較低廉的價格,取
得治療愛滋等疾病的藥物,這對人民的生命健康及開發中國家的公共衛生,
都有極大的危害;開發中國家認為商業利益不應優於對人民生命與健康的
保護,但這種法理論述,顯然敵不過工業先進國家利益的考量及藥商的壓
力。在TRIPS談判下,我們很難看出將來會在專利權保障的規定上,對開
發中國家鬆手。
WTO談判的另一項重要原則是「共識」。「共識」原則在GATT時代已經
建立,WTO大體上延續這項基本原則。所以,在進行談判時,大家必須談到
達成「共識」,才會做成結論。由於各國利害關係並不一致,所以談判非
常冗長。
為克服此項困難,WTO實務上發展出一些作法,例如利害關係類的國家,
常形成各種大小集團;有時大國之間會有閉門會議,他們形成共識之後,
會對其他國家造成極大的壓力(好像其他國家不同意,就是談判破裂的原因)。
所以,在現實上,我們無法針對「共識」的概念,給予法理解釋,認為大
家必須「一致」同意,才會達成共識。實際上的情形是,如果一國聲音微
弱,而被其他國家或集團的聲音淹沒,則仍然會形成不利於微弱聲音的
「共識」。
****************************************************
WTO相關會議
WTO管轄的事務非常廣,除類似組織章程的「WTO設立協定」外,還有大家
所熟悉的:
GATT:關稅暨貿易總協定,延續1947年訂定的GATT而來。
GATS:服務貿易總協定。
TRIPS協定:與貿易有關之智慧財產權協定。
DSU:爭端解決了解書。
這些都是WTO會員一律必須參加的。
--
曾經滄海難為水 除卻巫山不是雲
取次花叢懶回顧 半緣修道半緣君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39.223.28.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