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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轉貼文章--人權有「國界」嗎?
時間Fri Nov 5 08:09:14 2004
江宜樺(台灣大學政治系教授)
人權有「國界」嗎?
2004. 10. 25 中國時報
「人權」已是大家琅琅上口的名詞,且看人的基本人權,在多元文
化下如何變遷與實踐…。
自十八世紀末美國獨立戰爭與法國大革命以來,基本人權的概念就
逐漸擴散,成為全世界共通的語言。所謂基本人權,美國《獨立宣言》
給它的定義是「生命、自由、追求幸福」;而法國《人權宣言》對它
的界定則是:「在法律之前的平等、自由、財產保障、國家主權」。
時至今日,基本人權的清單有增無減,像是言論自由、遷徙自由、宗
教信仰自由、集會結社自由、免遭歧視的權利、公正審判的權利、同
工同酬的權利、社會福利的權利、義務教育的權利、文化創作的權利
等等,統統列入聯合國《普遍人權宣言》之中。
▲《極權主義的起源》的作者漢娜‧鄂蘭認為:無國籍的人喪失一切
權利,連國際組織也無法保障其基本人權。因此比較務實的作法,還
是要由各國的民權運動組織從內部開始爭取人權。
人權的訴求之所以能夠如此多樣,主要原因是我們相信人類具有某
些共通的本性,有其基本的需要與欲求,譬如自由、平等、公平正義、
人格尊嚴等等。當這些基本價值落實到具體的生活處境時,就會產生
「新聞報導自由」、「宗教信仰自由」、「性工作權利」、「合理管
理權利」等訴求。就此而言,人權彷彿具有超越時空限制的普遍性。
只要你是一個人,不論你的出生背景、性別、年齡、族群、國籍,你
都應該擁有某些不可剝奪、不可分離的基本人權。聯合國的人權宣言
稱為「普遍」人權宣言,正是對人權普遍性的正面肯定。
在人權具有普遍性的假設之上,我們可以名正言順地指責種種違反
基本人權的事情,不管這是發生在那個地方、那個國度。中國政府鎮
壓法輪功與政治異議分子,這是應該指責的事情。同理,台灣政府歧
視外籍勞工及外籍配偶,或是以極不合理的限制加諸大陸配偶身上,
也是應該指責的事情。更進一步講,作為普遍人權的捍衛者,我們也
應該聲討美國政府對有色人種的歧視、以色列政府對巴勒斯坦人民的
濫捕濫殺、印尼及馬來西亞的政治迫害、伊朗阿拉伯的兩性差別待遇、
或英法德奧對於移入人口的敵意等等。沒有來自國際之間的抗議,許
多國家大概都會在「主權至上,內政不容干涉」的藉口下,繼續種種
不人道的政策或行為。
但是,普遍人權的主張與國際人道干預的作為難道永遠不會出問題
嗎?從理論層面講,人權的普遍性始終只是一個假設、或一種信仰,
且與人類社會的多元文化未必相容。如果我們仔細觀察世界各個地區、
各個國度的歷史文化,就會發現人類基本價值的存在樣態原屬多元。
幾個主要文明對於生死的態度、對於健康、財富、權力、地位的看法
並不完全相同。雖然大部分的民族都會肯定生命、自由、平等、公義
等抽象價值,但是如何詮釋其意義、如何在社會實踐中加以落實,卻
存在著鉅大的差別。這種差別解釋了為何回教國家要求女性覆上面紗、
嚴格懲罰酗酒,也解釋了為何錫克教徒必須裹上頭巾,或日本天皇必
須致祭於神社。當這些實踐恰好違反了基本人權所希望保障的男女平
等、飲食自由、行政中立或政教分離時,除非我們斷然否定多元文化
並存的事實與價值,否則普遍人權的訴求有時就必須有所節制。
從實踐結果來看,基於普遍人權信仰而遂行的國際干預主義,固然
成就了不少值得稱頌的人道救援工作(如聯合國對索馬利亞或塞爾維
亞的介入),但也產生了頗多爭議不斷或明顯違背正義原則的作為。
美國政府繼阿富汗戰爭之後所發起的伊拉克戰爭,就是一個完全無法
合理化的國際干預行動。從最早指控伊拉克「藏有大規模毀滅性武器」,
到後來改口「為了解放伊拉克人民免於暴政」,整個軍事行動不僅得
不到文明世界多數國家的支持,而且徒然造成伊拉克人民的苦難。如
果美國政府繼續以維持基本人權或自由民主的口號四出征伐,大概只
會使基本人權的訴求加速貶值,反而不利於人權理念的推展。
在普遍人權的貢獻與缺失兩面俱呈之後,我們應該如何看待基本人權
的訴求──特別是基本人權與文化多元之間的糾葛呢?
許多傳統的自由主義者都主張人權的普遍性必須予以確立,否則憲
政秩序、個人自由、法治規範等皆岌岌可危。但是,這種啟蒙運動式
的普遍主義論証其實已經越來越有問題。
在多元主義及多元文化現象日益獲得正視的時代裏,訴諸人權普遍
性的信仰往往並不能真正解決任何問題,有時甚至只會造成更多棘手
的難題。就如同不久前造訪台灣的英國學者葛雷(John Gray)所言,
普遍主義式的自由主義其實無法提供合理秩序的理論基礎;過去奠基
於基督教一元論思惟所發展出來的西方文明,終究必須放棄其主導性
思惟,以與世界各種多采多姿的文明和平共存。因此,著眼於人類和
平的「暫訂協議式自由主義」(modus vivendi liberalism),恐怕
才是未來各個地區、各國政府得以協商互動的基礎。在這種「暫訂協
議」之中,人們仍然肯定人類彼此之間存在著最起碼的、抽象的是非
標準,但是不會以任何一套價值規範(包括現在西方盛行的自由民主
制度)為主流,而是容許諸多文明進行積極的、互動不斷的詮釋。
最後,回到人權與國界的問題。如果我們肯定的是「最起碼的是非
標準」,而非洋洋灑灑的人權清單,那麼跨越國界的呼籲與聲援仍然
是正當的,但是軍事干預或經濟制裁則不是值得認可的方法。因為我
們知道,不只是美國政府這種單邊主義的霸權行為,即使是聯合國出
面號召的制裁,也往往有列強政治鬥爭的陰影,而與原先所欲達成的
人道目標悖離。有效的人權保障基本上必須委諸各國自身;每個國家
內部所醞釀發展的人權運動通常費時較久,但是其基礎卻比較實在。
只要持之以恆,終究可以成為捍衛基本人權的堅強力量。這種途徑的
好處,漢娜.鄂蘭曾經在《極權主義的起源》中提及,她說:
「由於我們假定人權乃獨立於一切政府之外,因此將它定義為『不
可分離』。但是當一個人失去了政府的保障,而想直接訴諸基本人權
時,卻發現沒有一種權威能提供保護,也沒有一個機構願意提供保障。」
從國界之內出發,而不是從國界之外跨入,可能是人們維護自身權
益最實在的法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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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經滄海難為水 除卻巫山不是雲
取次花叢懶回顧 半緣修道半緣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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