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precession (little-bo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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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轉貼文章--鞭刑使人性蒙羞
時間Thu Oct 28 07:57:49 2004
鞭刑使人性蒙羞
2004年10月28日
蘋果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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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二十世紀之交,英國曾有女權運動者力倡對婦女施暴者施以鞭
刑,掀起軒然大波。費邊社大將蕭伯納所屬的「人道聯盟」積極反對
這項提案。不過,蕭伯納卻投書叫大家不必和這些人多費唇舌。他說:
這些支持鞭刑者「不是白癡也不是文盲:她們絕對知道所有反對報復
性懲罰的理由,就如同所有醉漢也一定都知道酒精的所有害處。」
羞辱性懲罰傷害尊嚴
支持鞭刑的人是否真的明白鞭刑將帶給社會的傷害?是否知道犯罪成
因有其社會性結構因素?是否知道酷刑從未能遏止犯罪?是否知道刑
罰報復主義已為先進國家所揚棄?是否知道身體刑所侵犯的是我們最
基本的人權?是否知道這羞辱性的懲罰是對個人尊嚴與身體完整性的
至大傷害?
身體刑這機構化的暴力,就跟刑求一樣,均違反各項國際人權公約。
聯合國人權委員會在 二○○○年判定鞭刑違反了台灣也同為簽署國之
一的《公民與政治權利公約》第七條:「無人應被施以刑求或不人道
與屈辱性待遇及懲罰。」更早之前,歐洲人權法庭在一九七八年
「Tyrerv UK」案中亦認定:身體刑違反《歐洲人權公約》第三條。
判決文中說:「司法身體刑的本質牽涉一個人施加肉體暴力於另一人
身上,它是法律允許的暴力,由司法單位下令,由警政部門執行。申
告人在當權者面前被視為物品,造成嚴重傷害,而這也正是《歐洲人
權公約》第三條所要保護的,那就是一個人的尊嚴與身體完整性。」
台灣執政者中,有許多稱得上是人權運動的開荒拓土者,當鞭刑法案
最主要推動者竟是曾因不堪刑求而企圖飲熱水自盡的王幸男立委,我
們有許多的不解。他們不會不知道人權的價值,不會不知道有關個人
尊嚴受辱與身體受傷的一切。但他們為什麼還要這麼做?
難道是把鞭刑做為一種規避政治責任的手段?尋找代罪羔羊,宣洩民
怨?或是如蕭伯納所說,難道「鞭刑狂」與「色情狂」只是同一種疾
病的不同形式,故也只是台灣社會嗜血貪腥好色的另一種變形?
罪犯受辱人性將蒙羞
總之,我們難以理解鞭刑支持者的心靈。但我們知道,國家暴力無法
解決犯罪問題。我們也知道,一如浪漫作家De Quincey 在反對鞭刑時
所說:「他們(罪犯)的人性,就是我們的人性」。如果任何罪犯、
再犯、累犯的人性真的不可挽救,那我們也無人能得救;他們身體之
受傷受辱,也正意味著我們的人性將全體蒙羞。現任政府宣稱人權立
國,如果通過鞭刑法案,將使台灣走上人權回頭路。
李鑑慧
作者為英國劍橋大學史學博士,現擔任英國難民中心法律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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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次花叢懶回顧 半緣修道半緣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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