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precession (little-bo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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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转贴文章--鞭刑使人性蒙羞
时间Thu Oct 28 07:57:49 2004
鞭刑使人性蒙羞
2004年10月28日
苹果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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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二十世纪之交,英国曾有女权运动者力倡对妇女施暴者施以鞭
刑,掀起轩然大波。费边社大将萧伯纳所属的「人道联盟」积极反对
这项提案。不过,萧伯纳却投书叫大家不必和这些人多费唇舌。他说:
这些支持鞭刑者「不是白痴也不是文盲:她们绝对知道所有反对报复
性惩罚的理由,就如同所有醉汉也一定都知道酒精的所有害处。」
羞辱性惩罚伤害尊严
支持鞭刑的人是否真的明白鞭刑将带给社会的伤害?是否知道犯罪成
因有其社会性结构因素?是否知道酷刑从未能遏止犯罪?是否知道刑
罚报复主义已为先进国家所扬弃?是否知道身体刑所侵犯的是我们最
基本的人权?是否知道这羞辱性的惩罚是对个人尊严与身体完整性的
至大伤害?
身体刑这机构化的暴力,就跟刑求一样,均违反各项国际人权公约。
联合国人权委员会在 二○○○年判定鞭刑违反了台湾也同为签署国之
一的《公民与政治权利公约》第七条:「无人应被施以刑求或不人道
与屈辱性待遇及惩罚。」更早之前,欧洲人权法庭在一九七八年
「Tyrerv UK」案中亦认定:身体刑违反《欧洲人权公约》第三条。
判决文中说:「司法身体刑的本质牵涉一个人施加肉体暴力於另一人
身上,它是法律允许的暴力,由司法单位下令,由警政部门执行。申
告人在当权者面前被视为物品,造成严重伤害,而这也正是《欧洲人
权公约》第三条所要保护的,那就是一个人的尊严与身体完整性。」
台湾执政者中,有许多称得上是人权运动的开荒拓土者,当鞭刑法案
最主要推动者竟是曾因不堪刑求而企图饮热水自尽的王幸男立委,我
们有许多的不解。他们不会不知道人权的价值,不会不知道有关个人
尊严受辱与身体受伤的一切。但他们为什麽还要这麽做?
难道是把鞭刑做为一种规避政治责任的手段?寻找代罪羔羊,宣泄民
怨?或是如萧伯纳所说,难道「鞭刑狂」与「色情狂」只是同一种疾
病的不同形式,故也只是台湾社会嗜血贪腥好色的另一种变形?
罪犯受辱人性将蒙羞
总之,我们难以理解鞭刑支持者的心灵。但我们知道,国家暴力无法
解决犯罪问题。我们也知道,一如浪漫作家De Quincey 在反对鞭刑时
所说:「他们(罪犯)的人性,就是我们的人性」。如果任何罪犯、
再犯、累犯的人性真的不可挽救,那我们也无人能得救;他们身体之
受伤受辱,也正意味着我们的人性将全体蒙羞。现任政府宣称人权立
国,如果通过鞭刑法案,将使台湾走上人权回头路。
李监慧
作者为英国剑桥大学史学博士,现担任英国难民中心法律谘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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