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alniduy (終於破500大關)
看板NTU-GIIBTeam
標題Re: 唉..!!是不可能重打的啦..!!
時間Mon May 3 01:26:25 2004
※ 引述《jinfu (重傷中)》之銘言:
: ※ 引述《krugman (obstruction)》之銘言:
: : 跘倒他,我們也不願意。再者傷的那麼重,真的只是意外。
: : 你知道醫起來要花多少錢嗎??
: : 實在令人難以信服,我的同學才會說出這樣的話。大家都是愛好運動的人
: : 有種的話以實力取勝,有實力的話公平地取勝,有公平的話該是我們取勝。
: : 好吧,也許我離題了…該是討論受傷的事。
: : 我大一時,為了搶一顆籃板,踩到別人的腳,而扭傷自已的腳踝,韌帶裂開
: : 我撐拐杖撐1個月,醫葯費是比較少啦,25000而已。在那期間我四處求醫,
: : 沒去家教,上課。當然你這位同學痛苦的程度不亞於我。但我付出的成本
: : 還有錯失打校隊的機會,速度再也沒以前快,天氣一變我的腳踝就會隱隱作痛
: : 這些我該找誰要。這是我自已倒楣呀。那位害我扭到腳的同學我也不怪他。
: : 以許你會說我自已踩到是我倒楣,而且這不是犯規動作。是呀…我的情形跟你
: : 同學在某種程度上有些許不同。但相同的是…令我們受傷的人其動機並無惡意。
: : 我想,打球犯規在所難免,受傷也是會的。但嚴重程度有多有少。
: : 如果我們在打球的時後,不小心犯了一規,令受傷的人心臟病發,因而撒手人寰
: : 那我們該不該賠償他的爸媽?賠的話,賠的起嗎?
: : 也許我舉的例子不對,但我只是想表達打球受傷自有輕重之分,這位同學的情況
: : 我們真的感到很遺憾,同時也對他表達我們最深的歉意。
: : 打球很開心,很爽,所以我們獲得了正效用,白話一點就是贏得了報酬,經濟學原理
: : 開頭就告訴我們:天下沒有白吃的午餐,打球很爽,當然就得獨自面對受傷的風險。
: : 但你們同學受傷那麼嚴重超出了3個標準差之外(假設受傷情況符合常態分配)
: : 經濟學之父亞當史密斯對這情形並無多加解釋就走了,所以我也不知道該說什麼。
: : 好吧…廢話這麼多,就是想說…我同學不是故意的,而且受傷的情況並不是我們能
: : 控制的,在加上,打球本來就有風險,我們並不能幫你們分擔風險。因為你們打球
: : 贏球的爽也不能分我們一點。基於以上3種理由。我們最多之能去看看他…
: : 跟受傷的同學說…對不起。裁判造的孽,要你來當。
: : 有本事的話不是私底下自己說說而已
: 今天我如果是自己去絆到他
: 我也會自認倒楣 運動場上本來就是有這種風險
: 但是今天他是眼看搶不到球,就伸腳出去把我絆倒
: 這是不小心犯了一規嗎??
: 他害我跌斷牙齒 我當然要找他負責
: 當天現場一堆觀眾起碼有幾十個人 每個人的眼睛都看到了
: 想賴也賴不掉
: BRIANBERRY你如果真的有誠意要道歉 就出來談吧
看看吧
到底賠償責任在誰
該以誰為被告
想清楚
球賽撞傷人 責任由誰擔?
2002-09-02
編輯:
今年“五一”,我代表本單位參加了縣裏組織的籃球比賽,
在比賽中因爭搶籃板球,將對方一球員撞傷。請問對此應由我還
是我所在單位承擔賠償責任?
讀者:劉錦
劉錦讀者:
你及你所在的單位均不承擔賠償責任。
體育比賽,特別是人體直接衝撞的對抗性體育比賽,是很容易出現
人身損害的後果的,因此,雙方隊員相互衝撞雖有可能違反比賽規
則,但對於衝撞造成的人身傷害結果,致害人一般是不承擔民事賠
償責任的,這在民法理論上被稱為“受害人同意”。所謂的“受害
人同意”是指受害人參加某種活動時,事先做出甘願承擔後果或致
害風險的明示或默示的意思表示,當損害後果或致害風險發生時,
致害人得以免除賠償責任。這種理論只能是用於特定的場合,體育
比賽就是這種特殊場合之一。《民法通則》雖沒有明文規定,但體
育比賽中致害人不承擔賠償責任已是約定俗成的社會公共風俗,屬
於一種社會公德,根據《民法通則》第七條“民事活動應當尊重社
會公德”的規定,作為球員的你及你所在的單位是不承擔賠償責任
的。
對於被你撞傷的球員,因他是代表另一支球隊參加籃球比賽時
受的傷,屬於工傷,應由該球隊所屬的單位按勞動保險的規定予以
補償。
王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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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念是用腦子想 相處是用眼睛看
可以思念的感情總是比較美
因為腦子容易美化
眼睛 卻只能笨拙的反映現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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