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centsriy (好呦)
看板NTU-Exam
標題[試題] 114-2 王泰升 法律史 期末考
時間Sat Jun 27 19:03:23 2026
課程名稱︰法律史
課程性質︰法律系必修
課程教師︰王泰升
開課學院:法律學院
開課系所︰法律學系
考試日期(年月日)︰2026/6/9
考試時限(分鐘):110分鐘
試題 :
請針對所提問者,構思清楚答題架構之後才下
筆。著重於精要且理路清晰,不宜似流水帳或
以抄課文方式作答。可參閱書本、講義或紙本
之筆記,但不可相互討論或抄襲。答案的篇幅
不得超過4頁,超過部分不納入評分範圍。請
註明題號即可,不必抄題目。考試時間10:20
-12:10(非本地生可註明身分而延長至12:40)
,務請妥善規劃各題的作答時間及篇幅。考生
不須繳回考題。
一、試從台灣法律史觀點,解析各個時代法制
基於什麼樣的思想或價值觀,或追求什麼樣的
政策目標,方設置或廢除以鞭打身體作為懲罰
手段的「鞭刑」(可能另有其稱呼)?自法之
社會效應言,這項懲罰手段與各時代的犯罪狀
況或社會治安有什麼關聯性?(30 分)
二、近代西方權力分立下司法權的概念,在可
謂「無中生有」的情境下,從日治時期傳入台
灣,再到中華民國時期,行政(含軍事)部門
基於什麼樣的政策考量(包含但不限於立法理
由書所載),以什麼樣的法制及運作方式,實
際上介入司法審判事務?司法部門內法官(或
稱判官、推事)及檢察官的角色分工,若不太
為當今台灣一般人所了解、可能是緣自過去什
麼樣的法制或文化觀念? (35 分)
三、台灣於日治之初進行土地調查時,就漢人
某甲承襲先人所耕作之土地,於土地台帳上登
錄為某甲是業主,某甲其後即針對這筆土地向
政府繳稅。另於日治晚期的 1942 年,漢人某
乙向居住於普通行政區域之高山族原住民(時
稱平地蕃人)某丙購買土地,該地已登錄於土
地台帳且土地登記簿上記載某丙為所有人,某
乙在領受該土地之交付後即於其上耕作,並未
辦理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戰後施行中華民國
法之後, 1947 年進行土地總登記時,某甲、
某乙兩人都沒有就其耕作中的土地,前往政府
機關辦理申報,且地政機關將日治時期登記為
某丙所有之該筆土地,繼續登記為某丙所有。
戰後持續在前揭土地上耕作的某甲、某乙的後
代, 2024 年分別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確認
某甲、某乙於日治時期乃是該等農地的真正所
有人,故其本於繼承而取得該等土地所有權。
請敘述在前述各個法律事實發生之時間點,台
灣關於土地等之法律制度是什麼,並據以闡釋
事隔一百二十餘年或八十餘年後,某甲、某乙
的後代在訴訟上所為之請求是否有理由。(3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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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centsriy (36.232.89.177 臺灣), 06/27/2026 19:04:00
※ 編輯: centsriy (36.232.89.177 臺灣), 06/27/2026 19:04: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