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yongxchen (404 not found)
看板NTU-Exam
標題[試題] 112-2 張譯文 民法債編總論二 期末考
時間Mon Jun 17 22:56:04 2024
說明:
一、考試時間:13時20分至15時20分,共120分鐘。試題共2頁,滿分共100分。敬請把握
時間,並請務必簽到。
二、僑生、外籍生,請在答案卷姓名欄中註明。
三、請附法律理由作答,但不必抄題。
四,可參閱不附判解的法典,但不得參閱講義、書籍、筆記或其他參考資料。
五、試題不必收回。
第一題
A 公司以經營美食外送平台為業,甲則為與A公司簽約之外送員。甲、A雙方協議如下:第
一、甲透過平台接單外送,A公司應依里程及餐點金額分配外送貨。第二:甲無固定工作
時數或報酬。甲得自由選擇是否承接訂單,A公司不得單方片面指定外送工作。第三、甲
應修習A公司開設之外送服務課程後,始得接單外送。第四、甲應具有合格駕照,並應遵
守A公司所制定之工作規則,包含但不限於:應使用印有A公司圖示之外送箱與安全帽、外
送途中不得抽菸或嚼食檳榔。
某日,消費者乙透過上開平台,向B 知名餐廳訂購排骨炒飯一份。甲接單並至B餐廳領取
餐點後,決定繞路買杯手搖飲再繼續送餐,孰料,甲繞路途中貪快闖紅燈,迎頭撞上機車
騎士丙。丙右腿骨折,全身多處挫傷。
(一)經過一番折騰,飢腸轆轆的乙終於得到餐點,趕緊開動。孰料,乙吃了幾口以後,
赫然發現餐盒底部有腐爛發臭肉塊。隨後,乙感到腹部不適,持續腹瀉數日才康復。經診
斷,應為食物不潔所致。不過,B 餐廳廚師、服務人員眾多,內場與外場人員分工細瑣,
難以查明料理污染究竟是何人疏失所致。乙欲依據民法第184 條第1 項前段,向B 餐廳請
求賠償醫藥費用等損害。B 餐廳則抗辯:其為公司行號,而非自然人,從而並無侵害權利
之實際行為。試問:乙之請求與B之抗辯,有無理由?(15分)
(二)丙欲依據民法第188條,向A 公司請求損害賠償。A公司則委任律師,提出以下抗辯
:第一、甲之報酬按件計算,並無固定薪資;A公司也未為甲投保勞工保險。因此,雙方
應屬承攬關係,A公司並非僱用人。第二、事故發生於甲自行繞路途中,而非外送平台 AP
P 規劃之外送路線。因此,A公司毋庸為此負責。試問:丙之請求與A之抗辯,有無理由?
(35分)
第二題
甲是一名愛狗人士。為了飼養其所有之寵物A犬,甲購入「汪星人寵物烘毛機」一台(下
稱B機)。該機器係由台灣廠商乙公司設計生產,通過國家安全認證,受到許多獸醫師大
力推薦。
某日,甲將A犬放入B機。孰料,B 機控溫機制異常故障,A犬在B機艙內悶熱致死。媒體披
露此事以後,群情激憤,網路鄉民紛紛號召抵制乙公司之商品。知名 YouTuber丙為了蹭
流量,上傳影片加碼爆料:乙公司的董事長丁雖然已婚,但是竟與秘書成有一段多年的婚
外情!戊不堪其擾,便從居住處C大樓之頂樓跳下,以死明志。
(一)甲依消費者保護法相關規定,向乙請求「A犬市價1萬元」、「慰撫金」以及「懲罰
性賠償金」。其理由略以:甲將A 犬視如己出。A犬死亡後,甲日日痛哭、徹夜難眠,受
有極大的精神痛苦。乙公司則抗辯:B機係自動化生產流程難以避免的「脫線產品」,其
並無過失,從而毋庸負責。試問:甲之請求與乙之抗辯,是否有理由?(15分)
(二)丁不甘名譽受損,起訴主張:丙不法侵害其名譽權,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及同
法第195 條規定,請求法院判命丙登報道歉。丙則提出以下抗辯:第一、婚外情一事應為
真實。縱令不實,其亦已盡合理查證之義務。第二、縱使丙確有不法侵害名譽權之情事,
登報道歉亦不符憲法保障言論自由之意旨。試問:丁之請求與丙之抗辯,是否有理由?(
15分)
(三)己為戊之鄰居,居住於同棟大樓。由於C大樓曾經發生自殺情事,己所有之房屋受
有300萬元之市價貶損。已遂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及後段規定,向戊之繼承人請求賠
償上開損害。試問:己之請求有無理由?(2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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