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ppoorrtteerr (波特)
看板NTU-Exam
標題[試題] 112-2 刑事政策專題研究 期末考
時間Thu Jun 6 21:35:40 2024
課程名稱︰刑事政策專題研究
課程性質︰選修
課程教師︰李茂生、周漾沂、許恒達、黃種甲、謝煜偉(按上課周次排序)
開課學院:法律學院
開課系所︰法律學系
考試日期(年月日)︰2024/06/06
考試時限(分鐘):110
試題 :
第一題( 50 % )
試從不同理論觀點分析強制性(非同意)刑事處遇措施之正當性基礎。
第二題(50%)
甲曾於民國(下同) 90年時於涉犯刑法321條之加重竊盜罪(下稱前案)。經判決有罪,短暫
服刑出獄後,因求職困難,遂依靠炒股維生。詎料, 100年2月1日,因美債危機波盪漾導致股
價重挫,甲周轉不靈,資金不足以交割。為免違約交割影響後續股票交易,遂決意入鄰居商家,準備竊取現金。甲得手後,因觸發防盜裝置,當晚旋遭逮捕(下稱後案)。案經起訴加
重竊盜,並於101年7月9日判決有罪。
《去氧核醣核酸採樣條例》第5條經修正如下,並於101年7月4日施行:
去氧核醣核酸採樣條例
現行法第5條(101年01月04日修正)
I.犯下列各罪之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應接受去氧核醣核酸之強制採樣:
(略)
II.犯下列各罪經有罪判決確定,再犯本項各款之罪之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應接受去氧核醣核酸
之強制採樣:
(略)
三、刑法竊盜罪章第三百二十一條之罪。
(略)
修正前第5條(88年02月03日訂定)
下列之人應接受去氧核醣核酸之強制採樣:
一、性犯罪或重大暴力犯罪案件之被告。
二、性犯罪或重大暴力犯罪案件之犯罪嫌疑人。
※假設上開「重大暴力犯罪」,並不包含加重竊盜罪
試問:
1· 甲主張其前案犯罪時,並無因此可能成為強制採樣對象之認識,因此修法後對其強制採
樣,有違罪刑法定原則及禁止溯及既往原則。試從強制採樣之制度目的與功能出發,評述
甲之主張有無理由( 25% )。
2· 姑不採甲之主張,假設我國設有前科消除制度,且甲於99年成功消除其前案犯罪紀錄(
本句僅適用於本子題)。若您是承審後案之法官,請附理由說明前案紀錄之消除一事,將如
何影響基於下列因素之量刑: (a)前案犯罪紀錄以及(b)對甲之強制採樣措施? ( 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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