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CHRyan0127 (萊恩)
看板NTU-Exam
標題[試題] 112-2 陳瑋佑 民事訴訟法甲下 期中考
時間Fri Apr 12 12:30:21 2024
課程名稱︰民事訴訟法甲下
課程性質︰必修
課程教師︰陳瑋佑老師
開課學院:法律學院
開課系所︰法律學系
考試日期(年月日)︰2024/04/12
考試時限(分鐘):110分
試題 :
*注意:
希按題號順序,寫明題號作答
僅可參考未附判解之六法全書作答
設X1於112年5月4日以自己一人為原告,列Y為被告向法院起訴,聲明求為判決:「被告Y應
將A地返還予X1、X2(下稱第一項聲明),並自112年4月1日起至A地返還之日止,按月給付
40萬元予原告(下稱第二項聲明)」。X1主張之事實主張略為:「坐落於桃園市之A地係由
X1、X2按應有部分各二分之一所共有;Y於110年4月1日起向X1、X2承租A地,約定每月支付
租金40萬元,租期為二年;如果Y於租約終止或租賃期滿後不交還土地時,應自租賃關係消
滅日起至返還A地之日止,按月給付違約金40萬元;雙方並約定本租約相關訴訟,均應由台
北地院管轄。詎料Y自112年2月起積欠租金,且租期屆滿後拒不返還A地,至今仍然予以無
權占用,爰依所有物返還及違約金之法律關係,求為如聲明之判決」等語(下稱本訴訟)。
試附理由回答下列問題:
1. 如X1係向台北地院起訴,台北地院就本訴訟有無管轄權?如否,台北地院應為如何之處
置?(20%)
2. 如X1於本訴訟第一次言詞辯論期日,就第一項聲明追加主張租賃物返還之法律關係、就
第二項聲明追加主張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其追加是否合法?如是,法院認X1追加主張
之法律關係為有理由者,應否再就所有物返還及違約金法律關係之主張為審理、判決?
(30%)
3. 設本訴訟係由X1、X2共同起訴,如第一審法院全部駁回本訴訟,僅X1全部上訴,第二審
法院認X1之上訴合法者,應否增列X2為上訴人?(25%)
4. 如Z於本訴訟繫屬中,以Z始係A地所有權人、X1、X2並非A地所有權人為由,聲明輔助參
加Y,法院得否依X1之聲請駁回之?如否,Z所得輔助Y之訴訟行為,是否不受任何限制?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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